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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年有关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论述,被大法官主编书刊引用!

 璞琳说法 2024-09-26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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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年有关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论述,被大法官主编书刊引用!

黄璞琳

偶然之间得知,本人通过“璞琳说法”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首次推送,又于2020年修改后再次推送的有关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论述,被江必新大法官2021年主编的有关行政处罚法的释义书刊,基本全文引用!

2016年10月19日,本人在“璞琳说法”微信公众号推送原创文章《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的立案条件》,提出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立案的基本条件应当是:有理由认为存在违法事实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且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同时具体列出了六项立案条件:“存在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且相关法条设定了行政处罚的行为”、“办案机关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仍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内”、“不违反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初步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璞琳说法”微信公众号文章: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的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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