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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 | 代议制政府的财产和契约权利制度

 激扬文字 2024-09-24 发布于四川
代议制政府的财产和契约权利制度

作者 | 曼瑟·奥尔森

翻译 | 苏长和、嵇飞 

编辑 | 经典摘读

正文 | 2830字

阅读时长 | 约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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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社会中确立了和平的秩序,社会中大部分人就通过生产和对彼此有益的贸易来获得自己的利益。为了有效的生产,他们需要一些可以保护财产权的制度安排。为了从相互贸易中获得利益,还需要一个第三方的执行机构,因为社会中的个人需要确立制度安排以确保合约的执行。因此,界定和保护财产权,以及执行合约和解决纠纷的机制就成为大家的共同利益。那些确立并维持代议制政府的人,因此就会有兴趣在司法制度内强制执行协议并解决协议冲突。

如果法院和司法机关是在政府行政首脑手中控制的,它们可能就与其他政府权力机关一起,被用来扩大政府领导人的权力。如果裁定财产归属纠纷的人听从于政府领导人的话,那么这个领导人就希望申明任何财产都是属于他的。如果反对政府领导人这种做法的人会在政府领导命令下受到惩罚,那么专制政治就会出现。同样但不严重的问题是,如果有力的政治领导人控制住法院系统的话,结果也类似。 

因此,那些确立权力分享安排的人有动机去确立财产与合约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法律解释制度,以让纠纷置于与当事人没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手中去解决。如果个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在里面,他们就更可能根据自己对事件本身是非曲直的认识,或者说是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来做裁定。经验表明,这样的社会安排至少可以运转良好。

注意的是,在权力分享制度下的人创造的以确保他们不会成为专制迫害牺牲品的结构,也同样保护着财产权和契约权。按照概念来说,在真正的专制体制下,不存在在专制者之上的权力,因而也就没有机制可以确保臣民的财产不被专制者没收。相反,权力分享的真正逻辑在于创造一个可以产生这样机制的代议制政府。

🟣光荣革命

许多从专制向民主转型的事例都不是自发的。20世纪甚至19世纪代议制政府的出现部分受惠于英国和美国代议制政府范例的影响,当然有时也与其他民主国家有关。美国宪法确立的民主受到英国1688—1689年光荣革命政治安排的影响,这与那些曾经是英帝国自治领的地区独立以后成为民主国家途径是一样的。

因此,这里重点论述的是英国光荣革命以及一个世纪后美国宪法确立的一种真正的代议制政府。尽管它们没有一直存活到现在——我们这方面的知识是有限的——但是自发型代议制政府还是在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北意大利和雅典以及罗马共和国的其他一些城市国家出现了。它们是否与我们的理论相吻合或者冲突,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留给其他人去回答。

让人高兴的是,代议制政府一开始在英国的出现与当代理论展示的关于民主转型的逻辑非常接近。17世纪中期英国的内战最后没有一个胜利者。英国新教会中的不同派别及团体,以及与其互相结合在一起的其他经济与社会势力,正好非常吻合地配合着。残酷的战斗不断发生,而自克伦威尔以后,没有一方势力可以击败其他所有势力。复辟的斯图亚特国王本可以做到这些,但是他们犯了很多错误,他们试图联合的各种冲突的宗教政治团体最后也成为自己的对手,从而招致其失败。 

没有一个胜方领导人、团体或者政治派别能够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团体身上,或者去直接形成一种专制体制。正如前面的逻辑所表明的、代议制和相对民主的政府部分是因为最后没有任何一方可以使自己成为绝对的君主。该逻辑同时还告诉我们,制造光荣革命的那些领导人有激励动机去设计一个权力分享的制度安排以减少任何人拥有超过他人的绝对权力的可能性。每个握有权力的领导人或者团体最好的选择办法,就是同意设立一个占支配地位的议会,它代表所有各方力量,并限制赋予政府的权力,同时使君主拥有的权力有限化。制造光荣革命的各个独立的领导人与政治团体还设立独立司法机构、签署《权利法案》以及对判例法进行重大变革,总 之,他们希望借此防止其他专制力量的兴起。

由于君主权力受到较好的限制,有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一个更加稳定的判例法体系以及《权利法案》,英国人开始对很多事情有了相当高的信任度,他们相信彼此之间签署的任何契约都会得到公平的执行,任何私人财产也会相对安全可靠,而他们对政府的批判也不至于遭到迫害。与此逻辑有关的是,我们看到,同样的制度安排与结构减少了那些制定新制度安排的人以后可能成为新专制统治牺牲品的危险,它们同样增加了财产权的安全和契约执行的可靠性。1689年后英国个人的财产和契约执行显然比以前任何时候都稳定,也正是在英国光荣革命后不长的时间里,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

虽然美国民主政府的出现部分受到英国模式的影响,但是它也与当时美国没有存在单一的政治团体或者殖民压迫有关系。13个殖民地特性各异,甚至在奴隶与宗教问题上也不一样。总的来说,各个不同的殖民地在英国统治下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内部民主,并且拥有不同的宗教和经济集团。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当然也利用了权力分配及制衡原理来防止专制统治的出现。而 且,与前面所论述的看法一致的是,制衡、法院的独立性以及 受到《权利法案》保护的广泛的个人权利,不仅最小程度地减少了独裁政治的可能性,而且保护了财产和契约权利。

🟣有限的行政权力与更强的财产权利

关于意大利北部城市国家的知识(至少对我来说)是非常有限的,那里当然不缺少我们刚才所阐述的逻辑的例子。有时,当重要的家族或者商人为他们的城市组织一个政府时,他们不仅通过投票方式确立权力分享的政治结构,而且力图减少政府行政机构首脑拥有专制性权力的可能性。例如在热那亚,一段时间里政府的行政首脑不得不由外来人担任,这样,行政首脑就不会与该城市任何强有力的家族发生直接关系;而且,他只有固定任期,在任期结束后得离开这个城市,并且被禁止与当地人结婚。在威尼斯, 正如本书理论所预示的,这些相同的城市国家似乎拥有比同时代欧洲王国更完善的法院、契约和财产权利,这些城市国家创造了当时欧洲最发达的经济,更不用 说文艺复兴时代辉煌的文化成就了。

要保证这些城市国家中大规模积累的个人财产和资本不受没收是很困难的。那些拥有巨大财富的人本身就成为被征借或者以其他专制形式侵占的显要目标。这些城市国家中资本的供给对风险调整中所得的回报也是极为敏感的,这与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供给所得回报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所以,专制统治下的没收和侵占财产行为——因为良好的财产和契约权利应该会特别有助于经济增长——会极大地影响城市国家的经济增长。正如狄龙(De Long)和谢莱夫(Shtleifer)告诉我们的,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城市国家中,那些没有处于专制控制下的城市经济增长要比处于绝对专制控制下的城市增长好得多。

文来源:《权力与繁荣》/[美]曼瑟·奥尔森著,苏长和、嵇飞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部分内容由编者整理,注释从略。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之用,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如对本书有兴趣,请购买正版书籍。如有侵权可通知本公众号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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