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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官方发布!2024年度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疑点指标政策(口径)说明!建议收藏转发!

 whoyzz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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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疑点指标

  

指标1:高企科小动漫软集企业未享受研发加计

      政策(口径)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对纳税人研发费用占比分档评价提出相关要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软件企业认定基本条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基本条件对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有相关规定。
     【提示】企业如果申请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漫企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则根据相应认定管理办法,该企业对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有相关规定,需要归集相应的研究开发费用,并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如果没有享受,则该企业存在虚假认定情形,需要进一步核查确认。
指标2:负面清单行业享受研发加计

      政策(口径)说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以下简称“全部收入”)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如果企业实际开票主营业务与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则享受研发加计扣除存在相应税收风险,建议企业先更正行业信息,判断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后再确定是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指标3:填报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加计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提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相关规定, 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指标4: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极小、研发加计金额不足研究费用支出10%或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为整数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合理性监控。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极小,明显不符合开展研发活动需求,可能为错填,需要进一步核实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不足已计入管理费用中研究费用的10%,缺乏合理性,需进一步核实;研发费归集项目较多,核算较为复杂,加计扣除金额为整数显失合理,可能存在不实或不准确填报情况,自行核对研发加计金额核算是否真实准确
指标5:享受研发加计存在异常调增、享受研发加计无研究费用支出或享受研发加计无营业成本
      政策(口径)说明: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各分项“其他”行次存在异常调增金额,且调增金额等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存在未正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风险;纳税人填写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栏次,说明存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或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A104000表研究费用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应当有相应数据;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的营业成本为0。
指标6:A107012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多报,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多报,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多报
      政策(口径)说明:A107012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应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该数据不应大于或等于A105050表工资薪金账载金额;
A107012表32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A105050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A107012表32行不应大于本单位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会计核算账载金额合计数;

A107012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数字不应大于A105050表“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之和。

指标7:高企未足额享受优惠、高企人员人工费用异常或可能存在超额加计扣除研发费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优惠提醒指标。存在当年有效高企证书,且当年应纳税所得额>0时,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同时符合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条件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即A107040表1-28行仅可填报1项减免税);
A107041表第17行“1.人员人工费用”应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应大于A105050表相关合计数;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0行填报的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年度研发费用小计”,不应超过纳税人归集的当年全部研发费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的本年度“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
指标8:A107041表“境外的外部研发费”本年数异常或不征税收入金额超出合理范围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的本年度“境外的外部研发费”,通常不应超过纳税人全部境外研发费用发生额(即A104000表研究费用销售费用境外支付额 + 研究费用管理费用境外支付额)

A107041表第9行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该数字不应大于企业当年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即A105000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

指标9:A107012表直接投入占比偏高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的(直接投入-材料冲减)超10万且占年度研发费用小计超50%。
指标10: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无回收冲减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的研发直接消耗材料超100万
指标11:研发活动折旧费比例偏高或研发活动无形资产摊销比例过高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的固定资产折旧超10万且超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非空)对应金额70%;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的无形资产摊销超10万且超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非空)对应金额70%。
指标12: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企业类型错误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A106000表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提示】以2023年度汇算清缴为例:A企业在2023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210-1”,编号20233401**********,该企业2023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A106000表第11行第6列为弥补亏损类型为“30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2023年为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年度,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2018—2022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A企业在2023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210-3”,编号20233401**0*******,且编码第11位为0,该企业2023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2023年度符合条件的研发费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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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注意事项
  

     企业如发生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请及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提醒您意以下几点:

  1.请确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是否准确,是否同税务登记的主行业及税种登记行业相同。

       如不一致或不准确,请依据2023年度其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超过50%的行业确定主营业务行业,对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和基础信息表的行业信息同步进行更正,更正行业后再办理年度申报。

  2.请确认所从事行业是否为《通知》第四条中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负面清单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如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则不能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若年度内所属行业随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请您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行业变更,根据变更后的行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3.请确认适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否准确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20%;其他各类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4.如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对于本年度内发生的研发费用,请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5.请确认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是否准确

       注意《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研究费用”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明细表》中“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研发费用总额”等表间逻辑关系;请勿随意填写整数,确保填写数据真实准确。

  6.请结合合同、协议、支付票据及实际经营情况准确判断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技术开发费用属于委托研发支出还是基础研究支出

       若属于委托研发,请督促受托方及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委托研发支出按政策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若属于基础研究,请按政策享受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优惠。

  7.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在7月份预缴期10月份预缴期就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预缴未享受的,可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以上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合肥市税务局等相关政策文件,爱问财税二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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