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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何时缴纳契税?

 新用户36369806 2024-09-23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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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是按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定额征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的征收时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建设项目在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经建设单位申请 , 主管部门同意之后 ,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除此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自申请核费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房地企业从政府购入土地后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还要缴纳契税?什么时候缴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政府购入土地之后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判断一个企业什么时候开始有了纳税的义务。但有了纳税义务并非意味着必须马上去申报缴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也就是说,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申报缴纳时间为办理权属登记前即可,而不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是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企业从政府购入土地之后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不属于办理产权登记情形,也不属于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列举的情形,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建议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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