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经验法则的证成及参与事实论证的目的,是为司法裁判提供方法和路径,实现准确查明事实真相与正向价值引领功能的相互融合。基于前文分析,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参与事实论证的路径应包括六个步骤。
(一)判断必要性:根据在案证据、证明方法及证明对象等判断援引经验法则的必要性
在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官不应退而求其次适用经验法则论证事实。一方面是因为经验法则不具备绝对必然性,运用经验法则论证裁判事实带来的错判风险可能较高。另一方面,优先适用经验法则可能会成为法官怠于履行查明真实义务及逃避司法责任的借口。在判断是否具有援引必要性时,法官可从三个方面加以考量。
首先就在案证据而言,直接证据缺乏或者直接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案例2与案例3中,就彭宇是否撞到徐寿兰及关山是否从王震波处收取3万余元现金争议事实,直接证据之间相互冲突。而在案例1和案例4中,就赵亮的主观心理及恒天公司、华源京都公司是否串通,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在无法依据直接证据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只能借助经验法则和间接证据通过推理完成事实认定。
其次就证明方法而言,通常是印证证明方法无法适用且无法援引法律、司法解释中的推定规则认定裁判事实。基于实质真实义务,“如果控辩双方在举证后无法让法官形成'心证’,法官不得直接依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直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而必须依职权查明真相”。此时对真相的查明离不开事实论证,因此无论是基于演绎推理还是溯因推理来论证指控事实能否成立,均需要经验法则作为论证前提。唯一区别在于经验法则在演绎推理中充当的是大前提,而在溯因推理中充当的是小前提。
再次就证明对象而言,经验法则主要适用于对主观心理状态事实的证明。在刑事案件中,“故意”“过失”“明知”“非法占有目的”等主观心理状态均属待证明的要件事实,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动机等量刑事实也需要证明。在民事案件中,合同纠纷中的“恶意串通”及侵权纠纷中的“过错”关系到要件事实能否成立。在行为人不承认的情况下,主观心理状态的事实通常依赖经验法则运用事实论证加以证明。当然,经验法则也可被用于对部分客观事实的判断,如案例2和案例3。
(二)生成命题:在不完全归纳基础上将经验法则表达为高度盖然性的全称命题
无论将事实论证过程理解为威格摩尔式的经验推论还是图尔敏模型中的证据论证,抑或演绎推理与溯因推理,概括→理据或经验法则在进入事实论证时均需具体化为逻辑命题参与事实论证,进而成为证据与裁判事实之间的“粘合剂”,为事实推论提供正当理由并对最终结论提供强力支持。
就命题的逻辑结构而言,有效参与事实论证的经验法则命题通常表现为确证与否定两种模式。确证模式的逻辑结构通常为“→A→B,除非C”,即如发生A,则会出现B,除非出现C。否定模式的逻辑结构通常为“A非B,除非C”,即如发生A,则B不会发生,除非出现C。唯此,经验法则作为命题才能在事实论证中发挥着评价证据、认定事实及约束心证的功能。
就命题的语义规范而言,一是基于不完全归纳原因,命题要具备高度盖然性,并在语义表达上得到充分体现,如“一般情况下”“通常情况”等;二是基于在事实论证中承担的功能,命题在性质上应为全称命题而非特称命题,但可区分为全称肯定命题或者全称否定命题;三是明确命题成立的边界,确保命题能适合于本案事实推论,如案例1中对路况、天气、驾驶年限等作出的界定。
(三)引导辩论:在庭审中引导诉讼各方就经验命题能否成立和能否适用于本案展开辩论
强调庭审对经验法则展开调查及组织辩论,不仅在于正当程序的保障,更在于误判风险的规避。就正当程序保障而言,经验法则一旦被证成并用于事实推论,必将不利于诉讼一方。为此,可能遭受不利裁判的一方在此过程中知悉并通过参与争辩影响裁判结果,是程序正义的应然之义,也是增强裁判可接受性的内在要求。就误判风险避免而言,经验只有在它不断被新的经验所反驳时才是有效的,为此需要确立经验的边界、条件及外延。具体而言:
首先,在控辩双方运用经验法则论证事实主张时,法官应及时要求公开经验法则的命题内容及事实推论过程。特别是在隐藏经验法则内容及省略事实推论环节的情况下,法官要求其予以公开不仅有助于对方提出明确的反驳意见,更有利于法官准确评价证据和精确认定事实。
其次,法官在可能依据经验法则论证裁判事实时,应及时引导双方就该经验法则展开辩论。裁判不能突袭,需要给予受裁判不利影响一方以争辩的权利和机会。法官经过庭前阅卷或者法庭调查初步判断拟适用经验法则时,应该赋予双方知情权并在庭审过程中给予充分辩论的机会。
再次,法官应充分调动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反驳动力以强化对经验法则的证成。基于切身利益和职业伦理要求,被告人与辩护人作为辩方对控方指控事实及法院裁判事实中的经验法则及事实推论具有天然的辩护动力,由此也成为证伪经验法则命题及削弱前提与结论支持力的优质资源。
总之,庭审中如控方或辩方主动适用经验法则,则法官应要求公开证成经验法则内容及论证结构;如法官拟主动适用经验法则且不利于被告人时,则应主动公开、充分调查并给予辩论的机会。
(四)证成命题:通过集体论证确保经验法则的命题证成性及本案适合性
对经验法则的证成包括命题证成性及本案适合性,其中命题证成性主要通过前文所论规范证成、逻辑证成和价值证成来实现,而本案适合性则需要判断经证成的经验法则是否有助于判断本案事实争点,以及该经验法则是否可以充当事实论证的前提。因此,证成命题的目标在于确保经验法则具备可靠的论据质量且与事实争点存在相关性。在证成路径上,法官通常需要借助集体论证来解决来克服个人偏见。具体而言:
首先是法官内部非正式交流。通过法官之间的非正式交流,互相提供裁判思路、经验感受及证伪根据等,帮助法官完善修正经验法则。
其次是有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讨论。法官长期浸淫于事实认定及裁判纠纷,存在偏见和短见是客观事实。随机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讨论,可有效克服专业法官的认知偏见,完善经验法则的证实及证伪的路径。
再次是落实类案强制检索机制。虽然经验法则不能上升为法则性质的证据规则,但类案的裁判规则可作为本案裁判的参考,而且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经验法则具有类似性。通过类案检索可避免对经验法则的误用,且有助于事实论证过程及结论的可接受性。
(五)事实论证:基于经验法则展开具体事实论证
培根就一般性的认识规律曾提出“假说-演绎”思维方式,即“我对于解释自然的指导含有两个类别的分部,一部是指导人们怎样从经验来抽出和形成原理;另一部是指导人们怎样从原理来演出和推出新的实验”。在经验法则命题获得充分证成后,法官的事实论证过程同样具有“假说-演绎”思维模式特点,并根据经验法则及证据情况选择不同推理模式加以论证。
在演绎推理模式中,经验法则充当着大前提,本案确定事实为小前提,据此演绎出结论事实。如在案例1中,“驾驶人员在前方道路通畅情况下多次变更车道常出于故意”的经验法则为大前提,本案中赵亮多次变更车道,结论事实为赵亮变更车道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
在溯因推理模式中,经验法则充当着小前提,本案事实为大前提,据此回溯推理认为结论事实是可能的。随着回溯推理的次数愈多,结论事实成立的盖然性越高。如在案例4中,“善意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都会申报债权”的经验法则作为小前提,而华源京都公司和恒天公司均未申报债权事实作为大前提,由此回溯出可能性的结论事实为华源京都公司和恒天公司在前述股权转让协议时系出于恶意。
在事实推定模式中,为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推定规则本身即属经验法则法定化,由此证据承担着事实推定规则的条件功能。只要证据确定,则推定事实成立,除非存在反驳性的例外事实,即对“有证据证明确属……的除外”加以证否。
(六)公开心证:裁判文书公开经验法则内容及事实论证过程
法律不仅要向公民施加其要求、义务和命令,还要向公民公开证明该种要求、义务和命令的合理性。无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其详细跟进诉讼过程,了解裁判逻辑是信服裁判结果的基础,而了解裁判逻辑的前提是法官完整公开裁判逻辑。“从提高裁判的社会效果角度来看,强调法官裁判的他向证明属性,要求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细致说明案件裁判过程、论证裁判理由,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论证事实时,其责任伦理要求公开心证过程,接受当事人、法律同行乃至社会公众的评价。完全不公开心证过程仅告知裁判结果的判决,不仅缺乏可接受性,而且还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
首先,就公开内容而言,裁判文书不仅要公开经验法则内容,更要基于经验法则发挥功能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评价证据时,裁判文书还需要阐述依据经验法则对证据可靠性与证明力的详细评价;在评价事实主张时,裁判文书还需要公开具体论证模式;在证成裁判事实时,裁判文书还需要公开对反驳观点的证否;在论证事实归属时,裁判文书要阐明事实与规范的连接点。
其次,就公开标准而言,裁判文书不仅要公开正向的证立过程,还要公开逆向的证否过程。如果裁判文书仅阐述法院的主张而无视控辩双方的异议,则无异于自说自话;如果裁判文书仅以“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为由回应控辩主张,则无异于武断专横。如在评价证据时,若被告人的辩解与经验法则不符,则法官宜以规范的语言形式表述经验法则“一般情况下,若遇到A情况,则会出现B情况”,再指明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属于或者不属于A情况,最终得出被告人辩解是否可靠、证明力大小的结论。当然,评价的前提是记载,即裁判文书客观如实记载控辩争议的内容及其推论逻辑。唯有在准确记载的基础上,法官充分运用经验法则论证事实的行为,才能在基于程序尊重基础上真正提升裁判结果公信力。
虽然富有良知且“有责任心的法官可能不满足于证明责任判决的结果,又无法通过其他更为妥当的方式克服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不得不走上经验法则代表的 '少有人走的路’”,但查明真相是法官的责任,实质真实是法官的义务,定分止争是法官的追求。充分运用经验法则通过事实论证以准确查明事实,是法官避免轻率依据证明责任裁判案件,实现案结事了裁判目的自然选择。虽然经验法则系不完全归纳的结果,事实论证无法满足绝对的客观真实要求,但对经验法则证成过程的严格控制及对事实论证模式环节的严密把控,可有效控制司法证明风险,有助于法官准确评价证据、精准认定事实并有效约束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