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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手册|行政处罚的执行操作(二)

 神州国土 2024-09-16 发布于河北

前文回顾:

书接上回,先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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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当事人申请减、免,延、分期缴纳罚款后,行政机关的操作动作。

答:

第一步,接收。

申请的接收人应当是案件承办人。即便由行政机关其他人代收,也应当立即转交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首先发表意见,启动程序。

第二步,审查。

承办人代表行政机关接收申请后,应填写《案件执行处理审批表》(见样表)。无论承办人同意还是不同意减免,都应填写此表。分四级审查并签署意见:

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法制机构审查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如有必要,还可以召开集体讨论。

无论哪一级,都要审查以下四项:

1)审查是否为书面申请。

2)审查申请的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提交的经济困难材料是否充分。

4)审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计划与提供的材料是否匹配。

第三步,通知。

根据最终的审查结论,最终通知准予的,行政机关需制作《准予或不准予减、免\延期\分期通知书》一式三联,一份入卷,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交收款机构存档。最终通知是不准予的,两联即可,收款机构存档联不需要。

案件执行处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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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延期、分期通知书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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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当事人逾期不缴罚款产生加处罚款时,加处罚款的决定是否需要单独作出?如何做出?

答:

国家行政学院的胡建淼教授有这样的观点:

可以自行执行罚款的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决定应当单独作出。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罚款的行政机关,只要决定书载明加处罚款事项,无需单独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公众号:法治咖啡屋.法治微咨询205期.2024年9月9日)

本文赞同胡教授的观点。对于加处罚款,这里不讨论可以自行执行罚款的行政机关如何操作,只讨论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罚款的行政机关如何操作。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应当在决定主文中载明加处罚款的产生时效,产生依据,及与本金相同的封顶金额。可有如下描述:

“……(案件详情)……

依照《XXX法》第XXX条,裁量基准第XXX项较轻阶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XXX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自然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XXX缴纳。

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自逾期履行本决定之日起算,至全部缴纳罚款之日止,最高不超过人民币XXX元整。

……(救济手段)……”

当决定书有以上内容时,一旦产生加处罚款,无需单独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

问题9.催告的何时作出,内容包括哪些?

答:

从实务经验来看,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罚金义务,也不提出复议和诉讼,那么决定书送达后第三个月催告比较合适。

先上法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这里接续问题8,当《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加处罚款事项并有效送达后,就自动推定当事人知晓加处罚款如何产生。一旦产生加处罚款,该如何催告?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2019)最高法行他48号〕,“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

也就是说,算上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的1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催告的时机是: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次日起第16个自然日,到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截止前(决定书送达6+3个月)第11个工作日。

拖到申请执行前第11个工作日再催告属于极限操作,稍有不慎就会超期,进而被法院拒绝执行。更不用说催告送达需要时间,当事人收到后可能又是一番陈述、申辩甚至是其他手段拖延时间。因此,这种极限操作应极力避免。

如果在加处罚款期间催告,加处罚款还在累加过程中,是个变量,那只能催罚款本金,万一加处罚款累加完了当事人还不缴罚款,还得再催告一次加处罚款,有点多此一举。

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一份文书能完成的任务,没必要再加一份。既然决定书已经载明了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和封顶金额,那么,在决定书送达后的第三个月作出催告最合适。

首先,三个月是一个特别好记的节点,前后误差几天影响不大。

其次,此时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期已满,如果当事人没复议也没诉讼,距离诉讼期结束还有三个月,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无论怎么操作都有空间。

对于一直未缴罚款的当事人,加处罚款已累加封顶,可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本金和加处罚款。

对于只缴了罚款本金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提出减、免、缓、分加处罚款的申请,或者申请被拒绝,可以直接催告加处罚款。

对于疏忽大意突然想起还有个罚款要缴的当事人,还能允许他继续提出减、免、缓、分加处罚款的申请,也有足够的时间审查。

对于本来就一肚子怨气但是没顾上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催告还能提醒他赶紧行政诉讼,余下的三个月也足够法院对处罚决定作出裁决,不影响后续处理程序。

对于很难联系上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从容不迫地用尽各种手段保证催告书有效送达。

别忘了,催告送达之后还要留出5个工作日等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10个工作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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