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问题曾留言过,但不知道是否留言成功。 现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实施,第十五条先说了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然后接着说了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这是老的办法包括《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里没有的,我们能否理解为如下操作:比如学校,以学校的名义办一个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主体责任,食堂的承包商则以公司名义办理在学校食堂地址上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样,发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对学校主体以落实主体责任方面的条款进行处罚,对承包商以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条款进行处罚。这样校方和承包方都能面临处罚及信用监管的惩戒。这是基层现在讨论比较多,意见不太统一的问题。 在食用农产品后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免于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所查处的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谢谢! 留言日期:2023-11-21 在食品违法案件中,如果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关于货值的金额和违法所得能否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呢? 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3-11-23 食品不执行《产品质量法》。 根据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压片糖果广告宣传中宣称“减肥”功能,经举报人送第三方机构检测(实验室内部方法检测)该压片糖果中含有“布噻嗪”成份。360百科中介绍:布噻嗪,也称异丁噻嗪,是一种中效利尿药,主要作用于泌尿系统。但查询《药典》无“布噻嗪”。 由于食品中“布噻嗪”的检测项目没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咨询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均没有检测资质(只能实验室内部方法检测,出具产品测试报告),无法进行判定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请问“布噻嗪”是否属于药品?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测试报告(无CMA章印)能否作为处罚依据?该案件如何定性处理? 您好!本人是一名基层执法人员,近日,收到许多类似四宝粉、四宝片、XX丸类产品的投诉举报,此类产品的共性问题为原料中含有《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中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如三七、丹参),而涉案产品并无保健品标识。举报人举报涉案产品为三无产品(标签仅有重量,无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非法添加中药材等,而商家定义为初级农产品,并在其网销店铺作了一些声明(代客磨粉、代客压片等)。 留言日期:2023-03-22 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们会说这个经营者违“法”,即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而不会说这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说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理应无法获得十倍赔偿的,即消费者想要获得十倍赔偿是无法可依的。当然,最高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与我的说法相反。 如果“食品中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见第1—6批汇总),比如吊白块等,那么我们是用《食品安全法》第34三十四条第一项定性的。显然,这个食品经营者的行为是违“法”而不是违“食品安全…标准”。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用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我想问的是:对于这种违“法”的行为,是否不得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换种说法,只违反《食品安全法》法条、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到底能不能适用第一百三十六条免罚? 如果不能,能依据什么进行处罚? 请明示。 来自: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局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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