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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问题(四·增值税)

 魏春田 2024-09-25 发布于陕西

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若标的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处理因出资标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以货物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同时,根据该文件第二条之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货物对外投资的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或其他物品出资

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自然人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或其他物品对外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款,“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就是说自然人将自己的物品进行投资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不征增值税。

如果股东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则需要再区分一下使用过的物品类型。以下分类主要政策依据为《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一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具体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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