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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滚利”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蝈蝈爱阅读 2024-09-17 发布于河北

在民间借贷中,利滚利的约定是否有效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利滚利,又称复利,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将利息计入本金,再生利息的一种计息方式。这种约定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其效力的认定对于借贷双方的权益有着重大影响。那么,民间借贷中利滚利的约定究竟是否有效呢?这需要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基本案情

2012年,张某先后四次向袁某借款共计1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四笔借款到期后,张某均未还款。2014年5月,张某与袁某就四笔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张某应向袁某归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之后,张某重新向袁某出具22万元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为2%,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2019年10月,张某再次与袁某进行结算,张某应向袁某归还22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50.6万元,并约定“2020年还清只还40万元,如不能结清则按实际额度结算,计息一分”。还款期限届至,袁某再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50.6万元。(案例来源:山东高法)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利滚利”情形进行了双重限制。

袁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均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当时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故针对最初的四笔借款本金,张某应支付给袁某的本息和应为低值439803.1元。由于最后一次结算签订506000元的欠条时,张某又向袁某借款10000元,并计入了该欠条金额,张某应当偿还该借款本金。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偿还袁某借款本息449803.1元。

小编小结

在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滚利的约定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复利的保护受到双重利率标准的限制。

  • 是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没有超过这个上限,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

  • 借款期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也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息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

在上述案情中,按照借款期间届满时应支付的本息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当时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439803.1元。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利滚利的约定在一定范围内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超出法律规定限度的部分无效。这既体现了对合法借贷关系的保护,也防止了过高利息对借款人造成的不合理负担,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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