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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到底有多长?

 儒雅的八爪鱼 2024-09-18 发布于山东

作者 l 彰平  编辑 l 朱军

出品 l 彰平 合同说

银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对于不同的信贷主体适用的时效制度是不一样的。对于债务人而言,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期间自借款到期后三年。债权人超期不主张债权的,债务人有权抗辩不再偿还。对于保证人而言,适用保证期间制度。期间由合同约定,多数银行约定为自借款到期后三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责。多数从事信贷工作的小伙伴儿知道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和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的时长及超期后的不利后果。但是,对于抵押人的保护期间(或催收期间)却搞不清楚。今天笔者给大家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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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保护期间有多长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反着推理一下可能会更容易理解,即只要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不超过,那么抵押权就不会丧失。比如借款到期后,债权人不间断的向债务人催收,诉讼时效在每次催收后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三年。即便债权人从未找过抵押人催收,抵押权也会一直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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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保护期间的扩张

一般情况下,银行诉讼不良贷款时会将债务人、抵押人一并起诉。个别情况下,银行根据自身情况也可能暂时不起诉抵押人,只起诉了债务人;或者有粗心的清收人员遗漏了某个抵押人。像这种假设的情况,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会不会因为主债权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而立即到期,进而债权人丧失了抵押权?持此观点的理由:债权人以主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实现主债权的,该诉讼经生效判决确定后,诉讼时效期间因已经完成其制度使命而不再继续存在,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也随之届满。抵押权人因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依据《民法典》第419条之规定,其抵押权不应再予保护。很显然,此观点对于银行很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是如何认定的呢?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已经不能适用,但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之必要。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之精神,应当将该条扩张解释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则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只要当事人在前述的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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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与风险提示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超过该保护期间未行使的,抵押权丧失。行使抵押权时,保护期间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情形一:当主债权未诉讼时,抵押权保护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情形二: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

情形三: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则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债权申报期限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确定,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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