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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认定

 送_汤 2024-09-12 发布于湖北

最高人民法院:"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北戴河金山宾馆与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再字第1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为债务人连续提供了借款担保,但在最后一次担保合同中对担保免责条款作出了特别约定,被债权人接受。当借款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出现了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可以免责事由,担保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信用社、海源公司与金山宾馆签订的95-6号,95-12号,95-21号、95-26号四份借款合同和95-26号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有效。海源公司使用了合同项下的资金,其负有返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的义务。金山宾馆在前三份借款合同里,作为保证人在担保人栏内加盖了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单位公章,应按其承诺对海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95-26号借款合同时,三方签有95-26号保证合同。而本案发生的担保责任解除之争议,即起因于此份保证合同约定的内容。金山宾馆作为保证人是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及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进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主合同的变化对保证人的利益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当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当主合同发生变化,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对加重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本案的情况是保证人为了降低担保的风险,对自己保证的范围、内容、期限作出了特别约定,告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如果接受特别约定,保证人可以选择同意担保,债权人如果不接受,保证人可以选择不为债务人担保,在保证合同中如果有特别约定,特别约定又被债权人和债务人接受,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95-26号保证合同第五条规定:“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海源公司)和乙方(信用社)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金山宾馆)同意,由甲、乙、丙方达成书面协议。”第10条违约责任第4款规定:“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该份保证合同的条款是信用社自己拟定的,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均加盖了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说明海源公司与信用社对金山宾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条件是清楚和明知的,然而,信用社不仅对免责条款没有提出异议,接受了95-26号保证合同,随后,又用95-2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偿还了95-6号、95-12号借款合同到期的借款,变更了95-26号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系“购煤”,信用社明知改变贷款用途会免除金山宾馆的保证责任而仍为之,构成了金山宾馆在保证合同中的免责条件的成就,因此,金山宾馆提出应当免除其担保责任的理由成立,信用社应自行承受该笔贷款不能收回的后果。95-6号、95-12号借款合同与95-26号借款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金山宾馆虽然为这四份合同都作了担保,但是,担保人对自己在哪一份合同中有免责权利约定得很明确,一、二审及再审査明的事实证明,金山宾馆并不知道海源公司要用95-26号借款合同的款项偿还95-6号,95-12号借款合同的到期借款,即便95-26号借款合同没有加重其保证责任,也因免责条件的成就而免除保证责任。二审判决仅以是否加重了其担保责任来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得出保证人不承担95-6号,95-12号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就要承担95-26号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的结论,违背了金山宾馆在保证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纠正。金山宾馆在免除对95-26号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之后,对95-6号,95-1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保证责任也应免除。因为,海源公司已用95-2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偿还了上述两份合同的借款,这两份合同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于消灭,主债务消灭后,保证责任自然消灭。而造成这三个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改变95-26号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的行为引起,实施该行为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认可的,因此,在实施改变合同借款用途的行为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理应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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