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乔最近逢人就哭诉, 自己母亲承租的房子,自己儿时还住过的房屋,现在动迁,居然没我份,和我一点没关系。苍天不公啊!! 那究竟怎么回事呢? 原来小乔母亲为房屋原来的承租人。小乔儿时不仅在该房屋长大,而且户口也随母亲迁入其中。但是后来呢,小乔大乔都随母亲搬入新房,后来新房动迁,小乔享受了该次动迁福利。 老房子动迁了,小乔准备过来分杯羹,认为这是自己母亲承租的房屋,自己儿时就在此长大,自己户口在内,也帮助多分动迁利益,所以,小乔也要分本次动迁利益。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案例来源:(2024)沪02民终2886号 法院裁判精选, 首先,小乔与系争房屋原始承租人为母女关系,及其小时户籍在册并在该房屋内长大,不等于对系争房屋来源具有贡献。安置房屋选购套数虽然与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数及人口结构有关,但并无证据证明某套安置房明确指向小乔、大乔。系争房屋征收不存在因人口增加的利益,安置房只是征收利益的表现形式。因此,小乔、大乔不因贡献而有权分得征收利益。其次,小乔、大乔均属控江路某室配房人口,房屋面积符合当时人均居住标准。大乔分得该房屋时虽然未成年,但该次分房系基于房屋拆迁安置,并非其父母单位福利分房。因此,小乔、大乔均属享受过拆迁安置,不论是否在末次户籍迁入后实际居住超过一年,均无权再享受本次公房征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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