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诉前)财产保全了被告的财产后,被告要求置换(更换)财产怎么处理? 原则上当然是不能解除查封,不能进行置换。 但是,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 首先,要解除财产保全的查封、进行置换的程序,只能通过执行行为异议来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只做“形式审查”——翻译成人话就是——大致看看原告的起诉金额和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是不是大差不差,至于原告起诉了5个被告,金额1000万,其中有4个都是陪跑的,原告还保全了4个陪跑的哥们名下500万的财产,这事儿可不是在执行行为异议中来处理。 这是诉讼阶段法官的事儿,他即便看到了,最多也就是说两句“原告不讲武德”、谴责一下他不诚信。。。。原告出门就“呸了一声”,骂骂咧咧的走了出去,消失在人群中。 其次,在提出这个异议的时候,通常需要提供“价值证明文件”。 常见的比如:同类、同地段的房子大概多少钱,不动产备案价多少钱,目前二手市场上均价大概多少、正式点的话还可以弄个评估报告看看多少钱。 再次,置换的时候一般需要原告点头同意。 原则上原告点头了,这事儿肯定好办,但是,现实中原告怎么可能随便点头呢,好不容易才拿捏到,此时正是“出气”的黄金时刻,不能这么瞎搞。 当然,如果价值确实过大了,资产也算是同类或者更方便执行的,法院通常会同意。 比如:本来查封的是100个车位,现在置换成50个商铺;此前查封额是商铺、车位,现在置换的是住宅或现金【概率极低】。 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最后一种情况,这类事情要成功,往往还需要外部协调沟通处理,你懂的。 答主只能先说到这里了。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答主了怎么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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