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合法表决的逻辑分析 ——兼析本单元加梯案一审错判的根源 谢存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87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将加装电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完善类”改造内容,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积极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力争做到能改则改。” “大力推动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加快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加装电梯技术路径、政策机制,力争形成一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典型案例、示范项目。”“要准确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措施,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性互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1〕50号)指出:“居民对小区实施改造形成共识的,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 ; 改造方案应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工改造。” 《聊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第六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还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在加装电梯表决中,总人数=同意人数+不同意人数;同意人数 = 总人数—不同意人数;不同意人数=反对人数+不反对、不参与人数。同意率 = 同意人数/表决基数。根据参与率、同意率两步表决计算程序,加装电梯表决可以分为高、低两道门槛:(1)高门槛。在所有业主均参与表决的情况下,以占比全体业主为前提条件和计算基数,由于2/3参与率、3/4同意率成立条件不复存在,实际参与率达到全体业主的3/3,实际同意率达到全体2/3的4/4,也就是全体业主的2/3。(2)低门槛。在反对方不参与表决的情况下,以占比2/3业主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和计算基数:总体同意率=2/3(参与率)X 3/4(参与同意率)= 总人数X1/2。根据加梯单元具体情况,同意占比达到法定比例就合法有效,低于法定比例就不能合法生效,超过法定比例当然合法有效。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超过全体业主的1/3,无论其是否参与表决,表决结果都不能合法通过;如果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低于1/3,无论其是否参与表决,表决结果都可以合法通过;如果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等于1/3,同意业主占比达到全体业主的2/3且全部参与表决,表决结果才可合法通过。因而,在业主加梯表决实践中,衡量表决程序是否合法,通常以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是否达到占比全体业主的2/3为审查标准。只要同意占比达到单元全体业主的2/3以上(含2/3),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对此,最高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50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从各地法院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对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关系民生的事项也是大力支持的。如重庆某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楼房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履行了其他程序,故案涉楼房加装电梯施工符合法律规定。” 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第一批11个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典型案例,明确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规则》。其中第一个案例 ,就合法认定加装电梯表决程序问题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该楼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指导规则》第二条指出:“对于依法加装电梯行为,同一单元上下楼层业主、同一栋楼相邻单元业主、同一小区相邻楼栋业主均应当予以尊重和包容,不得违法阻挠施工。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造成损失,施工单位等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概而言之,以占比2/3业主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和计算基数,只要占比2/3业主的3/4同意、或者全体业主的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以全体业主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和计算基数,只要同意占比达到2/3以上,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认定“只有占比参与表决业主的3/4同意才合法”,既是对民法典第278条内在逻辑的错误理解,又是对表决事实的错误认定。除主观故意以外,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形成了本案错判的主要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它违背法理逻辑。民法典第278条在物权法第76条基础上降低了表决通过门槛,它却提高了表决通过门槛。本来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的事实行为不应列入有效表决计算基数,它却硬要列入表决基数。 二是它违背事理逻辑。同意率和反对率(不参与和表决反对的均按反对对待)本来是反比关系,它却认定为定比关系。 三是它违背情理逻辑。《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加装电梯这项事关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民心工程,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它却毫不在意,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序良俗。 四是它违背数理逻辑。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本来参与率达到2/3、同意率达到3/4合法有效,它却搞成了“全体业主的3/4以上同意才合法有效”,这无论怎么讲都是说不通的。 五是它违背表决程序。把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和通过条件分割开来,按自己的意愿排除和选择适用,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六是它违背举证程序。加梯方提供的直接事实证据不予采纳,却违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谁主张谁举证、谁举证谁担责”的审判原则,采纳以不合法方法取得的所谓证据,严重侵害加梯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七是他违背公共利益。本来占比全体业主的1/2或者2/3同意就可以合法加梯,本案形成审判案例以后,将会使我市大批符合条件的单元不能加装电梯,将会有众多的老年人陷入“上下楼艰难”的生活困境。 八是它违背庭审程序。本案应该适用简易还是普通程序姑且不论。本来采取了简易程序,实际上拖延时间超过了普通程序。如果能做出公正判决还可理解,却搞成了严重错判。尤为严重的是,未经庭审质证 ,以驳回上诉的方式,掩盖反对加梯业主撤销权的消失,违法撤销加梯方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是极其错误的。 基于上述原因,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强烈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附加说明:不符合成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总则编部分不仅重新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扩大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而且增加了“意思表示”的决议形式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内容要求、部分生效、生效时间以及附条件、附时间等内容。相关法条内容: 1.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3.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4.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6.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在主张加梯方发起的表决活动中,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表决,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不能和加梯方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不能生效。这里所说的不生效,是指在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中不生效,但其持反对态度的意思表示已通过不参与表决(消极不作为)得以表达。因为,在认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时,只计算同意业主是否达到占比全体业主的法定比例以上,反对业主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否则,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如果将反对业主认定为合法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则会因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有效条件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比如,12户单元中,有5户坚决反对,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只有7户,这7户业主即使全部参与表决,也达不到2/3参与的法定要求。这时候如果将一户反对加梯的业主列如参与表决范围,表面上好像可以通过了,但因其意思表示不一致、不真实,反对业主有权要求撤销而导致表决结果不能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