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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 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范家别苑 2024-09-20 发布于广东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0】1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7-10  施行日期:2000-07-19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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