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 三 那么,存疑有利于被告规则,它在司法实践当中应该适用于什么样的一种情形呢,我们认为主要是有三种适用的情形: 在认定被告人作案存疑时,也就是说,我们案件当中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作案嫌疑,但是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认定被告人作案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说存在着不能够排除的合理怀疑,这个时候我们就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的认定,大家都知道的被告人念某投毒,这个案件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形。 2.认定有利于被告的量刑情节存疑 就是认定有利于被告的量刑情节存疑,在我们认定自首、坦白、立功等有利于被告的量刑情节时,如果存在着相互矛盾的证据,我们应当按照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规则,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在一起外籍被告人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走私毒品的案件当中,被告人到案以后辩称,他在因为形迹可疑被海关工作人员盘问时,就主动地指着自己的肚子,用本国语言作了这样的一个交代, 而两名进行查验的海关工作人员,其中一名说没有这样的事情,另外一名海关工作人员经过回忆说,好像是被告人有指着自己的肚子,用自己本国语言说了几句话这样的一种情况,但是因为当时听不懂他的语言,所以工作人员也没有(理)睬他。 这个案件,结合被告人的辩解,以及其中一名海关工作人员的证言,我们就可以根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规则,做出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的认定。 3.认定犯罪数额存疑 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我们在认定犯罪数额的时候,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规则。那么,在一些案件当中,往往被告人和被害人对于犯罪数额的表述是不一致的,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犯罪数额的,一般我们会按照就低认定的规则,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做出数额的认定。 比如说,被害人报案称被被告人盗窃了一个钱包,钱包里面有1000元的现金,被告人到案以后也供称,确实偷了被害人的钱包,但是钱包里面是只有800元的现金,本案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被害人的钱包里面确实是有1000元的现金,那么这个时候,我们一般就会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规则,对犯罪数额就低认定为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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