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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博 | 印证方法的不足及其弥补:以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为方向 | 视点

 余文唐 2024-09-15 发布于福建

纵博 | 印证方法的不足及其弥补:以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为方向 | 视点

法学家杂志 2020年11月30日 13:27 北京

【作者】纵博(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家》2020年第6期“视点”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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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印证方法是我国刑事证明中唯一能称之为基本方法的证据分析方法,但若仅运用印证方法进行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会产生诉讼证明的形式化、证明标准的空洞化、事实认定的机械化等弊端,因此需要引入其它证据分析方法以弥补印证方法的不足。西方证据理论中的故事方法、论证方法是值得借鉴的两种证据分析方法。印证方法、故事方法、论证方法本身并不存在兼容性问题,因此可以将故事方法的整体视角检验、论证方法的单个证据检验与印证方法的信息同一检验进行融合,构建一种严密而又具有一定灵活性的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具体而言,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包括故事和单个证据推理链条的构建、证据对故事的支持度检验、证据及故事情节的印证审查、对故事情节及整体的经验法则检验等几个环节。

关键词:证据分析方法;印证方法;经验法则;证据推理

《法学家》2020年第6期目录摘要(总第183期)

目    录

一、由证明模式向证据分析方法的研究转向

二、印证方法为何成为唯一的证据分析基本方法

三、印证方法的不足及作为唯一证据分析方法的弊害

四、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的构建及运用

结语


  一、由证明模式向证据分析方法的研究转向
  自2004年龙宗智教授将我国的刑事证明归纳为印证模式,印证问题即成为我国刑事证明理论中的一个热点,争议点主要集中于如下问题:(1)我国的刑事证明能否归纳为印证模式?(2)印证模式是否需要进行改革或废除?(3)是否应当有新的证明模式来代替印证模式?(4)印证模式的缺陷是什么?等等。龙宗智教授在其2017年发表的《刑事印证证明新探》一文中,对印证模式进行了辩护,但同时也指出印证证明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并提出要对印证模式进行一定改革,如加强心证功能、加强经验法则的运用、调整印证的要求、使印证的事实合理嵌入整体证据构造等,这些论述体现出从微观技术角度进行突破,对印证模式进行改革完善的导向。
  本文探讨的主要对象是证据分析方法,因此首先应明确证明模式与证据分析方法的关系。所谓证据分析方法,即从证据到事实的推理和认知过程运用的分析方法,证据分析方法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基本方法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方法;具体方法则是对证据进行具体判断所运用的方法,如对“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判断方法、对某类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的方法等。本文探讨的是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在对印证模式的探讨中,多数学者没有厘清模式与方法的关系,或者根本未关注方法问题。所谓“模式”实际上是对方法的运用进行的理论归纳,而方法本身才是应当探究的核心内容。本文搁置证明模式之争,以证据分析方法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更契合实践需求的刑事证明理论研究。
  本文的研究,首先要回答“印证”究竟是一种证明模式还是一种具体的证据分析方法,抑或兼具两种性质。从规范、实践层面来看,印证是一种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而且是唯一能称为基本方法的方法;所谓印证模式,仅是理论界部分学者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印证方法贴上的理论标签,印证模式的核心是印证方法。
  在规范层面,无论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还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司法解释中都有多处关于“印证”的规定,这些印证规定都是对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指引或规范,表明司法解释已经将印证作为规范层面的证据分析方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4条对证言的审查规定、第78条对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矛盾的判断规定、第80条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规定、第105条对间接证据定案的审查规定。在实践中,印证更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分析方法,在刑事庭审过程及各类刑事裁判文书中,“XX事实有XX等证据印证”“XX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XX证据与其它证据无法印证”等表达屡见不鲜,也表明印证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被普遍运用。
  除了印证方法,在我国的规范和实践中,实际上并无其他能够称之为基本方法的证据分析方法。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于如何在证据分析中充分运用经验法则、如何进行证据推理、如何从整体视角进行证据分析规定甚少。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但对于推理如何符合逻辑、如何运用经验法则未置一词,并且在“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要求下,经验法则的运用空间极其有限;该解释还规定了对各类证据审查的要点,但这些要点集中于证据形式和取证程序方面,较为零散、缺乏逻辑性,无法涵盖分析单个证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缺乏如何对单个证据进行推理的规范,不足以发挥明确的指引作用。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对印证方法高度依赖,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合理怀疑的判断均以印证为标准,将印证状态等同于证明标准,形成了以印证判断为全部内容的证据分析路径,而极少付诸证据推理、经验判断、内心确信等主观分析方法。
  而印证之所以在我国的理论话语中被作为一种证明模式,主要是源自部分学者提出的命题,这种命题的根据正是印证方法的普遍运用。从学者的争论中可以看出,各种观点显在的或潜在的前提仍是将印证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尽管对于印证方法的概念、运用、与证明标准的关系等问题仍未有定论。对于印证究竟能否称为我国的证明模式,学术界并未达成一致,仍有不少对印证模式的口诛笔伐。而且自龙宗智教授提出印证模式概念之后,学术界的研究基本上都围绕着印证模式本身,如对印证模式概念本身的批判、以正当程序对印证模式进行修正、印证的合理限度、对证明标准印证化的批判,等等,对印证的实践维度却言之甚少,也就是说,对于如何将印证用于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研究不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减损了印证模式之争的实践价值。整体上来看,印证模式之争的内容相对空洞,并且已经造成理论藩篱,使得对印证之外其它证据分析方法的探讨空间极其有限,所以由模式之争转向贴近地气的证据分析方法研究,或许是值得考虑的方向。
  作为一种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印证以证据的信息同一为核心,即证据本身的信息内容同一,或证据信息的指向同一。也就是说,印证方法是一种侧重于证据的客观层面的分析方法,其内涵并不包括经验法则、证据推理、内心确信等主观判断要素。那么,除了印证方法之外,是否需要其它证据分析方法?在我国的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中,从证据分析方法角度对印证的研究较少且不深入,所以对于印证方法在实践中究竟如何运用、印证方法的不足有哪些、能否单独运用印证方法进行事实认定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理论回应,而对于其它证据分析方法的研究则几近于无。虽然也有少数学者对域外某种证据分析方法理论进行介绍,或主张要引入某种证据分析方法,但这些论著要么仅限于对证据分析方法的介绍,要么对如何将某一证据分析方法与印证方法进行有效结合的探讨不足,要么就主张彻底舍弃印证方法而改旗易帜,甚至对域外证据分析方法的理解都有偏误之处。因此,本文拟对印证方法本身的不足进行剖析,并提出在印证方法的基础上,引入其它证据分析方法的合理内核以弥补印证方法之不足,构建多元的证据分析方法体系,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
  二、印证方法为何成为唯一的证据分析基本方法
  印证方法之所以能成为实践中唯一的证据分析方法,主要是基于下述两方面的原因。
  (一)诉讼证明偏重客观化
  我国的诉讼证明理论以主义马克思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思想。但我国证据法学以往对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理解有所偏差,仅从存在第一性、思维第二性的决定论角度去理解诉讼证明,所以对于诉讼证明持一种机械的反映论观点,具有偏重客观化的倾向,对于主观判断则并不重视甚至持排斥态度,因为主观判断似乎和“唯心主义”联系紧密。在这种氛围下,学术通说采取“客观真实论”,对“证据确实、充分”持一种高度客观化的理解,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是“证据确实、充分”:(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它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结论具有唯一性”,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孤证不能定案”“证明的七何要素”等潜规则,都是诉讼证明偏重客观化的表现。而“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自由心证”等主观性色彩较强的概念,以往则很难被主流学术接受。
  正是在这种诉讼证明偏重客观化而忽视主观性的理论背景下,印证方法作为一种客观化色彩较强的证据分析方法才逐渐成为唯一的证据分析方法,因为印证方法以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持关系作为判断的基础,以证据的客观状态及其包含的信息作为判断的标准,主观因素的成分较少,自然受到偏重客观化的诉讼证明青睐。
  但问题在于,无论如何强调诉讼证明的客观化,对证据的判断和事实的认定都是一个主观的范畴,在本质上都摆脱不了主观性,无法真正实现哲学意义上的“客观化”。可能正是意识到以往证明偏重客观化的缺陷,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性规定中加入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主观性色彩较强的要素,力图对诉讼证明的客观化和主观性进行调和。但这并未改变诉讼证明偏重客观化的基调,实践中,主观性因素在证明中的作用依然未能完全发挥,因此印证方法在规范和实践中仍是唯一的证据分析基本方法。
  (二)非实质化的庭审
  以往我国的刑事审判存在较强的非实质化特征,正如何家弘教授所归纳的“举证的虚化、质证的虚化、认证的虚化、裁判的虚化”, “以案卷笔录为中心”是非实质化庭审的主要原因,法庭审判演变为对案卷笔录的审查和确认程序。这种非实质化的庭审与印证方法的契合度较高,因为:(1)印证方法限制了经验法则的运用空间,而非实质化庭审中实行非直接言词的审理方式,使那些基于察言观色的经验法则难以运用,形式化的审判也使得其它经验法则的运用问题难以被关注;(2)印证方法对控辩对抗度的要求较低,因为印证可由法官通过阅卷而直接判断,控辩的对抗、辩论基本上属于多余,而非实质化庭审同样无须控辩的高度参与,因为裁判者的心证并非形成于庭审;(3)印证方法是一种静态、封闭的证据分析方法,无须获取动态的、即时的信息即可进行是否印证的判断,而非实质化庭审同样对即时、动态的信息缺乏需求,主要依赖对案卷证据的静态判断而认定事实。所以,非实质化的庭审会排斥那些需要付诸更多主观判断因素、需要充分运用经验法则、需要由控辩对抗而有效推动、需要吸纳即时和动态信息的证据分析方法。
  2014年我国提出要进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即庭审实质化改革。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庭审实质化改革有了一定积累和经验,但尚未实现全局性突破,非实质化庭审仍居于主流地位,所以在证据分析方法方面,印证方法仍属于唯一的证据分析基本方法,并未发展出其它证据分析方法。
  三、印证方法的不足及作为唯一证据分析方法的弊害
  印证方法是我国刑事证明中一种基本的证据分析方法,其他国家同样也运用印证方法,特别是在各类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中。问题在于,印证方法本身存在如下难以克服的不足,使其无法作为唯一的证据分析方法,所以域外证据理论上有一些其它的证据分析方法,而我国目前则仅有印证方法。
  (一)印证方法的不足
  1.经验法则的运用空间有限
  经验法则的运用是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中必不可少的方法,无论法律是否有所规定,都不能完全排斥经验法则的运用,只有极端的法定证据制度才会完全禁止运用经验法则。但印证方法则限制了经验法则的运用空间。
  按照对“印证”概念的一般界定,印证包括不同证据信息的内容同一,以及信息的指向同一、协调一致,但对这两种情形的判断中,经验法则的运用都受到限制。对信息内容同一的判断是较为简单的对比工作,无需经验法则的运用;而对信息指向同一的判断中,仅在间接证据的推理中需要运用经验法则,其它环节也无需经验法则的运用。因此,在印证方法的内涵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空间极其有限,无法充分运用日常知识和情理进行证据判断。
  问题在于,证据判断中必须要运用经验法则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因为即便证据之间能够印证,也可能属于虚假印证,根据经验法则能够发现这种印证并不合理,实践中部分冤假错案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在进行印证判断的同时,还应充分运用经验法则对相互印证的证据本身包含的信息是否合理、证据的印证是否合理、证据信息在整个证据构造中是否合理进行判断,才能有效防止虚假印证。龙宗智教授也承认,在坚持印证方法的同时,应当注意印证证据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经验法则,还要加强经验法则在间接证据推论中的作用。但单纯强调在印证方法之外加强经验法则的运用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只有将其纳入证据分析方法之中才能保障其被充分、合理地运用。
  2.缺乏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分析
  印证方法要求对证据的判断必须置于证据群中进行,通过证据之间的支持关系对其真实性进行判断,并根据证据之间的支持关系进行最终的事实认定。但无论是证据真实性的判断还是事实认定,都离不开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分析,不能仅依赖印证方法。首先,印证方法固然是判断证据的重要方法,但并非绝对有效的方法。虚假证据之间同样也可能相互印证,所以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分析是必要的,在有些情况下,只有先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才能保障印证判断的有效性;其次,对于某些类型的证据来说,印证方法未必有效,比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常常需要借助动态的、即时的信息才能进行准确判断,仅靠印证方法则容易导致错误判断。再次,印证方法仅关注证据的信息同一,不关注证据信息的内在合理性,也不关注证据推理的重要性,会导致忽视对单个证据信息合理性的检验,也会导致忽视通过对单个证据进行推理而对证据生成过程、关联性、真实性等进行检验,所以也容易导致错误判断。
  正是意识到印证方法缺乏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分析,龙宗智教授提出应当注重追证作用,实际上就是指出要将印证建立在单个证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所以要加强对证据的独立审查。
  3.缺乏从整体视角对证据的分析
  从整体视角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必要方法,整体主义的方法更容易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构建,填补证据的空白。更重要的是,通过运用经验法则可以对所构建事实的情节及整体进行检验,将日常生活知识和经验充分运用于证据分析,防止将证据信息作为孤岛信息看待。
  印证方法的核心是证据信息的同一,实际上是一种以信息同一判断为任务的原子主义方法,而非整体主义方法。因此,印证方法缺乏整体主义方法所具有的以故事或叙事方式对证据进行分析、检验的功能,无法将日常知识和情理充分运用于证据判断过程,也无法通过构建故事或叙事对事实情节和整体进行检验并发现单个证据审查中难以发现的疑点。
  正是意识到印证方法的这一不足,龙宗智教授提出要发挥验证的功效,即印证的事实应嵌入整体的证据构造进行验证,局部事实应和整体事实相协调,即使是关键性要件事实有证据印证,但其若与整体的证据及事实构造不相协调,就不能简单地以要件事实获得印证为由认定案件已达到有罪证明标准。这一主张实际上试图弥补印证方法缺乏从整体视角对证据进行分析的不足。
  (二)印证方法作为唯一证据分析方法的弊害
  从李建明教授所主张的事物存在规律、认识规律、经验理性的角度,或者从龙宗智教授所提出的真理的融贯论、符合论角度来看,印证方法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由于上述不足,若作为唯一的证据分析方法,会产生如下弊害。
  1.诉讼证明的形式化
  在仅能通过印证方法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的情况下,诉讼证明在外观上固然显得非常客观,实际上具有较强的形式化特征,既缺乏对单个证据的实质性分析,也缺乏经验法则在证据判断中的充分运用,产生的是一种偏重形式的判断结论,集中于对各证据的信息同一的判断,而非对证据的实质化判断。在非实质化庭审的制度背景下,这种形式化的证据判断实际上主要是针对控方案卷证据之间是否印证的判断,由于缺乏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过程,无法完成对证据证明力的实质验证,更容易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出现错误。
  2.证明标准的空洞化
  如前所述,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加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因素,意在调和诉讼证明的客观化与主观性,使证明标准实现主客观统一。但如果仅能运用印证方法判断证据,则无法实现证明标准的改革意图,因为印证是一种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对主观性判断因素的需求较小。在证据能够实现相互印证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其它证据分析方法对是否存在合理怀疑进行分析,就可能会忽略真正的疑点;反之,如果证据不能实现印证,又可能会不加深入判断而直接对证据进行否定,同样可能掩盖合理怀疑的存在,如在被告人翻供但没有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若直接否定其翻供则可能会忽略合理怀疑。另一方面,因未能印证而直接否定证据也可能会导致浪费证据资源、错判无罪的结果。因此,仅靠印证方法判断证据使证明标准空洞化。
  3.事实认定的机械化
  上述两个方面的结合,直接导致事实认定的机械化。印证方法不仅用于判断单个证据的证明力,还用于最终的事实认定。在缺乏其它证据分析方法的情况下,容易将事实认定结论简单化,即将印证状态与事实认定画等号,即只要证据实现了相互印证就认为达到证明标准,而忽略了主观上对是否存在合理疑问的判断;另一方面,只要证据不能实现相互印证就认为未能达到证明标准,同样忽略了主观上是否能够形成确信。在部分案件中,这种唯印证是从而机械认定事实的方法会导致两个极端:要么冤枉无辜、要么放纵犯罪。近期披露的冤假错案已经表明这部分案件中证据也是能够相互印证的,但仍未能阻止错案的发生;而另一些案件则相反,在证据未能实现数量充足、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即便根据经验法则可以判断被告人之外的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难以构成合理怀疑,但法官依然宣告被告人无罪。
  综上,由于印证方法具有上述不足,不能仅靠印证方法认定事实。龙宗智教授在其论文中指出印证在实践中具有强求印证、依赖印证而忽略综观式验证、忽略心证等弊端,但却认为这些并非印证固有的问题,而是对印证方法过度强调和不当应用的结果,这种归因似乎并不完全妥当,但印证方法本身的不足才是导致上述弊端的主要原因,因为印证方法的内涵本身仅在于追求信息同一,而无法涵盖对证据的综观式验证以及对全案证据的心证分析,所以在缺乏其它有效的证据分析方法的情况下,难免产生上述弊端。因此,除了印证方法之外,必须有其它能够对单个证据进行独立分析以及能够从整体视角对证据进行分析的方法,才能满足证明需求。
  四、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的构建及运用
  从上文对印证方法的剖析可以看出,只有在印证方法之外,引入其它证据分析方法,通过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将对单个证据的分析、整体视角的证据分析以及经验法则的运用纳入证据分析方法中,才能有效克服印证方法的不足。为此,我们可以将目光转向域外的证明理论,寻求可资借鉴的证据分析方法理论。
  在证据分析方法的研究方面,英美法系证据法学者是开创者,但也有少数大陆法系学者对此进行研究。最初的探索者包括边沁和威格摩尔两位证据法大师。边沁的《司法证据原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法官评估证据分量提供指引,他主张一种说服刻度表(The thermometer of persuasion)对说服程度和证明力程度进行度量、表述和定级,类似于数学方法;威格摩尔则在其《司法证明原则:源自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经验》中,创造了复杂难懂的图示法,以图形展示所有相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美国学者Bennett和Feldman以及Pennington和Hastie借鉴认知心理学发展出证据分析的故事方法,在此基础上,荷兰学者Crombag等又提出锚定叙事方法,对故事方法进行完善。新证据学派的安德森、特文宁、舒姆等在威格摩尔的图示法的基础上,提出一种修正的威格摩尔分析法,对图示法进行了简化,另外也探讨了该方法与概要方法、故事方法的联系。加拿大学者Thagard提出最佳解释推理模型并将其运用于刑事证据分析;美国学者Josephson提出与之类似的溯因推理理论,以这种似真推理去寻求关于事实的最佳解释。另外,提倡以数学和概率方法进行证据分析的观点在英美也颇为流行,如美国学者Kadane 和Schum 以贝叶斯方法对有名的Sacco and Vanzetti案进行证据分析,英国学者Hepler和Dawid等以贝叶斯信度网络方法对案件证据进行可视化分析,等等。
  但由于一些证据分析方法缺乏操作性,所以日渐失去影响力,如威格摩尔的图示法。目前,居于主流的证据分析方法可分为三类:概率方法、故事方法和论证方法。但研究概率方法的学者多数是在研究概率方法的运用界限,而非研究概率方法进行事实认定的一般模式。并且,对概率方法的两点质疑很难进行反驳:(1)概率方法所需要的数字很难精确获取;(2)概率方法对证明有一种超出生活可能的理性需求,这反而会导致更多的错误。另外,概率方法还存在难以在实践中运用、带来承认错案比例的正当化危机、与诉讼证明的通常观念差距较大等问题,所以难以作为一种综合的证据分析方法。故事方法在西方国家是一种经过大量实证研究而被证明在实践中广泛运用的一种方法,是一种整体主义方法;论证方法则是在借鉴逻辑学的基础上发展的一种对单个证据进行精密推理的方法,是一种原子主义方法。这两种方法所具有的特质能够对印证方法的不足进行弥补,所以本文主要对这两种方法进行介绍。
  (一)故事方法、论证方法的内涵和功能
  1.故事方法
  故事是人们经常运用的一种交流手段,对于人们理解事物来说,故事是一种有效的、便捷的方式。在刑事诉讼的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中,运用故事可以使他人迅速理解案件事实,并能够产生更好的效果。但这并非故事方法的真正内涵,因为上述仅是在事实认定中构建故事的优势,还未涉及对证据的分析。作为一种整体主义的方法,故事方法从以下方面对证据进行阶层式的分析。
  首先,对故事是否能够解释证据进行审查。由于故事方法容易脱离证据,所以为了防止“好故事胜过真故事”,首先应当审查故事是否能够解释证据,在构建两个以上的故事中,如果其中一个故事能够解释更多证据、存在更少的矛盾,就是更好的故事。对于如何判断故事能够解释证据,Pennington和Hastie提出“涵盖性”(coverage)标准;荷兰学者Crombag等人提出“锚定叙事”(Anchored Narratives)理论,根据该理论,判断故事是否支持证据,必须用到“锚”(anchor),即据以采信或不采信某个证据的经验法则;另外,加拿大学者Thagard提出基于解释融贯性的最佳解释推理方法,是通过对证据进行数据化计算而判断故事对证据的支持度;美国学者Josephson也提出与之类似的以较为抽象化的信度作为计算标准的方法,同样旨在判断故事对证据的支持。可见,多数主张故事方法的学者都将故事是否能够解释证据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其次,运用经验法则对故事的情节、片段进行是否合理的审查。如果能够确定故事对证据的支持度较高,则需进一步运用经验法则审查故事本身的情节、片段是否符合情理,这也是故事方法的整体主义性质使然。特文宁等人提出,为了防止故事本身的虚假风险,要判断故事情节是否符合“背景归纳”(background generalization),这些“背景归纳”应当尽可能明确和详细。荷兰学者Bex又提出“故事方案”(story schemes)的概念,即某一故事情节的一般事态,或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经验法则组成的链条或组合,对故事情节是否合理进行判断。以经验法则对故事情节进行检验,可以将经验法则充分运用于证据分析过程,防止遗漏那些表面上有证据证明或证据相互印证,但因有违情理所以存在错误认定事实可能性的情形。
  最后,对故事整体的完整性、一致性、合理性、可信度进行检验。这也是故事方法的精髓,即从整体视角对故事进行最终检验,以确定故事是否可以成立或从多个故事中选择最佳故事。对于以何种标准对故事进行整体检验,不同学者有不同主张。Bennett和Feldman所提出的标准是一致性、完整性、明确性;Pennington和Hastie提出的故事本身的评价标准是“融贯性”,又包括一致性、可信性、完整性三个子标准;Crombag等人则认为最好的故事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通过证据而锚定在经验法则之上的那一个故事;等等。在上述不同学者所给出的标准中,除了从语言、心理学、叙事等角度对故事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外,运用经验法则对故事整体的合理性、可信度进行判断是最重要的部分,而且这与上一步对情节、片段的判断并非简单的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因为可能会存在故事的各个片段看上去都符合情理,但故事整体的结局或走向却违背情理的情形。通过整体检验,最终选择一个最佳故事,就是寻求最佳解释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的过程,同时也意味着这一最佳解释是可推翻的。
  故事方法并非完美无缺,其最大的风险就是容易脱离证据,虽然学者们提出了若干防止脱离证据的建议,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混淆证据数据和证据本身,导致无法对证据本身的生成过程、收集过程、内容合理性等进行检验。因此,故事方法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存在单个证据分析不足、证据推理结构松散的缺陷。
  2.论证方法
  论证方法是一种借鉴逻辑学的证据分析方法,即通过对证据进行一系列推理得出结论,而结论的正当性则建立在对每一推理环节进行检验的基础上,所以论证方法是一种典型的原子主义证据分析方法。论证方法的核心是对单个证据进行的推理,由于证据推理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都无法达到绝对确定的结论,所以证据推理以可废止推理(defeasible inference)为特征,推理的大前提是经验法则。而要实现对证据推理环节的检验,就需要将其中潜藏的经验法则都暴露出来,虽然看似没有必要,但却是对证据推理进行检验所必需,通过对证据推理的检验最终确立结论的说服力。当然,由于证据推理均是建立在可废止推理上的,所以也意味着最终的推理结论是可推翻的。论证方法是一种与故事方法方向近乎相反的自下而上的证据分析方法,包含以下两个环节。
  首先,构建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我国一种流行观点认为,只有间接证据才需要经过推理。实际上并非如此,无论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均需经过推理才能得出结论,只不过直接证据的推理主要是从证据生成、本身性质等方面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而间接证据则还需对证据包含的信息进行一步以上的推理。在构建推理链条之前,通常都会预设一个最终结论,在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构建中,通过不断地调整和修正,最终所有的证据应当能够指向同一结论,如果未能指向同一结论,则可能存在证据虚假情形,也可能是某些证据的推理链条本身存在问题。如果通过对证据的再度审查和推理链条的重新调整,最终仍不能指向同一结论,则说明案件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疑问,无法定罪量刑。
  其次,对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进行检验。构建推理链条之后,还需对每个证据的推理过程进行再度检验,方可确立结论的说服力。对推理链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检验:其一,对推理结论的直接检验,如果有其它证据的推理结论可以挑战某个证据的推理结论,则说明该结论不可靠,需重新进行审查;其二,对作为推理大前提的经验法则是否合适进行检验,经验法则的运用必须适合情境,如果某个证据不符合经验法则的运用情境,仍运用该经验法则进行推理就会产生错误的结果;其三,对经验法则本身进行检验,对于刑事证据推理来说,每一个作为推理前提的经验法则应当具有较高的盖然度,虽然无法用数字概率对盖然度进行分类,但经验法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过长期的观察或测试,结论仍保持一致性;(2)普通人对这一结论基本上都认为是可靠的;(3)没有对该结论的明显反对理由。总体上,经验法则的运用应考虑到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衔接契合,如果某一经验法则本身因盖然性较低而包含诸多可能的例外,或者用于评价证据、推论事实时难以排除可能现实存在的疑点,就不得运用。
  可见,论证方法通过构建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而得出最终结论,并且通过对每个证据的推理过程进行检验而确立结论的可接受性。这种证据分析路径使控辩双方易于了解证据推理过程,因此更有利于通过论辩程序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彻底检验。但这种原子主义的分析方法缺乏从整体视角运用经验法则对证据的检验,因此存在各个证据的推理都没有问题,但最终结论却不符合常理的可能性,另外这种方法与日常思维路径有所差异,在处理大量证据时这种方法也不易操作。
  (二)印证方法、故事方法、论证方法的兼容性
  虽然故事方法、论证方法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但其合理部分能够对印证方法的不足进行一定弥补,所以可以在印证方法的基础上吸收这两种方法的合理内核,构建多元的证据分析方法体系。但前提是这几种方法之间必须能够兼容,因此首先应对兼容性进行分析。
  主张故事方法或论证方法的学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另一种方法的优点,如Pennington和Hastie后期提出在故事中通过运用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推理而得出某一情节的可能性;Crombag等人所提出的通过证据将故事“锚定”在经验法则之上,本身就等同于一个逆向的单个证据推理过程,所以严格来说他们的理论本来就都不属于纯粹的故事方法。主要支持论证方法的特文宁等人则除了提出评价故事的规则之外,还提出一种概要分析法(outline method of analysis),其主要工具就是时序和故事,充分体现了将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融合的趋向。而Bex则直接将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融合,构建了故事与论证的混合方法,将论证方法吸收进故事方法中,在故事的分析中给证据以更明确的地位,防止故事偏离证据。可见,故事方法和论证方法之间不存在兼容性难题,而且存在相当的互补关系。
  故事方法与印证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故事的整体评价中包含“一致性”标准,即要求故事的情节、片段之间不能存在难以解释或排除的矛盾,同时故事的情节、片段要能够解释相应的证据,这实际上就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要求,因为印证也包含着信息的指向同一。所以,故事方法与印证方法不存在兼容难题,甚至故事方法本身就内含着印证的要求,证据的信息指向同一是构建故事的基本条件,也是评价故事好坏的标准,所以印证方法在故事的构建和评价中始终发挥作用。
  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则存在着更密切的关系,在论证方法的运用中,部分证据的推理结论应当能够指向同一个中间结论,而全部证据的最终推理应当指向同一个最终结论,若最终无法指向同一结论则说明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因此,对每一证据推理结论是否指向同一的判断实际上就是印证的判断,最终推理结论的产生,就是在每一个推理交汇点通过对不同证据的推理是否指向同一的不断审查中而实现的。所以论证方法和印证方法同样不存在兼容性难题,而且较之故事方法,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的联系更为紧密,因为需要持续审查每个证据的推理结论是否指向同一。
  综上,印证方法、故事方法、论证方法本身并不存在兼容性问题,事实认定者可以选择运用各种方法进行证据分析。
  (三)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的具体内容
  虽然印证方法、故事方法、论证方法不存在兼容性问题,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印证方法独大且司法人员已经惯于运用印证方法的基础上,需要探索如何对各种证据分析方法进行扬长避短,将故事方法的整体视角检验、论证方法的单个证据检验与印证方法的信息同一检验进行融合,构建一种严密而又具有一定灵活性的证据分析方法体系。
  为了克服印证方法缺乏从整体视角对证据进行经验法则分析的不足,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的构建中,故事的运用是不可少的,而且在这里故事具有证据分析上的意义。控方必须提供一个故事,而辩方可以挑战控方故事,也可以提出另一个故事,法官则可以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或多个故事进行确证、选择。为了克服印证方法缺乏单个证据分析的不足,对单个证据的推理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对单个证据进行原子式检验的前提。所以,故事和单个证据推理链条的构建是多元证据分析方法得以运用的前提。而在构建故事及单个证据推理链条之后,则需进行证据对故事的支持度、证据及故事情节的印证、故事情节和整体在经验法则上的合理性几个方面的检验。
  1.故事和单个证据推理链条的构建
  在故事的构建环节,既有可能只需构建一个故事,也可能需要构建多个故事,在案情简单或具有证明力较大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只需构建一个故事的可能性较大,而在案件复杂或不具备较大证明力的证据的情况下,构建多个故事的可能性比较大。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构建多个故事的案件中,经过如下的证据分析过程之后,最终应只留有一个最可信、证据支持度最高的故事,而不应有两个以上势均力敌的故事,否则就说明案件存在无法排除的其它可能性,无法定罪量刑。
  而单个证据推理链条的构建时机则需视个案情况而定,在只需构建一个故事的案件中,可以同时构建单个证据的推理链条,并按如下证据分析步骤进行检验;在需构建多个故事的案件中,由于案件最终事实轮廓尚且模糊,所以可以先按照故事而分别构建单个证据推理链条,然后按如下证据分析步骤选择最佳故事,若有可能的话,也可以不构建多个故事,而是先进行单个证据推理链条的构建并形成一个故事,然后再进行下列方面的检验,如果此时单个证据推理链条无法形成一个唯一的故事,说明证据存在疑问,需审查是否能够排除这种疑问,若最终仍无法形成唯一故事,则无法定案。
  2.证据对故事的支持度检验
  由于在故事的构建中,很多情形中都需要靠事实认定者的主观判断而填补证据之间的空白,所以为了防止脱离证据而随意构建故事,首先应当检验证据对故事的支持度。之所以未采取Pennington和Hastie、Crombag等人所提出的“故事能够解释证据”的说法,是因为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颠倒了故事与证据的关系,只能解决故事是否能够解释证据的问题,却无法涵盖证据是否能够支持故事的各个情节、片段的问题。
  审查证据对故事的支持度,就是要看证据是否能够对故事的主要部分(Crombag 等人概括为“身份、犯罪行为、犯罪意图”)进行证明,而其它次要部分若缺乏证据证明,并不必然影响事实认定结果,关键在于审查是否会影响故事的基本结构。为了进行这种审查,就要对单个证据推理的大前提、推理过程、结论本身进行检验,看每个证据的推理结论指向故事的哪个情节、是否存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故事情节,所以相当于将论证方法中对单个证据推理链条的检验置于此处。这也同时意味着,在这一步除了对故事是否有证据支持进行检验外,同时还要对证据生成过程、关联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检验。
  在只构建一个故事的案件中,主要是对单个证据推理结论与故事情节的对应关系进行审查,以确定故事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在构建多个故事的案件中,对每个故事中的故事情节与单个证据推理链条的对应关系进行审查,并由此判断哪个故事所获得的支持性证据更多,或者推理链条的结构更为稳固,从而初步选择一个最好的故事。如果无法进行选择,再继续进行如下步骤的检验,即便能够作出初步选择,也需经过下列步骤的再度检验。
  3.证据及故事情节的印证审查
  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中,印证方法仍居于重要地位。在上一步中也有印证方法的运用,但主要是用于对单个证据推理是否指向同一的判断,因此在这一步主要运用印证方法进行如下检验:其一,对证据信息内容是否同一进行审查;其二,对故事情节、片段是否存在矛盾进行审查,故事情节、片段即便有证据支持,也可能存在矛盾,所以这里就要审查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矛盾是否能够被合理解释;其三,对故事整体是否存在内在矛盾进行审查,之所以要进行这一审查,是因为即便故事的情节片段之间没有发现矛盾,故事的整体中也可能存在时序关系、因果关系、伴生关系等方面的矛盾,所以这一审查相对独立于对故事情节、片段的审查。
  由上可见,对证据及故事情节的印证审查较之传统的印证方法运用更为立体化,不仅包括对证据本身的信息是否同一的审查,还包括对故事情节是否一致、故事整体是否包含内在矛盾的审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中,对证据的分析包含更多的层次,而不仅是对单个证据进行是否印证的原子化分析,还包括对故事情节和整体的分析,所以印证判断也包含更多层次。
  在只构建一个故事的案件中,印证的审查主要是为了对证据的真实性、故事情节的一致性、故事整体的合理性进行确证,若发现存在矛盾,需对证据本身或推理环节进行再度审查,防止虚假证据或推理环节的错误。在构建多个故事的案件中,印证的审查要在各个故事分别进行,然后可以将证据、情节、整体均融贯一致、不存在难以解释或消除的内在矛盾的那一个故事暂选为最佳故事。
  4.对故事情节及整体的经验法则检验
  在进行如上两步的检验之后,最后应当再对故事情节及整体进行经验法则上的检验,这一步是故事方法的核心,也是将经验法则充分运用于证据判断、避免将证据分析隔绝于经验和常理所必需的步骤。这一步实际上是要审查故事情节及整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的一般事态,也就是运用经验法则的集合对故事进行整体视角的检验,从而判断故事是否真实、可信。需要注意的是,选取的经验法应当具有较高的盖然度,适合具体案件的情境,才能作出准确的检验。
  在只构建一个故事的案件中,这一步检验就是要通过经验法则的运用而排除那些看似故事情节有证据支持且证据能相互印证但不符合常理的情形,但这种检验并非绝对,在部分案件中即便故事不符合常理,但如果能够确信证据的真实性,也不可运用经验法则推翻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毕竟生活中存在各种可能性。在构建多个故事的案件中,如果在进行证据的支持度检验和印证审查之后,仍未能选出最佳故事,则在这一步仍可通过经验法则的检验而进行选择;即便经过前两步已经选出最佳故事,也可经由这一步对故事再度进行检验,以防止故事整体存在可能被遗漏的经验法则上的疑点。
  通过上述几个步骤的分析,通常情况下即可得出事实认定的结论,如果某个故事得到全部或绝大多数证据的支持,且证据、故事情节之间不存在难以解释和排除的矛盾,能够相互印证、指向一致,且故事情节和整体在经验法则上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就可认为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证据本身的不完全性、非结论性、模糊性、可信性等都决定了事实认定的盖然性或可错性,而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中运用大量的经验法则和可废止推理(defeasible inference),也决定了事实认定结论在特定情形下可被推翻。
  (四)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运用的案例演示
  为了演示如何在实践中运用上述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以对如下案例的分析进行简要示范。
  A与B系夫妻,C系保险代理公司职员,A与C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1年10月至12月案发前,A通过C及另一代理公司职员D为B购买各类人寿、意外保险共13份,保险金额近88万,保费合计17796元。2011年12月18日晚9时许,A与B在家修理货车,二人将货车驾驶舱抬起后,B探头向下查看回油管时,A在驾驶舱未抬到顶端、卡子未入位时,就松下驾驶舱,导致B头部被砸当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A故意杀人,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C的证言:其与A自2006年相识,2011年8月开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A告诉她,B有心脏病,随时会死亡。后A提及给B购买保险,就帮A购买了多份保险。出事当天,A给其打电话告知,并与同事到A家中勘查理赔。后来还帮A伪造身份证等以办理理赔。2012年3月,在A的劝说下,C离婚并与A同居。
  证据2:D的证言:在案发前十余天,A找其给B买保险,并告诉其不要让B知道。案发后,A打电话说,如果公安调查,就说是B自愿买保险,并且是B亲自给钱并签字的。
  证据3:E的证言:本人为医生,出事当天接到A电话,到现场发现B已死亡。2011年夏天,曾帮A修车,当时A与B共同抬驾驶舱,抬到一定程度,B去下面支起卡子,A先轻向下放,感觉支上劲才放手。A与B常在家修车,二人也能抬起驾驶舱。
  证据4:F的证言:B常去其所在的医院看病,但并无大毛病。
  证据5:G的证言:A的这种货车,抬起驾驶舱后,需要卡子到位,再把保险销插上,完成支撑。驾驶员自己维修,都会用保险销插住,没有的就用螺丝刀等插住。
  证据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现场提取了B的血迹;通过侦查实验,认为当B站在距离驾驶室后边缘垂直距离0—54厘米之间的范围内,A能够观察到B的位置;驾驶室支撑架在驾驶室抬到行程的顶端,在无人扳支撑架上把手的情况下不能自行卡住;在支撑架没有卡住的情况下,驾驶室下落20—32厘米能够致成年人的颅骨着力点处骨折。
  证据7:鉴定意见:B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在B内脏中未检测出各类毒物。
  证据8:书证:各类保险单、理赔材料。
  证据9:被告人供述:案发当晚B要其一同修车,二人把驾驶舱推起来后,B站在原地向前探身左手去抓卡子,之后撒开卡子把头伸到驾驶舱下边后侧去看回油管,头进去了有三四十厘米,B看了约三秒钟后说“你撒开吧”,其说“卡住了吗”,B说“卡住了”,其一撒驾驶舱,驾驶舱就掉下去了,看见驾驶舱下边的一个小三角形的铁板砸到吴某头上,随后B自己把脑袋缩出来,倒地死亡。对于为何从D处购买保险,以及为何让D作伪证,被告人未作出合理解释。
  1.故事和单个证据推理链条的构建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和疑点在于A致B死亡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根据上述证据,可以先大致构建如下两个不同故事:
  故事1:A与C有不正当关系,为与C长期姘居或结婚,同时又为了骗取保险金,预谋先为B购买大量保险再将其杀害而骗取保险金,并在修车时故意在未卡紧的情况下放下驾驶舱致B死亡。
  故事2:A与C有不正当关系,为照顾C的业务,从C处为B购买大量保险。在修车时,因疏忽大意而在卡子未卡紧的情况下放下驾驶舱,致B死亡。
  构建上述两个故事之后,则以经验法则作为大前提,分别对每个证据进行推理,试图使每个证据的推理结论分别指向故事1、2,从而形成各自的推理链条,由于下面在证据对故事的支持度检验中还要对作为推理前提的经验法则进行检验,所以此处省略该过程的叙述。
  2.证据对故事的支持度检验
  故事1有证据1、2、3、4、5、6、7、8支持,因为各证据的推理链条均能指向“A故意杀人并骗保”这一最终结论,之所以证据9并不支持故事,是因为假设该供述真实,A曾询问B“卡住了吗”,按照经验法则“如果被告人并非故意杀人,则会在放下驾驶舱前确定是否安全”,说明被告人并非故意杀人,至多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不能指向“A故意杀人并骗保”的结论。
  而故事2有证据1、6(勘验检查笔录部分)、7、8、9支持,之所以证据2不支持,是因为按经验法则“如果并非故意杀人,就无需对保险购买事宜作伪证”,无法解释A为何要求证人D作伪证;证据3不支持是因为按经验法则“若长期修车,则会对如何抬、放驾驶舱形成操作习惯”,无法解释为何A以往可以将驾驶舱安全放下而此次未能如此;证据4对于故事2无意义;证据5不支持是因为按经验法则“一般驾驶员都会按安全要求进行车辆驾驶舱的抬、放”,而A却未能如此;证据6中的侦查实验部分不支持是因为通过实验表明只有扳把手才可将驾驶舱支撑架卡住,所以根据经验判断可知A并未扳把手。
  因此,相比之下,故事1的支持性证据更多,且整体上也更具可信度。
  3.证据及故事情节的印证审查
  在故事1中,证据1、2(购买保险部分)、8的内容能够印证;证据6、7、9关于B死因部分内容能印证;在证据推理结论方面:由证据1、4、8可推出A极有可能具有杀人骗保且能够长期与C姘居的目的;证据2可推出A试图逃避刑事追究;证据3、5、6、7可推出A实施了未按以往安全操作而导致B死亡的行为;除了证据9之外,其它证据及其推理结论没有明显矛盾,指向一致,但证据9与其它关键证据的印证不足,且可能属于被告人为开脱罪责的辩解,证明力较低。
  在故事2中,同样证据1、2(购买保险部分)、8的内容能够印证;证据6、7、9关于B死因部分内容能印证;但证据推理结论则有一些矛盾:若证据1、8可推出A为照顾C的业务而从其处为B购买保险,则与证据2矛盾,为何又要从D处购买?若证据7、9可推出A过失致B死亡,则与证据2、3、5矛盾或指向不一致,如果只是过失,为何让D作伪证?为何以往修车能够安全放下驾驶舱,在大量购买保险后,恰巧这次却未能安全放下?为何未扳支撑架把手?为何作为经常修车的司机,会忽视基本的安全知识?
  因此,按照故事1的脉络,除了被告人供述之外,证据及其推理结论(故事情节)之间并无明显矛盾,能够指向同一结论,反证了被告人供述可能虚假;而按照故事2的脉络,证据及其推理结论(故事情节)之间则存在一些难以解释和排除的矛盾。
  4.对故事情节及整体的经验法则检验
  在如上两步判断之后,基本上可以确定故事1较之故事2更好。但仍有必要从经验法则角度对故事情节和整体进行最终检验,以形成确信。
  在故事1中,从经验法则上看各个情节都较为合理:(1)A在与C有不正当关系之后,突然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集中为B购买大量保险,案发后即与C同居生活,以及一同伪造证件进行理赔,均表明A有较大的杀人骗保可能性;(2)事后让D作伪证,也证明其预谋杀人骗保的可能性较大,否则没有必要就保险事宜作伪证;(3)在A以往经常修车、理应对车辆结构较为熟悉的情况下,案发当日却未扳支撑架把手就放下驾驶舱将B砸死,且本案恰好是在大量购买保险之后发生,所以A故意的可能性较大;(4)从侦查实验情况来看,A具有充分的故意杀害B的机会和可能性。
  在故事2中,如下情节从经验法则上来看不合理:(1)难以解释A为B短期内集中购买保险的行为。一般人当然也会为亲属购买各类人身保险,但通常不会如此集中、大量的购买,因为A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在对于亲属的生病、意外、死亡没有明确预期的情况下,短期内大量购买显然是不明智、不经济的,并且A只为B购买,而不为其他家庭成员购买。(2)若认为A是为照顾C的业务才购买保险,则难以解释为何案发前又从D处购买保险。(3)难以解释让D作伪证的行为,若无杀人的故意及行为,没有必要就保险购买事宜作伪证。(4)在短期集中购买各种意外、人寿保险后,就发生了本案,这种巧合令人难以信服。
  因此,故事1从经验法则上看更符合常理,能够形成一个融贯一致的故意杀人骗取保险金且能长期与他人姘居的故事,而故事2则存在诸多经验法则上难以排除的疑问。
  5.分析结论
  经过如上分析之后,故事1有除了被告人供述之外的其它证据支持,且证据及其推理结论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难以解释和排除的矛盾,从经验法则上看故事情节和整体也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所以可以认为并无合理怀疑,更适合作为本案认定的“案件事实”,对A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我们可以再回过头来看若仅运用传统的印证方法对本案证据进行分析的结果。最初也会有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故事,但随着对证据的审查可以看出,虽然根据证据1、4、8能推论出A有杀人骗保的可能性,但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故意,更没有证据能够印证这一点,所以在主观故意方面无法形成印证,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而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故事中,被告人供述是能够证明其过失的直接证据,且证据3(案发后情况)、5(能证明可能因疏忽而导致驾驶舱落下)、7(B的死因)能够与其说法形成一定印证,虽然也有证据2的疑点,但相比之下过失致人死亡故事的证据印证度和证据链的闭合度较之故意杀人故事更好,表面上看也符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所以实践中司法人员更有可能选择故事2作为最终认定的事实。
  结语
  我国诉讼证明偏重客观化、庭审的非实质化是缺乏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原因,但实际上,从证明角度对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倡导和运用可以反过来对我国证明理论、诉讼制度的系统性调整和革新发挥技术层面的先行作用。
  1.证据判断的主客观统一
  我国证据法学界长期以来对唯物主义认识论持一种机械的理解,所以形成了诉讼证明偏重客观化而忽视主观性的性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对证据的判断始终是一个主观的过程,正如苏联法学家安·扬·维辛斯基所言:“把审判员主观主义与证据的客观主义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因为证据的客观属性只是借助审判员的主观领会,才可能认识。”因此,我国的诉讼证明理论应纠正偏重客观化的倾向,使诉讼证明实现主客观统一,使司法人员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能够建立在经验法则、证据推理的充分运用上。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的运用能够对纠正诉讼证明理论偏重客观化发挥一定的先导作用,将印证方法的内涵无法容纳的经验、知识、逻辑推理等范畴纳入证据分析过程,加强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分量,使证据判断重回主客观统一的属性。
  2.实质化的庭审制度
  在诉讼制度方面,非实质化庭审对故事方法、论证方法这类需要付诸更多主观判断的证据分析方法需求较小,因此非实质化的庭审与证据判断的机械化、形式化有密切的关系,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这也是我国进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动因之一。而实质化庭审与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的运用更为契合,因为只有实质化的庭审才能更大限度的吸纳经验法则的运用,借助于即时、动态的信息进行证据判断,保障控辩双方通过论辩程序而对单个证据进行推理分析、对故事情节和整体进行合理性检验。
  虽然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但从诉讼证明角度提倡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的运用,同样可以对改革的进行发挥一定的先导作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所需的直接言词的证据调查过程、动态信息的呈现、控辩之间的充分论辩要求庭审必须实质化,因而从实践需求角度对庭审实质化改革进行催化。
  综合本文所述,基于对我国刑事证明中印证方法作为一家独大的证据分析方法而带来的弊端,本文避开学术界中较为热门但似乎并无实质性创新的印证模式之争,转而从方法角度探讨如何克服印证方法的不足,探讨如何将这两种方法与印证方法进行有机融合,形成一种契合我国司法实践需求的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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