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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浩瀚五千年中国赋税制度

 老玉米棒 2024-09-18 发布于河南

最近,又是降税,又是要制定房产税法,使得“税”又一下子热了。关于税,你知道从古到今是经历了怎么样的一个有趣的演变过程吗?本文带你了解中国有趣的税史,带你了解什么是税赋以及起源,带你一起重温农业租税、工商税、专卖税等税种的潮起潮落和历史兴衰,让你真正懂得“这些年,你在交的那些税”。全文约9500字,预计阅读时间2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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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的定义与起源

税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在最早期的原始社会,那个时候还没有国家,只有部落,人口稀少,人们也不会种田,过着打猎、采田的日子,部落还没有冲突,部落里的人过着以物换物的生活,也许,那个时候没有纳贡。

后来,部落之间在打猎、采果时遇到了,起冲突了,最强的斗士打败了竞争者,得到了更多的食物,人们为了感激他,便将更多的东西给他了,日子一长,他成了部落的首领,保护部落、带领部落成了他的责任,大家为他贡物。

部落首领为了更好的保护部落,修建城墙,形成了最早的“邑”,这便是国家的最早期形态,为了保证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从无规则的、自发的贡演变成财政意义上的贡。那时,贡的物品就要以牲畜为主,也有农作物,还有贡奴隶的。部落内和部落间都有贡。

夏王朝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国家,沿用了氏族社会末期流行起来的“贡”,真正具有税收性质的制度自此开始。清宫剧里娘娘们经常分到各国纳贡的稀世珍宝便是这个贡。

国家有了,国家之间要打仗。有物的贡物,没物的出力,这便有了“赋”。西周的时候,开始有了赋,从贡到赋的变化,对交纳的东西有了明确的要求和明确的用途。赋,最初就是与兵相关的。赋是一种征调军需用的人力和物力的办法。

夏商周时,土地是井田制,土地是王的财产,分给了领主,各领主之间不能买卖和转让。要打仗了,“有钱”的领主就要多出人多出财物,就需要按量征收。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到奴隶主这里测一下圈的地有多少。地越多就要出更多的保护费。到了周朝,按土地的面积规定服兵役的人口。

最早的税是公元前594年,春秋时间鲁国的初税亩,它是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税和赋的相似之处都是按照定量征收的,但是最初的用处不同,赋,最早主要用于对外的军事需求。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应用和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

在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

税的演变自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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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国五千年的赋税制度,可以看到两条清晰的脉络,一条是以农业税为主线;一条是以工商税和专卖为主线。这两条线相辅相成,贯穿和支撑了中国政治与经济文明的演进。接下来将沿着这两条线,看看中国的赋税制度是如何演进的。

从现在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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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租税的演变历程

在古代,农业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基本财源,农业税也就成了中国赋税制度的重头部分。每个朝代的农业税制都是在承接前朝而启发后朝的过程中不断进步的,具有很强的连续性。下面将按照时间顺序带你了解农业税的变迁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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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制演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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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率演变图

先秦——土地国有到私有

在赋税的定义和起源中,我们已经了解到,从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正式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各国也纷纷效仿。但是,贵族虽然有大量私田,无人耕种也不行,于是一些贵族为了收买民心,推出了很多优惠政策,比如扩大土地耕种面积,而不增加税额。

这样,奴隶们纷纷从公田中逃离出去,进入贵族门下,个体农民便产生了,虽然他们的身份还不是自由的,但是可以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独立经营农业和家庭副业。而原先的公田反而变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这个时候各诸侯国群雄角逐,很多小国宁可得罪天子,也不敢得罪大国,为了不被吞并,很多小国被迫向大国纳贡。因此,在秦大一统之前,“贡”在各诸侯国之间依然盛行,成为大国霸主搜刮小国财富的重要手段。

本来这些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旧有的统治,抑制贵族兼并土地,然而事与愿违,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后,缺口便接二连三被打开了,土地由国家所有慢慢转变为地主私人所有。战国时期,秦用商鞅两次变法,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土地税和人头税并行的赋税制度从此贯穿了中国整个封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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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至唐中期——以人头税为主

(一)秦汉——编户制度

秦汉称田赋为田租,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土地的出产物,包括粟米和刍稿,并且沿用了战国时期秦国的赋税制度,同时征收土地税和人头税。

秦大一统后,疆域扩大,原先的赋税制度必然要推广到全国,但当时缺乏土地丈量技术,核实土地数量便成了难题。这时仅有少部分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大部分土地都属于私人占有,于是,秦汉采取了让农民自己申报的方法,按户汇编,经政府记录在册的土地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国家安稳的初期小有成效。

为了巩固刚刚统一的国家,秦始皇提出“尊奖兼并”的政策,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而且还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时田赋的征收量达到2/3,地少的农民交不起税,被地主变相收购,租地的农民则受到地主豪强的地租剥削,还要向国家缴纳人头税。因此,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

汉初,刘邦吸取秦亡教训,制定了一条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田赋的税率仅为6.7%,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动。东汉时,因战争需要,田赋改为10%,等到北方统一后,征收面积扩大,又改为3%,创下了汉代最低税率。

在征收人头税方面,与秦代单纯的数人头收税不同,汉代根据男女老少的劳动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别,七至十四岁的儿童交口赋二十钱,十五岁至五十六岁的成年人交算赋一百二十钱,根据时局的不同而进行调整。

从总体上看,两汉的税都是比较轻的,但这修生养息的政策也使得封建地主势力不断壮大,导致东汉末年割据战乱不断,人口流动频繁不好统计,没办法数人头收税了,才临时按一家一户为单位开始征税。

(二)魏晋南北朝——租调制

公元204年,曹操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把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给流民耕种,在此基础上推行田租、户调制度。租即田赋,按亩征收农作物,调即户调,按户征收绢绵,合称为租调制。按户收税减轻了家里人口多但是劳动力不多的家庭的负担,人民不用再四处逃亡、躲避查户口。

魏晋南北朝时期征战不断,各国都相继实行了新的田制和租调制,但最具创新性的当属北魏孝文帝改革的均田制,首先,把耕田平均分给农民,男子四十亩,女子二十亩,不准买卖,奴婢也同样拥有分地的权利。若是家里有一头耕牛,则可以得到三十亩田,最多不得超过四头牛。这样的分法,贵族和农民都能够获益,贵族拥有的奴婢和耕牛多,所以分到的土地自然也多。

由于每人拥有的土地数量是固定的,则可以按人头收取土地税,不必再将土地税和人头税分开收,因此税率也规定为每亩收四升的定额税制,改变了两汉的比例税制,官府省去了统计土地和评定收成质量的工作,直接按户口本收税,十分方便;农民遇上丰年增产了也不用多交税,大大改善了生活水平。

(三)隋唐——租庸调制

魏晋时期的租调制使因战乱藏起来的人口重新编入户口,为隋朝的统一奠定了基础。隋朝的均田制在分法和对象上进一步细化,北魏时只对规定对农民分多少田,没有规定官吏分多少田、如何分。隋朝分给官吏的有永业田、职分田等,如给开国功臣永业田,永久为个人私有,代表一种特殊的荣耀;给新入职的官员职分田,按官职的等级分,相当于发了一部分俸禄补贴,一举两得。

唐前期对租调制进一步调整,与北魏时期相比,成年男子每人授田增加到八十亩,但一般妇女、奴婢则不再授田了,所以也只有家中的男丁才纳税。贵族官僚和普通百姓的永业田都可以进行买卖,这就不难看出,唐初实行的均田制是有意壮大封建地主阶级的势力、巩固封建政权的手段之一。

在国家成立后,人们不仅要缴纳实物税,还要服徭役,家中若有老弱病残之人,粮食绢绵等实物还可以由家人代交,但服兵役、力役则必须要自己去。于是,隋唐在租调之中加了个“庸”,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可以免除徭役,通过缴纳布来代替,首次解除了古代人到晚年的一大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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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后期至清——以土地税为主

(一)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安史之乱爆发后,土地买卖也失去了管控,可以平分给农民的公田越来越少,国家的税源完全负担在仅仅占总人口1/7的农民身上,这时国家官僚机构庞大,财政开支也十分大,农民被逼的无以为生,四处逃亡。从北魏以来实行了300多年的均田制,终于完全崩坏。而田租、户调都是依赖人头征收的,没有了固定的按人头平分的土地,人头税自然也就没有办法征收了。

唐代著名财政专家杨炎对国家税制进行改革,首先取消了隋唐增加的各种杂税,又回归到魏晋时只征的地税和户税,这就是两税法。没有地的农民不用再交地税,只交户税;户税也不再是穷人和富人交的一样多,而是按照家庭财富等级来征收,比先前的户税公平了一些。此外,地主的大量财产用钱来征收更方便,货币渐渐开始代替实物成为征收方式之一。

其次,国家征税不再追求越多越好,而是先进行政府开支预算再确定赋税总额,分春夏两季定期收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完毕,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完,农民也有了提前准备的时间。

(二)宋代——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唐创立两税法以来,以地税和户税为主在夏秋两季按时征收的形式被后来的各代所继承,并在内容上因时而变。宋代时,国家的收入主要还是田赋,在户籍上,把全国的居民分为“主户”“客户”两大类,主户是指有家产和土地的官僚和地主,客户按现代的意义来说是地主的客户,也就是租地主土地的农民。

客户没有田产,所以田赋的重担便放在了主户身上,而主户当中又有一部分是官僚,有减免赋税的权利,所以这全国的税收便都由少数的中小地主和一般民户来承担,十分繁重。到了王安石执政时,国家的财政赤字越来越严重,被迫进行了改革。与北魏时先均田再均税的方法不同,王安石不均田而均税,不论是制度和技术都比前代更高级。

方田均税法包括“方田”和“均税”两个部分,方田就是按东西南北各走一千步的面积大小来丈量土地,并且按照土地的贫瘠程度分为五等,第二年3月丈量完毕后还要进行公示;均税就是对清丈完的土地按照等级定税率。它开创了清丈土地的先例,也为审计和会计制度的进一步成熟奠定了技术基础。

王安石变法还实行了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这一规定触犯了官僚地主的利益,引起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对,最终以失败告终。

(三)明代—— 一条鞭法

明初时还沿用唐以来的两税法,但加强了对田籍和户籍的整理,先是核实天下户口,并设置了户口簿,由居民自己保管,每年还要登记一次增加或减少的人数,有了些现代户籍制度的影子;其次要核实天下土地,测量面积后还要画出田亩的形状,编好号码、注明田主的姓名后编辑成册,由于田地图形很像鱼鳞,所以叫做鱼鳞图册。有了这些记录,解决土地纠纷就避免了官员的主观性和腐败。

明中期时,财政危机加剧,张居正被迫改革税制,推行一条鞭法,此前无论是土地税人头税并行还是按人头征收土地税,农民都要负担这两条主要税赋,有些朝代还要加些杂税。

一条鞭法则彻底简化了税制,“赋役合一”,就是把所有税收条目合并起来编为一条鞭子,以田亩为单位来计税,比如减免一年徭役就要多收一亩地的税额。除了江苏、浙江地区要缴纳实物供皇室使用外,其他地区一概交钱,纳税手续简单了,征收成本也相应降低了。

在当时货币经济还不发达的条件下,纳税人必须先将米、麦换成铜钱,再折成白银,加上中间商人赚差价,纳税人的负担反而加重了,所以,该制度不但没有解救明王朝,反而加速了其灭亡。

(四)清代——摊丁入亩

明朝对田籍和户籍的统计为清代征税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清代官员只需在这些籍册上增加即可。清初时,田赋和丁赋分别征收,但是土地和人口的变动很大,即便有籍册在录,也很难查清全国的每块土地、每个人。再加上人民逃亡经常发生,地主豪强隐匿这些无地的人口为他们劳作,地方上难以完成每年的赋税任务,往往对人口多留少报,清政府感到丁银难收,便进行了改革。

康熙时,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在此之后出生的人口永远不再收税,但已经存在的人口依然是富人和穷人交的一样多;到了雍正时,他认为人丁税很不合理,尤其是对穷人不公平,于是废除了人丁税将每年固定的一千万两的人丁税额平摊到土地税中

这种平摊是按照土地面积(亩数)来计算的,所以称之为摊丁入亩。实际上就是除了工商税以外70%的财政收入都放到了土地上,田多的人纳税多,田少的人纳税少,改变了之前人多地少税负不公的现象。所以在那个时候,中国的人口统计数据骤增。

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继承和发展,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清朝盛世过后,永不加赋已然成了欺骗,尤其是到了清朝后期、鸦片战争之后,为了搜刮赔款银两,统治者在无形中增赋,还有各种名目的加征,人民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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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至新中国成立

——现代土地税体系的形成

(一)中华民国时期

国民政府时期,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搜刮下,农村经济一派衰败的景象。1928年,国民政府将田赋划分为地方的财政收入来源,各地可以自行制定征收标准,省与省之间的税率有很大差别,但总的来看是南方税率要高于北方。

抗战爆发后,战争对粮食的需求量非常大,粮价上涨,于是政府开始加倍地征收田赋。在战区则直接征收粮食等实物,保证了军队及后方居民对粮食的需要,也一定程度上平抑了物价。

自古以来,征收实物的成本都非常高,即便这时车船已经现代化,但运输费用依然很高。这些费用加征到农民身上,过程中官员又中饱私囊,一直到了国民政府垮台,国统区的农民才脱离了这沉重的税负。

(二)新中国成立后

革命战争时期,广大农民用一辆辆装满粮食的小推车,“推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抗日战争时期,农民的农业税负担率平均为8%至15%;解放战争时期为15%至20%。新中国成立后,又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1950年中央政府调整农业税收,将实行了两千多年的田赋制度改为按产量征收,这是我国农业税制度的根本性变革。

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全国统一改为比例税制,既无起征点又无免征额,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统一原则确定各自的农业税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 25%

1983年开始,随着农林牧副渔业的发展,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开征了牧业税。此时,农业税制实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三种形式。

20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只占1%多点,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不平衡,大多数农民在理论上并不具备纳税人资格,取消农业税便成了应有之义。经过多次试点推行,农业税在2006年1月1日全面取消。

农业税的演变到此结束。

事实上,与土地有关的税制还未结束,只是传统意义上田赋制度被彻底取消了,目前我国还有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但这两种税都是对非农业用途的土地收税。

土地增值税是在国民政府时期出现的,对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按照土地增值的实际数额计算,土地虽未转移但持有土地满15年的也要征收;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一种调控手段。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耕地上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主要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业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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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的演变历程


在古代,工商税一开始是不受到重视的。由于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社会上贱商之风盛行,工商业发展艰难。但是,这并不是说工商业就停滞不前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工商税收大幅上升,统治者自然也就重视起来了。

封建王朝时期,我国古代工商税种类繁多,有些仅仅是某个朝代某一时期的税制,不像农业税制那样具有连续性。但是,古今的很多工商税种同根同源,只是名字和收法不同以下将从现今的税制结构来回顾古代的工商税制,以达到追根溯源、以古鉴今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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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工商税制图

夏商时,手工业和商业都属于官办,故不收税。到了西周,在官营手工业和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的活动范围也扩展到各诸侯国和海外,统治者出于保护农业劳动的需要,还可以增加一部分财政收入,便开始对手工业和商业征税了。

(一)流转税类

属于消费税类型的有盐、铁、烟、酒、茶税和牲畜税。秦汉时期的铁、盐、酒时为专卖,时为征税。在财政困难时期,就会实行专卖,比征税能够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在社会稳定时期,为了恢复经济,就会实行征税。此后的朝代,也经常是在这两种方式之间变动。

牲畜税也出现在汉代,是国家财政开支不足、打仗急需战马的情况下征收的,主要是对马、牛、羊按头数征税。

茶税始于唐中叶时期,刚开始税率为10%,后来增加了好几倍;唐末时禁止贩卖茶叶,改为专卖,可见当时茶的生产和流通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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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税始于清朝后期,与资本主义入侵有关,税率极为混乱。除了烟税,盐、铁、茶、酒税在工商税里面算是数一数二的大税,因此历朝历代也比较重视。

属于营业税类型的有很多,跨越朝代比较长的主要是市税,也称为商税,市税始于西周时期,是对市肆的商品营业额所征收的税,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定期收纳,或者到集市上随时收纳,随意性很强。唐朝时,才正式开始规定商税的税率,时为10%

通行税和估税是魏晋时期的税种,通行税有对人民过桥征收的税和对过往船只征收的税;估税是对市场上买卖物品征收的交易行为税,税额由卖方缴纳,由于此时封建地主阶级不断追求奢侈品,农民又需要卖出剩余产品,商品交换很活跃,所以魏晋各国都相继征收此税,隋唐时期的除陌钱也是此种交易税。

牙税和当税是清朝时期开征的税种,牙税是对牙行或牙商征收的营业税;当税是对当铺征收的税,此时当铺很多,税收也很重。

厘金是清朝后期开征的税,直接原因就是太平天国起义造成清政府财政困难,打着“筹款”“助饷”的旗号而实行的一种权宜之计,按各铺户的货值“百抽其一”,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

(二)资源税类

古代的资源税有山泽税、矿税和岁课。山泽税是对山林、湖泊的出产所征收的税,因为古代山林土地属于皇帝所有,所以山林的出产物也是皇帝的。矿税(或称岁课)也是同理,是对金、银、铜、铁等矿的开采与冶炼征税,由于古代的货币是用铜或铅所制,所以有些朝代会对铸钱所用的矿产资源采用官督官卖的形式,防止了造假钱的不法行为。

(三)财产和行为税类

财产税和行为税类有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和其他类型的财产税。缗钱税和车船税是汉朝临时开征的税,汉武帝当时对外用兵,军费开支很大,于是对商人搬运货物的车船和手中的现钱征税,也带有捐钱的性质,以解燃眉之急。

贳贷税是汉朝专门收取的利息税,汉代商人为典型的高利贷者,乘天灾税苛之际,加倍的收取利息,获得了大量财富,该税就是为了抑制商人势力而开征的。

民资税也是汉代开征的对人民财产总额征收的一种税,它还是富人财产等级的标志,财产税交到一定的标准才能做官,隋唐时期的率贷也是同样的类型,税率高达20%,成了富人做官的一种途径。

房产税在古代叫做间架税,是隋唐开设的,两架屋子为一间,分为三等收税,住的房子越好收税越多,该税种还是较为人性化的。

这其中较为长久的是契税,一直延续至今。契税始于宋代,人们典卖田宅、牛畜等必须纳印契钱,作为纳税的证明。清朝时,只有对买卖土地房屋者征契税,税率为10%,由地方政府编列号数,前半部分写买卖者姓名、产业数、价格等,后半部分留白,等到纳税后写上税银数字、盖官印,当面截开,前半部给买主,后半部上交核查,这样的方法叫做“截票法”,也称“串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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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串票

这样的方式离不开晚清发票的成熟和收税的逐渐规范化。而现如今的契税是按照各地的不同情况征收,税率大致在3%-5%之间。(想了解更多关于赋税与发票的那些事儿,戳这里……)

(四)所得税类

所得税只有汉代征收,它是对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取得的纯收入征的税,与现如今的所得税有些类似,不同的是,古代的所得税是个人自行申报的,虽然可以隐瞒不报,但是一旦被官府发现,不仅没收全部收入,还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五)关税类

古代的关税有内陆关税和国境关税,始于西周时期。内陆关税是指设陆路关卡征收货物通过税,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增加财政收入;国境关税则设于交界之处,秦汉时是对匈奴等民族通商贸易所征的税,主要是为了维护民族关系;清朝时实行海关关税,是为了限制西方商人违法通商和贸易,市舶课也是属于海关关税的类型,对海外来华贸易的商船和舶来品进行征税。

(以上都是有史料记载的各朝代的主要税种,由于工商税种类繁多,小税杂税统计不全,史书记载亦有限,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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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工商税体系的形成

北洋政府时期,大部分都沿用了清朝的工商税,不同的是,北洋政府首次正式划分了国家税和地方税,并对工商税分门别类进行了规整,这对我国古代混乱的工商税制是一次较大的突破。

北洋政府还新设了印花税和遗产税。1913年北京首办印花税,收入达到了五万多元,后来各省相继开征,还扩大了征税范围,如车船执照、洋学证书、高小毕业证书、戏票等都要交税,但是对帝国主义却免贴印花税,所以,印花税刚开始也带有半殖民地的性质。而遗产税因各种原因直到1940年才终于出笼,起征点由10万元逐渐提高到1000万元。另外,此时的关税也被北洋政府让给了帝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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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印花税票

国民政府时期,迫于舆论压力,关税自主权收回,国民政府重新修订关税税率,使得关税在抗战前稳居税收的第一位。国民政府还开征了所得税,这时的所得税已经具有了现代特征,包括对营利事业、薪给报酬和证券存款等收税。但在征收方式上,还是采用古代自行申报、估计法等方法征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税制在变革中前进,1994年,分税制的引入开启了国税地税分设的历史,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撤并和开征了一些地方税种。

现如今,工商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在各税收入中居于首位,约占整个税收总额的80%以上。2019年,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未来将向深水区不断深入……

工商税的演变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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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制度的发展沿革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过专卖,专卖的品种有烟、茶、糖、酒、火柴、石油等几十种。专卖,是指国家对于某种或某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从生产到运销,采取由国家经营的办法,不允许民产民销。

在中国古代,专卖比收税获得的收益要多得多,在战乱或国库空虚时,统治者就会控制起几种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一来增加财政收入,二来防止商人做大做强,威胁王权。

统治者是古代最厉害的商人,春秋时期,齐国在农闲时让农民制盐储存起来,等到农忙时,农民转入农业生产,盐价大幅上涨,便由官府运到梁、赵、卫等不产盐的国家去卖,获利丰厚。

古代实行专卖大致有三种方法,第一种为官督商卖,官府授权给商人,各商凭借政府批准的凭证去贩卖,有些商人还取得了世袭专卖的特权;第二种为官府直接销售,通过官府专门设置的机构来发售,为了防止奸商从中谋取暴利;第三种为国家分配,官府按人口或者按户分盐等生活必需品给人们,但人们有时不得不吃淡饭。

专卖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一直保留到了现代。国民政府时期,对糖、烟、火柴、盐等物品进行专卖,由国家垄断经营,带头涨价,官僚从中谋取了不少暴利。

新中国成立初期,财政部发布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对酒类、卷烟用纸两种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专卖,专卖制度才变得合理化和规范化。2014年11月,国家取消食盐专营,涉盐企业从此实现了真正的自主经营和公平竞争。

专卖制度的演变未完待续……

*文献部分参考《中国赋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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