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判定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管培生入职 43 天拒绝周末跑 10 公里被辞退事件评析

 璞琳说法 2024-09-23 发布于江西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民商法的文章与资料(四)
黄璞琳有关社会事件的评论文章(一)
——————

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判定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管培生入职 43 天拒绝周末跑 10 公里被辞退事件评析

黄璞琳

【事件】

2024年9月,“应届生因拒绝公司组织的周末跑步活动而被辞退”的事件,应引公众热议。张先生称其于2024年7月22日入职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任管培生一职,工作43天期间,因拒绝参加公司组织的休息时间户外5公里、10公里跑步活动,在9月4日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称,公司组织的户外跑步活动,第一次是要求员工在8月21日晚9点下班后进行5公里的户外跑步,第二次是要求员工在8月31日(周六)早上7点,到某公园集合进行10公里的户外跑步。张先生说自己连续高强度加班12天,每天工作十三四个小时,身体疲惫不堪,所以未参加公司组织的休息时间户外跑步活动。不料,该公司居然以此为由辞退张先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称,张先生拒绝参加跑步活动反映出其缺乏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不符合公司对管培生的要求。张先生已经于9月12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璞评】

坐等该公司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直至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被判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是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装扮、任意使用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以下情形: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八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确实是用人单位非常喜欢使用的条款,但该条款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装扮、任意解读、任意使用的条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经研讨形成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1条,针对“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就认为:

1.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2.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虽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解答,只是他们本机关、本机构的认识,并非有权解释,不具有普适性,但可供大家用作法条理解的参考。

用人单位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是在录用该劳动者时就明确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时就告知的录用条件,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该劳动者明确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这里的说明理由,应当包括说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

回到本事件,该公司以试用期内的张先生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休息时间(下班后的晚上,以及周六休息日的早上七点)5公里户外跑步、10公里户外跑步活动为由,认定张先生“缺乏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公司前述理由,可说是任意解读“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其一,从目前披露信息来看,该公司录用张先生时,并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中包括“有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且是否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是判定劳动者有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的事项。另外,即使该公司在录用张先生时,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中包括“有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也不能将劳动者是否参加公司组织的业余时间团建活动作为判定劳动者有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的事项。

其二,休息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并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基本人权。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参加团建等活动,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明确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其三,该公司一方面将其组织的员工休息时间(下班后的晚上,以及周六休息日的早上七点)5公里户外跑步、10公里户外跑步活动,称为自愿报名参加;另一方面,对张先生在自己连续十多天每天完成工作就到晚上十多点、身体疲惫的情况下,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休息时间5公里、10公里户外长跑活动这一情况,该公司认定张先生工作磨蹭、“缺乏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该公司变相强制员工尤其是连续多天加班至晚上十多点的员工,在休息时间参加5公里甚至10公里户外跑步团建活动,本身就是侵权违法行为。同时,张先生试用期内连续多天要加班至晚上十点才完成工作,张先生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休息时间户外长跑团建活动,与”工作磨蹭““缺乏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之意,并无正当合理的因果逻辑关系。其实,该公司给试用期内的张先生布置的工作任务,需要张先生连续十多天加班到晚上十点,本身合法性合理性就有问题,更不能据此来认定张先生”工作磨蹭““缺乏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