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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烈日雪 2024-09-10 发布于山东

注意了: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时事评论员     李子荣
无意中发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问题,古代中国最早的交通规则是啥时候的事。有人说唐朝的《仪制令》,是我国最早的交通规则。这个始于唐代、盛于宋代的交通法规,带有法规的强制性。在唐代,超速超载要小心打屁股。没错,你没看错,就是打屁股。根据《唐律》,在没有合理原因的,在街道、小巷中快速骑马或者驾车的,要被处以竹板或荆条打屁股,既能起到警示的作用,又不至于惩罚过重,闹出人命。

一,孔子发明古代中国最早的交通规则? 违规者被打屁股!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 唐太宗当了皇帝之后,治理的好啊,经济发达、人民富足、百姓幸福。但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新的问题出现了。各种交通工具越来越多,如车、船、轿子、牲口,还有行人啥的,经常在道上挤成一团,还经常发生各种交通事故。
    尤其是在城门附近,这种情况更加严重。城门小啊,进来的、出去的,还有检查的士兵,拥挤不堪。经常有卖菜的,凌晨就来排队,下午城门关了,还进不去,辛辛苦苦种的菜,也坏蛋了。

  • 唐太宗爱民如子啊,拍了脑门、拍大腿,但都想不出咋办。于是拿出了古代中国最有历史的优良传统,开会!会上,大臣马周建议,让进城时“来左去右”。意思是进城的时候,靠左边走,出去的时候,靠右边走,

  • 不过如果因为超速而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人员伤亡,就不是打屁股这么简单了。要按照斗殴杀伤人的罪行减一等处罚。超载的规定,是针对水路交通的。

  • 一般的客船、商船,如果船上超出了五十斤货物,或者超出了一个人,船主要被打五十大板。以此类推,超出了多少,就要挨多少板子。如果超载太多,那就摊上事了,就不再是挨板子,而是要吃上两年的牢饭。
    可见古人对于这方面的重视一点不比我们少,而且打击力度还很大。宋代后,《仪制令》被刻在石碑或木板上,并立于道路中间,以提醒来往车辆和行人。

  • 虽然唐朝的《仪制令》,可以算交通规则,但还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即以礼让为先作为基本准则。“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

  • 这一点,现在的很多人也做不到。很多的交通事故和交通纠纷,都是因为双方缺少礼让的态度,宁可撞一起,也不让一分造成的。这让我想到以前的大车上,都喷着“宁让三分不抢一秒”的字样。有没有效果不知道,但起码让“礼让为先”理念,存在于大家的心里。

  • 虽然很多人都说古代中国最早的交通规则出现在唐代,但这是不准确的说法。就拿考驾照来说吧,秦代的时候,就有关于考驾照的有关规定。

  • 秦朝的《除吏律》记载了严苛的驾考准则:驾驶马车的驾照,驾考只有四次机会,没考到就要罚四年徭役。相对于如今没考到驾照只需要补考加钱外,是否深感庆幸呢?

  • 更早战国时期的《考工记》,记载了有关道路交通最早的规则:出入城门男靠右行,女靠左行,车辆走中门。类似的规则,汉代的《礼记.王制》中也有记载:“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

  • 但大家可能想不到,这条交通规则的发明者,是圣人孔子!孔子56岁时以鲁国司法部长是身份,代理国务卿。大权在握之后,孔子立刻暴露出他法家的本质:先是把大夫少正卯杀了,杀猴吓鸡!
    然后推行和商鞅差不多的法律,事无大小,全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谁违反了,扒掉裤子打屁股——贩卖猪、羊的商人不敢漫天要价;男女行人都分开走路;掉在路上的东西也没人敢捡;各地的旅客来到鲁国的城邑,用不着向官员们求情送礼,都能得到满意的照顾,好像回到了家中一样。

  • 孔子的有关规定中,男女行人都分开走路,这就是古代中国有记载的,最早的交通规则。最后提醒大家,交通规则啥时候出现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记住: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 二,古今因为违反交通规则、犯错等而被打屁股开心哎!

                  1, 贵为春秋时期楚国国君的熊赀被臣子当廷打屁股告饶不得,

  • 但在春秋时期的楚国,贵为一国之君的熊赀,竟然被臣子当廷打了屁股,而且还告饶不得,这在我国历史上是不多见的。

  • 熊赀是楚武王熊通的儿子楚文王。敢打他屁股的人名叫保申,是楚武王为熊赀聘请的老师。保申为什么要当着文武大臣的面打楚文王的屁股呢?因为这是楚武王为保儿子继承帝业立下的“家法”。在保申的督导下,熊赀早年受过严格的教育。由于父王在位时间长达51年,熊赀接班时已老大不小了。人到中年的楚文王,本应轰轰烈烈地干一番事业,但他在即位之初,却不思进取,不务正业。据史书记载,文王曾得到一条善猎的“茹黄之狗”,又得到一副名为“宛路之矰”的利箭,便牵黄擎苍、背弓挎箭外出打猎,兴奋之余,三月不归。后来,他又得到了云梦美人“丹之姬”,就更是恣意逍遥,竟然一年不理朝政。良犬、利箭、美姬是文王的“三宠”,同时也成了羁绊他成就帝业的“三害”。

  • 保申实在是看不下去了,就对文王说,臣受先王之命管教于你,不敢稍有懈怠。如今你纵情淫乐荒废了朝政,倘若放任不问,就有违先王重托了,臣请大王快趴下来受罚。文王说,我已不是三岁小孩子了,当着大臣的面打我屁股,岂不令诸侯耻笑?学生有过该当惩罚,先生能不能换个方式啊?保申说,不成!先王遗命不可废,臣宁可开罪大王,也不能有负于先王的重托。听这口气,这顿屁股是非打不可了,文王只好趴在地上。于是,保申按照先王的家法,将五十支细荆捆成一束,两膝跪地,对着文王的背臀,先是高高地举起,然后轻轻落下,如是者三。

  • 文王觉得老师是在做样子,便不屑地说,反正打屁股的名声已传出去了,您就干脆打重一点吧。保申说,臣闻君子受笞知辱,小人受笞知痛。如今大王不以为耻,不思悔改,即使把你屁股打烂了又有何用?事已至此,是老臣对不起先王啊!说着,保申快步走出门去,要投水以请死罪。保申以死相谏,让怠政的文王幡然醒悟,他不无感动地说,这都是学生我犯浑,先生您有什么罪过呢?于是,便把保申请了回来,杀掉良犬,折毁利箭,赶走美女,归心政务,励精图治,振作有为,终于使楚国继续走向强盛,以气吞山河的非凡之笔写下了光彩照人的一页。如此看来,保申笞君之举功莫大焉,打屁股这件事也能名垂史册。

  • 2, 唐朝时交通违规要打屁股

  • 上图;印度舞女

  •   王曰: “尝闻………有秦王天子,少而灵鉴,长而神武。昔先代丧乱率土分崩,兵戈竞起,群生荼毒,而秦王天子早怀远略,兴大慈悲,拯济含识,平定海内,风教遐被,德泽远洽,殊方异域,慕化称臣,氓庶荷其亭育,咸歌《秦王破阵乐》。闻其雅颂,于兹久矣。盛德之誉,诚有之乎?大唐国者,岂此是耶?”

  •   对曰“然。………大唐者,我君之国称。昔未袭位,谓之秦王,今已承统,称曰天子………”

  •   唐 玄奘《大唐西域记·卷五》典籍制度 唐朝:交通违规要打屁股

  •   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

  •   唐朝国都长安城是当时世界第一大城市,人口过百万,交通管制肯定是当时政府要抓的一项事务,如今的车辆违反规则要贴牛肉干,严重的吊销执照,在唐朝呢?牛肉干会不会贴,不能得知,但打屁股是免不了的。

  •   按照《唐律》规定,在没有任何公私缘故的情况下,在街道和巷子的人群中,快速驾马或者驾马车的,事主将处以用主板或者荆条打五十次屁股或脊背的处罚,唐太宗听说脊背是人的经脉聚集处,因此大发慈悲,改为打屁股,所以说这“笞五十”,打的应该是屁股。

  •   如果出现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就对照斗殴杀伤人的罪行减一等处理。

  •   当然,对于交通事故性质轻重的衡量,也是有量化处理的,唐朝交通法之中的“众”,是指三人以上。而因为以下缘故在人群中快速驾马的可以免于处理:政府公文传递,朝廷命令发布,有病求医,急于追人。如果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钱赎罪,其实就是罚款。

  •               3,明朝皇帝打犯错大臣屁股、

  • 据史料记载,自明太祖鞭死永嘉侯朱亮祖和长子朱暹开始,明朝的廷杖愈演愈烈。起初被廷杖的还只是一两个人,后来同时廷杖的大臣竟达百人以上。那些触犯了龙颜的臣子们,当廷扒下裤子被打屁股的情形,说来有些滑稽,其实相当残忍。轻者皮开肉绽,血肉横飞,重者导致残废甚至一命呜呼,打死人的事经常发生,有时一次廷杖就有十几人毙命。

  • 当廷被打屁股尽管一点也不好玩,弄不好还会丧命,但却有人甘愿找打。被廷杖的大臣,虽然难免皮肉之苦,但很快就会以犯颜直谏、面折廷争而名闻天下。所以,为了博得个好名声,有的臣子竟然拿自己的下半截冒险,刻意地与朝廷作对以骗取廷杖。真正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古代官场之怪现状,往往就发生在这些追名逐利的人身上。

  • 打屁股这件事,通常是自上而下的行为,就是说地位高的打地位低的。如,长辈打晚辈、主人打奴仆、官家打平民、皇帝打大臣等等。

  •  4,清朝家长打犯错子女屁股

  • 午门是用来打屁股的地方。打屁股,也就是廷杖。

  •   宝玉挨打,是《红楼梦》中的一出重头戏。曹雪芹用很大篇幅描绘了这个事件本身,及其前因后果,写得曲折有致,波澜起伏,精彩纷呈,令人叹为观止。贾宝玉因“不肖种种”,被老爸狠狠地揍了一顿屁股,以至打得臀胫青紫,动弹不得,险些背过气去,将息了几个月才痊愈。

  • 这都是什么朋友,怎么能这样坑你呢

  • 从贾政的追悔可以看出,打屁股这件事,本意不在伤害而在惩戒,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以至今天仍然有人以此为由教训孩子。但无论动机如何,打人毕竟属于家庭暴力,理应为现代文明所摈斥。若从社会伦理学角度看,作为惩戒手段,打屁股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而且不论家国朝野,均有先例和遗风,只不过朝廷与民间在这件事上的说法不同罢了。起始于隋唐、遍施于金元、兴盛于大明的廷杖,说白了就是打屁股。

  •   5,笞刑和杖刑统称“打板子”或“打屁股”,其中杖刑足以致人死命。

  •             笞刑就是用小竹板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针对轻微犯罪而设。小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宽一寸五分、小头宽一寸,重不过一斤半。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 晚清老照片:面无表情的恭亲王,踌躇满志的袁世凯

  • 官府衙役在执行杖刑。杖刑是古代“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也是《大清律例》明确规定的一种刑罚。清朝各地官府对杖刑的应用非常广泛,比如,通奸要杖责,偷东西要杖责,不办户口要杖责,等等。在执行环节,那可是大有学问。同样是打五十大板,衙役可以让你只受皮肉轻伤,也可以将你送入九泉之下,其中的奥秘就在于家属送钱多少。

  • 晚清杖刑。

  •            杖刑比笞刑更重,用大竹板责打犯人。这根竹板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杖刑也是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 十张晚清老照片 每一张都让人心塞

  • 晚清官府执行杖刑现场。杖刑俗称“打大板”,在清朝时非常普遍,少则十下、二十下,多则八十下、一百下。打多、打少,打轻、打重,全靠被打者送了多少银子。

  • 官兵在打屁股,古代打屁股是要脱裤子的,不像电视剧中是穿着裤子的

  • 6,主人骑电动车带狗狗出门,狗狗被旋转的脚蹬一路打屁股,网友笑喷    2023-07-13

  • 一则“狗狗坐电动车被踏板打了一路屁股”的热点引起了网友们的哄堂大笑,主人骑着电动自行车带狗狗出门,然而让人觉得搞笑的是,狗狗的屁股被电动自行车的脚蹬连续打中,这一幕让主人感到非常好笑和心疼。

  • 视频中,狗狗紧紧地趴在电动自行车的踏板上,迈着小短腿,一副迫不及待要出门冒险的模样。然而由于脚蹬的旋转,它的屁股不断被击中。主人在看到这一幕后,感到非常哭笑不得。狗狗撅着嘴,一副生无可恋的模样,仿佛在埋怨主人:“你这个大坏蛋,也不早点儿告诉我坐在这里会被打屁股啊!”

  • 这一幕被上传到了社交媒体上,网友们看在眼里,也跟着笑了起来。一时间,这个“被脚蹬打屁股”的狗狗成为了网红,网友们纷纷留言调侃:“这个狗狗出门也太不容易了!”有网友建议,以后在带狗狗出门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防范措施,可以定制固定笼子放在了后座上,避免它再次受到伤害。

  • 有网友调侃到:“宝贝,你不应埋怨主人!只能怨大专家们,他们说电动自行车的踏板无论如何不能拆!想不到连累你了!”、“柯基这幽怨的眼神太可爱了、不爱我可以走,为什么要伤害小屁屁,哈哈哈”、“心里想傻主人我屁股快被打碎了,你也不管我,吗呀痛死我了,下次在不坐这里了,坐后面好些。”

  • 柯基:坑爹呀!就欺负我不会说人话是吧!讨厌,还拍视频,打的人家生无可恋!下回我再也不想乘坐铲屎官的电动车,车镫子打我屁股,到家之后我的屁股都给我打肿了,50下,整整削的打我屁股50下,这把给我整的好惨了,我要生气三天!

  • 从安全角度来看,电动自行车的脚蹬自动旋转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脚蹬旋转失控或出现故障,会对骑行者的安全造成威胁。此外,如果脚蹬旋转过程中与其他部件发生干涉或摩擦,可能会导致电动自行车的运行不稳定或出现故障,从而增加骑行风险。

  • #狗狗坐电动车被踏板打了一路屁股!

三,全国首例:行人与机动车相撞被判刑!

1、案情回顾

2017年2月17日6时40分许,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一路段,遇行人陈某从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造成罗某所驾车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被害人罗某、被告人陈某均受伤,后被害人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经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罗某负次要责任。

2、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 上海一行人违法致他人被碾身亡!法院宣判:驾驶员无责,行人获刑两年半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网友评论思路清晰,判罚公正。不是“谁弱谁有理”。小车车主无责,支持判决!机动车不能老是成为事故的固定兜底,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悟空:判得好!要让他们改变恶习,只有加重处罚力度!

延伸阅读:行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并没有要求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所以任何人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此罪。但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且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以上的结果。

另外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行人也是被调整的对象,行人违反该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当然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行人违反交规可能承担多重责任

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也是行人的基本注意义务,如果漠视交通规则再佯装成“受害者”乞求同情的做法可是行不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行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作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沿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行走、遵循信号灯指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本案中的陈某就是因为不走人行横道,反而是肆意翻越道路隔离栏杆,所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可能要承担三种责任:

行政责任,比如交警可以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处以罚款等。

民事责任,行人对于过错造成的损害可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就意味着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源自:山西临汾交警)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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