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一则关于#母亲玩手机3岁幼童商场坠楼瘫痪#新闻引发了热议:一位母亲因在商场低头玩手机,导致她的三岁孩子不慎在扶梯口坠楼,最终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法院判定涉事商场对该幼童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54万余元。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引发了激烈讨论:家长的监护责任在哪里?商场的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今天,我们不妨来说说这个案件。 01 商场承担70% 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首先,我们来探讨法院判定商场对幼童的损害承担70%赔偿责任是否合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责任,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伤害发生。然而,商场作为公共场所,也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其场所内的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2021)粤14民终2071号判决书中指出,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时,应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 在本案中,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确保场所的安全性,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法院的判决,商场并未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固定阻拦装置将存在坠落危险的梯并予以有效隔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判定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依据专家观点和司法实践,类似案件中,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通常会被判定承担较高比例的责任。 02 赔偿154万余元 是否合理? 而154万余元这个数额在现实中是否过高或过低,同样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在法律的实施中,赔偿金额的合理性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对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的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这一数额不仅包括了医疗费用、后续护理费用,还涉及到因伤残而导致的生活质量下降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这样一位年幼的孩子来说,未来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法律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类似案件中,赔偿金额通常会根据实际损失和未来预期费用进行综合评估。 例如,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杜某辉、黎某诉杜某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判定侵权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思考,这样的赔偿金额是否能够让商场在安全方面引起重视? 而对于这样的赔偿判罚,不少网友质疑:家长的责任几乎被淡化,商场却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这是否会给社会传达出错误的信号? 03 监护人的“完美隐身”? 很多人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关键的责任似乎并不仅仅在于商场的设施是否完备,更多的是家长的监护行为。孩子母亲虽然在场,而她的注意力却被手机牢牢吸引,孩子在扶梯口玩耍时,母亲的疏忽无疑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中,幼童的母亲在商场内玩手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幼童坠楼受伤,通常需要被判定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例如,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在《谢某丽、刘某成诉罗某然、陈某蓉等31人、第三师四十九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判定未成年人在大量饮酒后溺水死亡,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法律,监护人应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但在这一判决中,监护人仿佛“完美隐身”,责任被大幅度转移到商场身上。难道家长的疏忽就可以轻易地转嫁给商场吗? 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代社会对家长的监护责任往往显得过于宽容。我们一方面希望商场和公共场所能加强安全措施,另一方面又需要家长自身提高警觉,强化监护意识。法律的公正不仅在于赔偿,更在于对责任的清晰划分。家长与商场的责任应当形成合力,推动社会对儿童安全的重视。 04 结语: 低头族时代的反思 在这起案件中,商场与家长的责任交织在一起,反映了我们社会对儿童安全意识的欠缺。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家长的监护责任,特别是在信息时代,如何在忙碌的生活中保持对孩子的关注。 当然,批评不仅仅针对家长,商场、学校及社会各界都应共同努力,提升公共安全设施的标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良知必须齐头并进,才能真正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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