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或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到底要不要给2N赔偿金?人社部于2024年2月份针对这个问题回答明确了!但劳动者需要有这个取证过程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与员工订了二次(也包括三次、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再与员工续签,是否需支付2N(赔偿金)?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这是2024年2月份,人社部最高法针对类似问题的回复,回复全文书如下(大家也可以看截图),虎哥针对此解读如下: 首先,人社部回复的第一段直接抛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即公司与员工签了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就应当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明确了劳动者具有主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先权利。 紧接着人社部在回复的第三段又列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个意思就非常明确了,劳动者与单位第二次或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拒绝签订且单方面坚决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是违法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 答案就很是明确了:这种情形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显然是要支付赔偿金。但有个前提,劳动者已经主动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举证,要有这个操作过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