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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时业主表决权规则之完善(摘要)

 鲁西文苑 2024-09-22 发布于山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时业主表决权规则之完善(摘要)

原发表于最高院《人民司法》/2022年第28期

人民司法杂志社

        《人民司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载文阐述司法解释,分析典型案例,反映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道社会各界所关心的重大案件审理情况,研究解答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作者:曾耀林(成都双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山东高院转发/2023.02.08

       内容摘要:

       在既有住宅中增设电梯,民法典确定了“双2/3+双3/4”的业主表决权规则。这一规则在有力推动适老化改造政策落实的同时,也导致了高低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失衡,对低层业主造成了新的不公,引发了高低层业主之间的纠纷。为弥补这一不足,建议在现有制度中完善对低层业主的救济机制,即在民法典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电梯增设后高低层业主之间应该协商确定对低层业主的补偿,无法协商一致的,低层业主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从而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健康推行,提升社会治理效果。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在物权法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完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由此,确定了当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双2/3+双3/4”的表决权规则。这一规则更加注重业主的参与度和表决权行使过程的规范性,实质上下调了业主同意意见的占比要求,降低了增设电梯的表决通过难度,有利于更好更快地推进电梯增设进程。”

        “ 保护低层业主的合法权益,必须保障其知情权,确保所有业主均完全知晓电梯增设事宜,也有平等参与投票表决的权利。我国《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楼要设电梯,因此,绝大多数老旧住宅都是6层楼。若把1、2层视为低层,3~6层为高层,则高层业主数量正好符合现有表决权规则中规定的2/3的业主参与比例。也即,若高层业主全部同意增设电梯,则低层业主即使全部缺席表决或在表决中全部表示反对,也不影响最后结果,本文案例1即是如此。”

        “案例1:2019年,顾某等高层业主欲增设电梯,将加装电梯初步方案予以公示,低层业主李某考虑到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明确表示反对。双方多次沟通未果,顾某等人调整方案,将对李某的影响降到最低。新方案公示期间,李某未明确反对。顾某经其他业主委托与电梯公司签订委托书并继续电梯增设进程。后李某发现电梯已进入施工准备阶段,公示材料中自己房号处被冒签“不参与、不反对”内容,并载明“14户均同意”等内容,遂以公示材料与事实不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委托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14户业主中有10户均同意委托顾某作为业主代表,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授权,且其委托行为未违反和超出委托书约定权限。公示材料中载明的“14户业主均同意增设电梯”存在表述瑕疵,但该内容是在李某并未在第二次公示期间书面表示反对、对应签字栏留白的情形下,由电梯公司代为书写了“不参与、不反对”公示结果显示,14户业主中有12户均同意增设电梯,已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故该瑕疵并不导致委托书中该内容无效。李某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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