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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不予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建喜图书馆 2024-09-22 发布于山西

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以下简称《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中,对不予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民警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问题。

本文拟结合具体执法情形,对有关不予处罚规定进行归纳,以期对执法提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及类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的;

4.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8.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

10.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四)对超过违法行为追究时效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公安部在《解释》中,对不予处罚的处理作了规定: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超过法定时限,公安机关不再启动调查程序,对被侵害人提出控告或者违法行为人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经过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依法作出终止调查。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实务问题释义

1.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行他字〔2012〕7号)答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2.对于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有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等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如何选择认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有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等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第一部分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3.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如何操作?

根据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第一部分第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来源:渭南公安法制、独角法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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