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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现金交付下,如何审查和认定借款的“本金”?

 纵横捭阖9ic770 2024-09-14 发布于黑龙江

作者信息:王晓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实践中,“现金交付”因其隐蔽性和证据的难以固定性,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当借款双方因本金数额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时,如何审查和认定借款的“本金”便成为了法官必须细致考量的问题。

一、法院审查要点

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是现金交付,或者部分现金交付、部分转账支付,法院审查要点如下:

  • 借款金额是否为大额;
  • 出借的资金来源,如银行取款凭证、向他人筹集资金证明等;
  • 原告出借资金时的经济状况、工作及收入情况;
  • 原、被告的关系;
  • 交款时钱款的面值及包装情况;
  • 交付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交付时有无清点及如何清点;
  • 如借款金额较大则需查明不进行转账支付的原因;
  • 当地交易习惯或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
  • 被告有无出具收条。

部分现金交付、部分转账交付情况下,需要审查:分别交付的原因;查看账户余额及现金交付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二、出借人的证明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据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现金交付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达到上述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三、实践中,出借人如何证明?

现金交付下,出借人应尽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搜集证据证明交付的事实:

  • 第一,出借人的当庭陈述。清晰的陈述借款发生的背景、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全部细节。
  • 第二,提供资金来源。如果资金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出的,提供取现凭证;如果资金来源于向他人筹借,提供筹集的证明。
  • 第三,证人证言。如果对现金交付有其他人在场的,申请证人予以出庭作证。
  • 第四,经济状况证明,收条、收款证明等证明文件。
  • 第五,其他能够证明出借人有支付能力的证据,比如出借人的工作、经营证明文件。
  • 第六,双方的交易习惯。比如双方在此前是否有过民间借贷中交付现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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