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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10种证据目录一览表

 .涛声依旧. 2024-09-17
证据目录
1. 工伤事故报告
- 证据名称:工伤事故报告
- 证据内容:记录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涉及人员等详细情况。
- 来源: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
- 证明事项:证明工伤事故的事实及经过。
2. 医疗诊断证明
- 证据名称:医疗诊断证明
- 证据内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详细说明受伤部位、伤情程度、治疗方案等。
- 来源:定点医疗机构。
- 证明事项:证明原告因工受伤及治疗情况。
3. 住院病历
- 证据名称:住院病历
- 证据内容:医院的住院记录,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
- 来源:定点医疗机构。
- 证明事项:证明原告的住院治疗情况及费用。
4. 医疗费用单据
- 证据名称:医疗费用单据
- 证据内容:医院或药店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等。
- 来源: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药店。
- 证明事项:证明原告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5. 工伤认定决定书
- 证据名称:工伤认定决定书
- 证据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证明事项:证明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6. 劳动能力鉴定书
- 证据名称:劳动能力鉴定书
- 证据内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来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证明事项: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受损情况。
7. 工资证明
- 证据名称:工资证明
- 证据内容:用人单位出具的原告工资收入证明。
- 来源:用人单位。
- 证明事项: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及误工损失。
8. 交通费用单据
- 证据名称:交通费用单据
- 证据内容:原告因工伤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票据。
- 来源:交通运输服务提供者。
- 证明事项:证明原告为治疗工伤所支付的交通费用。
9. 误工费计算清单
- 证据名称:误工费计算清单
- 证据内容:详细列明原告因工伤误工的具体时间、工资标准及总金额。
- 来源:用人单位及原告本人。
- 证明事项:证明原告因工伤误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0. 护理费计算清单
- 证据名称:护理费计算清单
- 证据内容:详细列明原告在工伤治疗期间所需护理费用的计算明细。
- 来源:护理服务提供者或相关机构。
- 证明事项:证明原告在治疗期间因伤需护理所支付的费用。
备注:以上证据均需附上原件或复印件,并在提交时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每项证据应加盖提交单位或个人的签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原文来源:奔跑的元元,法务之家予以表格化。
劳动者哪些情形下受伤了属于工伤?法律规定的可认定为工伤和可视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今天为大家带来关于“可认定为工伤、可视为工伤的10种情形”的法律知识,各位想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认定工伤的7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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