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 您好,前期总局领导回复了食品企业标准使用问题“使用团体标准或者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由获授权生产企业按要求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 请问获授权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什么平台或者什么方式公开相应标准内容,近期类似投诉举报较多,企业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查询很多资料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请总局领导给予明确指示,以便基层工作,谢谢。 使用团体标准或者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授权信息无须公开。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伙伴网:站内刊载的文章、视频、图片等所有内容,仅用于学习交流,若有侵权内容及其他涉法内容,请及时与网站联系删除或修改。 特此声明! 图片来源于创客贴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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