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营业执照之后,在登记住所之外的地方经营,要不要办营业执照? 这个事情看似简单,但居然成了登记管理领域长期模糊的问题。 一、无照经营问题几十年的误区 有人认为,在登记住所以外经营要另办营业执照,典型的就是一些地方登记机关对住所在城区,但仓库、货场在郊区的经营者予以处罚。比如在那段时期内,一些煤炭经营者就深有体会。 也有人认为,在登记住所以外经营应当办“一照多址”,在营业执照上加一个地址。 公众号较早前发布的案例 83 无照经营怎么查?这是一份高院认定的“铁案”一文,在“铁案”一次用的就是引号,这份高院案例其实谈不上是“铁案”,反而存在一定争议。在无照经营的认定上,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以至于律师界,都存在不同认知。 实际上,我国的营业执照登记,在法律意义上是一地办照,全国经营的概念。法理上,一般的主体在一个地方办理营业执照后,可以在任何地方经营,只要通过登记的住所能够找到其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所。如其行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这一规定从2004年开始就明确了“一地许可,全国有效”的原则,但很遗憾,一直没有很好地落实到登记实践中。跨辖区经营或本辖区异地经营,可能会被登记机关的监管部门要求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或者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笔者在平日与各地同事们交流中,经常举的例子就是大庆油田的例子,大庆油田的油井数以万计,都是生产经营场所,这些油井分布在多个市县区,如果设一个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就要办一个执照,就太离谱了。 同理的,其他经营主体的多个车间,多个仓库,也没必要视为无照经营。 二、《行政许可法》接轨地方登记立法实践 可喜的是,在住所登记方面,《行政许可法》在出台20年后,又焕发了新的生命力。 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修改: 其中一项是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本市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需要办理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这一条款在笔者首次见到在省级地方立法层面对经营主体异地经营不属于违法的明确规定,完美阐述了《行政许可法》20年前的“一地许可,全国有效”原则,且更明确为“一地登记,全市经营”。只是因立法机关是上海市人大,因此该法规仅适用上海市范围内。除此之外,条例同时也保留了可以自愿办理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的渠道。 三、更早的历史痕迹 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之前,1993年《公司法》就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意味着公司可以有多个办事机构,除了主要办事机构,还可以有次要办事机构,但《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对次要办事机构进行定义,也没有要求必须登记。 原国家工商局时期的文件也体现着“一地办照,全国经营”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中规定,“就《请示》中所提及案件看,对江苏江阴市飞天石油化工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西宁从事石油制品购销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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