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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大妈,在超市买鲈鱼,找不工作人员,大妈就自己伸手捞了一条,

 gudian386 2024-09-14 发布于山东
福建一大妈,在超市买鲈鱼,找不工作人员,大妈就自己伸手捞了一条,突然,她觉得右手掌心刺痛,发现被鱼刺扎了,流了几滴血,她也没在意,回家没多久,大妈开始发高烧,到医院看是创伤弧菌感染,差点截肢,住了84天院,花了7万多,超市只愿赔9千,之后,大妈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22万,法院判决亮了。
 

王大妈看儿子工作很累,她想给儿子做点有营养的伙食,儿子平时最爱吃鲈鱼了,她特意去了趟超市。

王大妈到了超市,看着水箱里的鲈鱼游来游去,有一条很精神,她决定就这条了。

她想找超市工作人员给自己捞一条,可是,四处看了看,周围根本就没有工作人员。

王大妈平时干活也是干净利落惯了,既然超市没人管,她自己去扯了一条塑料袋子准备捞鱼。

正好,她看水箱边上有那种塑料漏筐,便拿起来用它捞鱼。

王大妈用塑料漏筐捞到看中的那条鱼后,准备装到袋子里。

没想到,鱼离开水突然从筐里跳了起来,各种翻腾。

王大妈怕鱼跑了,情急之下用手去抓鱼,很快将这条鲈鱼装到袋子里。

当时,她觉得右手掌心一阵刺痛,她看了看手掌,出了几滴血,她痛的甩一下手,拎着鱼结账回家了。

谁也没有想到,就是被鱼刺伤的小伤口,差点要了王大妈的命。

回家的当天夜里,王大妈突然发起高烧来,她的手掌红肿了起来,而且还有种灼热感。

到了第二天,王大妈持续高烧,手掌已经出现溃烂的情况。

儿子闻强立马带母亲去了医院,检查结果是王大妈是创伤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病情十分凶险。

闻强被吓坏了,医生告诉他,病人必须马上住院。

王大妈当天抢救的时候,血压低到40多。

如果,过两三个小时,血压升不上来,这个人可能就没了。

闻强万分紧张,好在经过医生全力抢救,王大妈的血压上来了,保住了性命。

但是,王大妈的右手掌溃烂,看上去很吓人。

医生告诉闻强,王大妈的手能不能保住,要看后续治疗。

闻强又开始担心,万一母亲的手保不住,以后,老人家生活将多不方便啊。

而王大妈的后续治疗,是每天要将手上的腐肉刮掉,然后等它长新肉。

每天重复的治疗方法,让闻强不忍心看,他说就像刮骨疗伤一样,真的非常恐怖,真的看不下去!

就这样,王大妈在医院住了84天,花了75864.43元。

这期间,超市只支付给王大妈9000元,就不再给了。

王大妈和家人一致认为,在超市买鱼时,如果当时超市有工作人员,有人帮忙捞鱼王大妈也不会受这伤,遭这个罪。

但是,超市认为赔偿9000元已经尽到责任了,是王大妈自己不注意受了伤,剩下跟超市无关。

王大妈和超市沟通无果后,直接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等损失22.5万元。

1、王大妈作为消费者,健康权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超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王大妈在超市购买鲈鱼的过程中,导致右手掌被鱼刺伤,感染,住了84天院,花费75864.43元。

经鉴定,王大妈右手第一至第五指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所以,王大妈有权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另外,根据伤残等级,王大妈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等。

2、超市生鲜区无人值守,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超市没有在生鲜区安排专人值守,也没有提供捕捞工具,另外,也没有放置安全提示牌。

所以,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王大妈在捞鱼时被鱼刺伤手掌。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超市虽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王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捞鱼时也应该预料到可能存在的危险。

因此,法院认为王大妈应当承担30%的责任,而超市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王大妈各项损失139369.09元。

一审后,超市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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