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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碑”在规范礼仪上是如何规定的?

 昵称29787755 2024-09-11 发布于福建
“立碑”在规范礼仪上是如何规定的?

1、一定要清楚,所谓规范礼仪,即主流意识形态和知识阶层倡导和推介的礼仪模式,也就是通过朝廷诏令实施的礼仪制度,相当于现在的中共中央文件或国务院文件,是全国统一的。越礼即违制,是要治罪的。触及皇家礼仪叫僭越,是要杀头的,情节严重是要灭族的。前些日子,农民歌唱家大衣哥朱之文给父母立碑,用“显考朱公讳爱军府君之陵墓”字样,这个“陵”字就玩大了,陵是皇帝墓的专用词,一般人是不能用的,这在朝代社会是要命的。

“立碑”在规范礼仪上是如何规定的?

2、民俗即人们群众在民间的习惯性做法,一般在特定区域、特定地域、特定人群的范围内流行。民俗以不违反礼仪规定为前提,对礼仪细节上的操作进行一些发挥或权变。比如像“做七”“烧七”“烧纸器”“摔丧盆”等,都是民俗。民间基于道家佛家说教演绎演进出的丧事操作,契合传统文化,不违反礼仪制度的规定,所以得以在民间流行。

3、那么,“立碑”在规范礼仪上是怎样的要求呢?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确定一个对照标准,不然,空口白牙,谁也说服不了谁。就像违法犯罪有法律条文的规范一样,立碑也有礼仪文本的规范,这个礼仪文本就是朱熹的《家礼》,也称《朱子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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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熹乃南宋大儒,理学的集大成者,是中国历史上著名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和诗人。在佛教道教盛行、儒学岌岌可危的两宋时期,“二程”(程颢、程颐)朱熹等一大批儒家后生,重新诠释经典,确定儒家的主流地位,善莫大焉。为规范礼仪秩序,朱熹以《仪礼》《礼记》为蓝本,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援采民间习俗,借鉴司马光《书仪》,创制出礼仪典籍文本《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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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元璋当皇帝后,认朱熹为本家。在朱元璋亲自主持编纂的《皇明祖训》以及明孝宗时期集成的《大明会典》中,都以朱熹的《家礼》为范本,制定具体实施的礼仪制度。就是说,有明一朝,朝廷诏令全国统一实施的礼仪制度,基本上就是朱熹《家礼》的翻版。

6、在主流意识形态和知识阶层,清朝总体上沿袭明朝的礼仪制度。民国时期,出现“新文化运动”,全面否定传统文化,特别是礼仪文化。新中国成立后,礼仪文化特别是丧礼文化被视为封建迷信,谁信谁就是异类,就是反革命。所以我们现在头脑中所残存的礼仪文化,特别是丧事操作,基本上都是明清两代礼仪制度的流传。

“立碑”在规范礼仪上是如何规定的?

7、关于立碑,朱熹《家礼》的规定是:“坟高四尺,立小石碑於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许。” 趺音fū,是碑下的底座。

司马光《书仪》有:“墓前更立小碑,可高二三尺許。大書曰某姓名某。更不書官。”

朱熹的《家礼》采纳司马光《书仪》的说法:“用司马公说,别立小碑,但石湏濶尺以上,其厚居三之二,圭首而刻其面如志之葢,乃略述其世系名字行,实而刻於其左,转及後右而周焉。妇人则俟夫葬,乃立面,如夫之志葢之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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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朱熹《家礼》、司马光《书仪》、《大明会典》、《钦定大清通礼》等为参照依据,我们归结一下规范礼仪关于立碑的礼仪规定和习俗要求,具体要点如下:

(1)立碑是下葬事项,即在成坟时立碑。所以立碑属于丧礼范畴,不属于祭祀范畴。网传“新坟三年不立碑”,肯定是民间对规范丧礼的误读误解和误传。

古代殡期较长,有时间刻志石刻墓碑。现在停殡时间较短,许多地区三天下葬,所以刻碑来不及,于是出现下葬三年后立碑的说法,并得以流行。按死不妨生的原则,也是可以的。

(2)立碑有高度要求。一般居民百姓,坟高四尺,碑高四尺,即坟头与墓碑是平齐的。

现实生活中,公墓的碑高是统一的,但不同地区不同地域的墓碑规格是不一样的,甚至同一公墓的不同小区也不一样。农村的情况就更复杂。都是大碑,一米八、两米、两米二甚至更高更大,新坟小碑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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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墓碑的主要功能是标识墓主人,所以墓碑碑面大字书刻逝者姓氏和名讳,其他都可以不要。

墓面的姓名之前可以标注墓主人的身份位分和封谥等,如孔子墓碑的碑文是“大成至圣文宣王墓”,这个“大成至圣文宣王”,就是元武宗对孔子的封谥。如“汉骑将军大司马冠军侯霍公去病墓”,这里的“骠骑将军大司马冠军侯”,就是霍去病的官位和官品。一般平头百姓,加些敬辞就可以了,如“公”“大人”“府君”“孺人”等。

(4)妇人与夫合葬,可以将身份名讳标刻于碑面,即夫妇共用一碑。

夫妻一体,相互之间是最大的权利义务关系人。夫妻可以合葬,其他关系人如父子、兄弟等都不行。夫妻可以共用一个神主牌位,可以共用一个墓碑,其他关系人也都不行。

(5)墓碑可以落款但一般不落款。立碑落款的,可以以落款人的名义和称谓书写碑面碑文。

旧时,大都在祖茔安葬,昭穆位置都是事先安排好的,谁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所以一般不需立碑,立碑也不需落款。现实生活中,在公墓安葬的,都立碑,不然找不着。农村独立建坟的,凡立碑的,都有落款。

“立碑”在规范礼仪上是如何规定的?

(6)立碑及落款不限制任何人,即任何人都可以为任何人立碑。但立碑落款只能是特定关系人,包括特定组织或特定个人,不能一家几代人合伙立碑。

如前面的孔子墓是孔子的五十九代孙孔彦缙立的。霍去病的墓碑是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陕西巡抚毕沅题立的。立碑把一家几代人都写上,是违礼的,是不严肃的,也是毫无意义的。

(7)立碑的核心意义是香火传承。没有传承意义的没必要立碑。

人死之后,还有人惦记,有人追念,逢年过节烧把纸,即有香火。当没有人记起你的时候,你就彻底没了,即香火断了。一般意义上讲,人有事业,家国天下,有功于国,有惠于民,有恩于家,被人长久记挂,立碑才有意义,才能香火不断。所以,事业功业的传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香火传承。

一般平头百姓,居民人家,柴米油盐酱醋茶,平平淡淡一辈子,死了埋上,家人知道就行了,又没有普世香火,三代以后就找不着坟头了。所以虽可以立碑但不提倡立碑。一定要立碑的,立个小碑就行了,别搞得那么豪迈和招摇,差不多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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