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师您好,我司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作为支付方,从民工专户替劳务公司代为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工资月额度超个税起征点(例如月薪1万),担心劳务公司未按要求给民工申报个税,故由劳务公司出具委托付款时备注条款:(委托XX公司代为支付民工工资,个税由我司申报,未按要求或者未申报与贵司无关),这样是否可以免除我司的个税或者发票的风险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 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综上,建筑总成企业代劳务公司支付的民工工资,个税申报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不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人,并且,劳务公司是否申报个税,不会导致其开具的发票出现异常。 在实务中,除了上述由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公司支付民工之外,还存在直接由总承包企业聘用民工,在劳动法律关系上,总承包企业与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总承包企业必须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承担给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上述方式由总承包企业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总承包企业与民工之间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总承包企业支付给民工的工资在总承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总承包企业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综合所得”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减去5000元扣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国家规定的扣除,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同时总承包企业和民工要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缴纳社保基数是民工的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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