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实践中,“现金交付”因其隐蔽性和证据的难以固定性,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当借款双方因本金数额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时,如何审查和认定借款的“本金”便成为了法官必须细致考量的问题。 一、法院审查要点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是现金交付,或者部分现金交付、部分转账支付,法院审查要点如下:
部分现金交付、部分转账交付情况下,需要审查:分别交付的原因;查看账户余额及现金交付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二、出借人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据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现金交付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达到上述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三、实践中,出借人如何证明?现金交付下,出借人应尽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搜集证据证明交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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