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结论:1.如果业务真实,仅仅只是提前开票,那么不违规。2.而对于怎么进行账务处理,财政部是有相关文件进行指导的。 1、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二、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三小段原文: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税法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综上,结合题主的问题,业务真实,合同合规的前提下,提前开票不违规,毕竟税法、会计准则都告诉你了怎么处理; 关于 会计处理,假设开票100万,增值税13万: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注意:100万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实务中部分财务人员为了管理需要,将100万也做了会计处理,类似: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100万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100万 这样会虚增资产负债,列报时需要在资产负债表还原真实的资产负债。 后续收款、发货再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继续账务处理即可。 来源:湖州公瑾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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