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说宋朝十八帝 之 宋神宗:心比天高却抱憾而终的改革者 三、熙宁变法 (三)熙宁新法 10.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八月,颁布实施“方田均税法”,首先在河北、陕西、河东、京东等路的丰收地区和平原州县实行,然后逐渐推广到全国各地。 方田均税法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登记造册,作为征收土地税的依据;均税,是按照地势、土质的肥瘠把土地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主要内容为: (1)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 (2)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 (3)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 11.将兵法 熙宁五年,颁布实施“将兵法”。 将兵法的主要内容是把禁军的厢、军、营、都四级编制,改为将、部、队三级编制,改变“将不知兵、兵不识将”的弊端。 (1)置将。首先对全国的军事部署进行调整,在京畿设37将,鄜延等五路设42将,东南六路设13将,全国计设92将,“各专军政,州县不得关预”,并派“尝经战阵大使臣专掌训练”,“早晚两教”,“日夜按习武艺”,一将所率军兵数从3000到10000不等。 军队部署完毕,各部配置固定的将领,士兵不再随意调动,上下相熟,打仗时能“得士死力”。 (2)省兵。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对禁军和厢兵进行全面考核,身高不合格、体能不达标、技能考核通不过的军兵,一律淘汰,逐级下放,直至免为平民。 合并军营一直持续到元丰年间,“岁有废并甚众”。 通过省兵,宋军人数从“凡一百十六万二千”减为“五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八”,裁军过半。 12.设置军器监 熙宁五年八月,“置军器监,专总内外军器之政”。 (1)宋初,政府制造兵器,由三司“胄案”主管,没有专管官员。熙宁五年八月废“胄案”,置军器监,以随侍皇帝的官员大学士、侍制、给事中、六部尚书侍郎、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等“侍从官”出任长官“判监事”,以改进兵器制作。 (2)对军器监各级主管严加考察,如果武器制作不精者,视情节轻重,“黜陟其官吏”,升降官员。 14.《三经新义》 熙宁八年二月,颁布施行《三经新义》。 “三经”是指《诗》、《书》、《周礼》。变法开始之后,王安石和他的儿子王芳以及吕惠卿等人共同对“三经”作了新的解释。 《三经新义》颁布后,学校以之作为主要教材,科举以其为考试标准,以统一天下读书人的思想,为推行新法培养人才 参考资料:《宋史·卷一百九十二·兵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七你、卷二百六十九、卷二百七十四、卷二百八十一、卷三百四十三》,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兵二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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