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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人网购魂,今天网购不够狠,明天动迁你没份?

 letuspray 2024-09-24 发布于上海

网购人网购魂,今天网购不够狠,明天动迁你没份?

网购为何能与动迁安置扯上关系?为何网购多少还能够影响甚至决定一个人能否取得动迁利益?请看下面的案例。

葫芦娃一家准备动迁,动迁时,三娃表示这动迁利益也有他一份,因为他离婚后在房屋连续居住满一年,所以有份。

其他人不认可他的说法,三娃拿出收货地址在动迁房屋的网购记录,表示自己经常网购,这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房屋内实际生活一年以上。

那么,你认可三娃用网购记录证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做法吗?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案例来源:(2024)沪02民终1462号

三娃自述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接近成年时搬离,后又变更其说法称离婚后于2012年至2015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前后陈述内容不一致,其提供的京东APP购买记录和信用卡还款明细单无法证明其居住情况,故在没有有效证据证实邵某成年后在涉案房屋内连续稳定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前提下,一审法院无法认定邵某符合本案同住人的认定条件。

假如,三娃平日买菜、外卖也都是网购,平均两三天就有一单该地址的外卖,是不是结果就会大不一样了呢?

附规范:三机关分别规定,如何认定哪些人可分割动迁利益?

(1)上海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②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③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④因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对象认定办法》61号令之规定。①截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②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并居住在内,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相关特殊情况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③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相关特殊情况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3)2011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述规定对同住人的标准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高院解答中 “他处有房”是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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