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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是否能继续领取退休工资?

 双木大爷 2024-09-17 发布于四川

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能够领取到比较不错的退休金,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自驾方式出游,开车出行难免发生事故,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根据《刑法》的规定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问题来了,作为事业单位退休的教师,如果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是否还能继续领取退休工资呢?这个问题大家比较关心,特别是家里有事业单位退休的人特别关注这个问题,今天我们就用几分钟的时间来聊聊这个问题。

老规矩,上案例,真实的案例才有说服力。

今天的案例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市,原告张某系聊城市某县实验六小的教师,2013年4月,原告在县社保中心办理了退休手续,其退休费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等组成,每月共计3500多元,并于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2016年12月25日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山东滨城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2018年9月18日,县纪委在作出《关于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后,向县人社局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依照有关规定,降低张某的退休待遇。被告随即停发了原告的养老金待遇。原告的养老保险待遇被停发后,多次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县社保中心和县人社局反映,要求给付生活费,并要求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但被告未予答复,县人力社保局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关于张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告知原告由退休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实验六小予以解决。原告不服,将县社保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补发已停发的退休金及利息,继续发放退休金。

被告县社保中心主要抗辩理由是:县社保中心没有原告所要求履行的职责。

因为根据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征缴、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指定银行按规定的时限,按月代发养老金。养老金的支付依据人事部门核准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为标准,按照《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项目由劳动保险处按规定发放,未纳入统筹的项目仍由原单位支付。被告这个理由,简单来说就是根据县里文件,你要找你的原工作单位,也就是实验六小,不应该找我社保中心,我没有这个职责。至于要求被告继续发放退休金的问题,既然都不是他的职责,那就无需理由了。被告社保中心的答辩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呢?

法院最后会怎么判呢?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来梳理一下国家对此的相关规定。从历史沿革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追究后工资待遇如何发放,经历了由严到宽的变化。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

1989年2月27日,原人事部发布,人核发〔1989〕第2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11月5日,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第五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或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第九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原告张某退休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刑罚,应按上述标准执行,即执行“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或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等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被告社保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张某“补发停发的退休金及利息,继续发放退休金”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算是明确了,总的来说,一个原则就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不会停发养老金,但因为你犯了错误,所以会分情形进行相应的减少。但注意,这个文件只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身份的人员,不包括机关公务员、国企员工及其他退休人员。那么公务员、其他退休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将在以后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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