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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刑诉法》修订,应当废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朱桐辉:下一个五年的目标是把它埋葬

 司法兰亭会 2024-10-10

(司法兰亭会九年,感谢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崇杰题字)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高文龙律师的正文: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大修(以下简称“《刑诉法》修订”)是刑事法律界当下最热门的话题,甚至没有之一。论坛会议争相研讨,学者律师纷纷著文,百花齐放,蔚为壮观。在我看来,此次《刑诉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应该是废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2024年上半年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0%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0%以上。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当下刑事司法领域中最重要、适用率最高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宗明义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既然这项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将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配置于重大的、不认罪案件中,为何还要建议废除呢?在我看来,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规范性前提作为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我国首创,他的模板应该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根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被告人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陪审团审判模式下,被告人有权选择陪审团成员,有权要求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交叉询问。通过这些制度化、程序性的安排,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基本都能得到保障,被告人的事实主张,也都能得到检验。如果被告人觉得自己无罪,不接受辩诉交易,就有很大机会通过实质化的庭审,为自己洗刷冤屈。被告人一旦选择辩诉交易,就要放弃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放弃上述所有可能辩冤白谤的机会。辩诉交易和陪审团审判,两者在诉讼规则、诉讼程序以及可能的诉讼结果上,都有巨大差异,这就使得被告人无论做出何种选择,都“有利可图”。而在我们现行司法制度下,申请回避几无可能,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屈指可数,无罪抗辩的制度性保障不力,被告人做程序选择时,既进退维谷,又无可奈何。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少量刑协商

有的案件,在侦查、调查伊始,侦查人员、调查人员便劝导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员认罪认罚,并以从宽为条件,换取他们的有罪供述。由于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仍然奉行卷宗中心主义,所以有罪供述一旦形成,被告人便回天乏术。哪怕他们马上改口做无罪辩解,也已无济于事,甚至会被认为是翻供、拒不认罪,进而面临重判之风险。这样一来,他们既做了有罪供述,又失去了量刑协商的机会,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的案件,公诉机关虽然及时、主动提出了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但却是一口价,不允许讨价还价。而且认罪认罚的量刑意见看不出来有什么优惠,如果不认罪认罚的话,量刑建议就相对较重。这样的具结流程,没有任何量刑协商,看起来更像是量刑威胁。

还有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找到公诉机关,希望讨论一下认罪认罚的事情,但公诉人明确表态,这事我说了不算,你有什么意见,我可以帮你转达。如此一来,辩护人想启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却也无能为力。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

从当下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看,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很难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首先,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侦查、调查期间形成的海量证据,仍然需要出示,并由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否则法院无法引用作为定案依据。其次,在多被告案件中,即便某个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然有义务接受其他辩护人的发问,因为他的供述可能会对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从以上两种情况看,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也微乎其微。

另外,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是为了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配置到被告人不认罪、需要详细审理的案件中。但从司法实践看,很多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公诉人打包出示证据,法官着力推动庭审进程,催促被告人、辩护人加快发言节奏的情形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公诉人一次出示几十本证据,节奏之快,令人叹为观止,但被告人、辩护人无法有效发表质证意见,也是一目了然。既然这类案件不能详细审理,不能让证据事实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那节约司法资源的意义何在?

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造成错案

在集团犯罪案件,尤其是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如果能够动员几个排名靠前的积极参者或者骨干成员认罪认罚,指认组织、领导者的犯罪事实,对于强化指控逻辑、巩固指控效果、认定整个犯罪组织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意识到这一点后,有的案子无论处于哪个阶段,都会有人动员被告人认罪认罚:如果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会比较诱人,如果拒绝的话,量刑建议就十分不友好。我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中,被告人G某是第一被告的亲姐夫,公诉机关提出,如果走认罪认罚程序,必须全面认罪,尤其要承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罪名。G某刚开始坚决拒绝,他的理由是,第一,自己不是黑社会,第二,如果自己承认参加了黑社会,就把小舅子坑了。后来,G某基础病发作,健康状况急转直下,担心自己死在看守所,无奈同意认罪认罚。下定决心那一刻,G某潸然泪下,恨自己身体不争气,陷亲人于孤立无援之险境。

近年来被追诉的集团犯罪案件,公司化、家族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如果公司里的重要领导,或者家族中的至亲之人,违心认罪认罚,显然可以巩固整个案件的指控基础,但对其他被告人则是不能承受之重。因此,一定要高度警惕这类案件中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保障每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让认罪认罚具结书成为错案的元凶。从整个诉讼制度来看,如果不能保证审前供述的自愿性,不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就要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否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朱桐辉的共话:

2023年12月10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了西南政法大学第七届刑事司法论坛暨第十九届尚权刑事司法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联合主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其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五周年”。

下午我发言时,首先基于自己了解的实践状况,开明宗义地提出:今年我们在研讨这个制度入法五周年,我们下一个五年的目标就是——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埋葬。这一当时被人称为“惊悚”的说法,与高文龙律师今天此文的观点和论证有异曲同工之处。

当然,我当时又接了一句修正之语:主要是,要将检察系统对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的超高要求(70%以上)埋葬掉。我的一直的观点和论证就是:这种法外的介入因素和离谱的硬性要求,使得立法者规定的良好制度成为了强迫式规则,让违背了被告人自愿性的认罪认罚从宽大幅提高。

现在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都在大幅度调整考核要求,减少强制指标。希望这些美好的改革要求,能让这一制度恢复它本来的面目,成为自然适用的效率优先、公正为旨、不冤为底的辅助性制度。

(拍照:王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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