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说宋朝十八帝 之 宋神宗:心比天高却抱憾而终的改革者 三、熙宁变法 (三)熙宁新法 7.雇役法 熙宁四年十月,颁布实施“雇役法”,又称“募役法”、“免役法”。 雇役法的主要内容为: (1)计产征钱。将乡村“主户”按财产多寡登记在册,“上户”分甲乙丙丁戊五等,“中户”分上中下三等,“下户”分上下两等,“坊郭户”分十等,“当役者”即按照规定应该无偿为政府提供劳动的“户”每年随夏秋“二税”向政府缴纳“免役钱”,缴钱后不再服役。免役钱无固定数额,依一县所需雇值多少均摊给百姓;原来由“投名衙前”即报名服役的人经营,作为报酬由其收费的坊场、河渡等,不再由私人经营,由国家立价卖给愿经营者,收取钱款。 (2)政府用免役钱、坊场河渡钱雇人充役。“衙前”、“户长”等原来的无偿服役役由“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随役轻重制禄”,“衙前”仍旧主管官物,,但须物产为抵押,应募书记、典吏的,要考核文书、计算,应募弓手的,要试武艺,合格者方许“就募”。服役期二年至三年,期满后愿留任者允许继续服役。报酬有计月、计
日、计事等形式。 (3)里长、壮丁素称“轻役”,依旧轮差。里长由第一、二等户轮充,役期一年,应役期间免本户免役钱十五贯。上户少处,可由第三等户轮充;壮丁由第四等户轮充,执役期间免纳免役钱,壮丁半年一替
。 (4)为使簿籍即户口登记簿属实可依,防止营私舞弊,坊郭五年、乡村三年,在农闲季节对人户、产业进行核实,按其资产之增耗,以为户等之高下。规定户等的标准因地而宜,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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