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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表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从轻、减轻处罚理由

 琴心剑417 2024-09-18 发布于陕西

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局对如何适用自由裁量从轻或减轻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一些办案人员对此理解不深、把握不准,甚至机械套用,仅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为由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结论,这既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同时也面临复议、诉讼败诉的风险。

在审判案例中,也有市场监管部门仅以当事人积极配合为由作出减轻处罚最终被人民法院作出减轻处罚依据不足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那么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结论具体应如何表述?笔者总结了五点,仅供参考。一是积极配合;二是首次违法;三是及时整改;四是未造成严重后果;五是其他情形。

“积极配合”一般表述为,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首次违法”一般表述为,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积极整改”一般表述为,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具体内容)。

“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表述为,比如过期食品案件,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数量不多,社会危害性较小,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其他情形”包含的情形较多,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有立功表现、当事人因残疾或重疾生活确有困难等。

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所有的表述都需要用证据证明,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

2.处罚结论要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并可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行业特点以及类案同罚等综合考量。

3.既有从重情节也有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结论,但需要综合案件情况,比如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以及违法手段的恶劣程度、涉案财物数量价值等。

4.裁量结论既要体现宏观要求,比如食品领域案件“四个最严”要求,同时也要体现一般原则,比如“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小过重罚”,要把握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下是虚拟案例: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以及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将过期食品作下架处理;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共计5袋,数量不多,危害性较小,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xx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x条“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和第xx条“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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