一对恋人同居7年后分手,女方索要23万元青春损失费,法院会不会支持?近日,江苏泰州海陵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6年,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没有结婚,但一起同居了七年,如今双方产生矛盾,还闹到了法院。 张某和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居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就出国打工了。一年半后,张某回国用打工收入支付了一套房屋的首付款13万元,并以女方李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拿到新房后,两人共同装修生活,但他们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2023年,双方发生矛盾,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协议明确约定,婚房是张某出资购买的,李某同意过户返还,但张某应当要补偿一笔“青春损失费”23万元(由卖房款来支付)。签订协议后双方各自搬离婚房,由张某负责卖房。但房子一直没有卖掉,张某开始反悔,不愿意再支付李某青春损失费,还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取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本案中,张某转账的24万元扣除房贷7万元,还有17万元用于装修和共同生活开支,所以对于男方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张某还要求返还24万元,考虑到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一些开支无法区分,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法律没有规定,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房屋,配合张某完成过户手续。张某支付李某购买家电补贴1万元。 潇湘晨报综合泰州海陵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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