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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0:停工、窝工损失,如何计算和索赔?

 儒雅的八爪鱼 2024-10-11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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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 ,  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 ,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 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 、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 设备 、场地 、资金 、技 术资料的 ,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 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 、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 、缓建的 , 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 补或者减少损失 , 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 、窝工 、倒运 、机械设备调迁 、材料和构件 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 , 提供的资料不准确 ,  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 勘察 、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 、设计的返工 、停工或者修改设计 , 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  、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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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提醒                            

停工、窝工损失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者施工进度受阻,从而造成施工企业、工人以及相关方产生的经济损失。
 、发生停工、窝工的原因是复杂的 , 有发包方单方面的原因 , 有承包方单方面的原因 , 但是更多的时候是双方共同的原因 ,  区分原因和划分责任是比较困难的。
 、无论发包方还是承包方 , 都要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签证 , 及时固定停工、窝工的原因和事  , 及时做好索赔。
 、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 应当结合各方面原因 , 综合考虑 , 尽量做到公平、 公正 、合理的裁决。
 、避免扩大的损失。发生停工窝工对各方都有损失 , 各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 、协力合作的原则 ,  以客观的 态度查找原因 ,  以积极的态度采取善后措施 , 而不是不同程度地向别人推卸责任 ,  回避自 己应承担的责任。
五、停工、窝工损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人工费损失:工人基本工资、奖金及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其他福利支出等;
2. 设备费损失:租赁设备的租金、自有设备的折旧和维护费用、设备操作人员的工资等;
3. 材料费损失:材料的仓储费用、材料过期或损坏的损失、材料运输及二次搬运费用等;
4. 管理费损失: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交通通讯费用等;
5. 财务费用损失:利息支出、汇率变动损失(如有)等;
6. 预期利润损失:基于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利润减少等;
7. 其他相关损失:工程保险费用增加、索赔及诉讼费用、延期交付的违约金等。
六、停工、窝工损失的计算方法
1. 实际费用法:根据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进行计算,包括人工、材料、设备等的实际支出。
2. 总费用扣除法:计算整个项目的总费用,然后减去未受影响的正常施工部分的费用。
3. 比例分析法: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与总工作量的比例,估算停工窝工期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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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                          

河南省偃师市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某学院 、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 程欠款纠纷案》(〔2011〕 民提字第 29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摘录 :关于损失计算的依据问题。因洛阳某学院成教楼出现裂缝后需要查清裂缝的原因,停工后一直在寻找和分析裂缝的原因,在裂缝原因没有查明的情况下,洛阳某学院、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未给某建安工程公司明确的态度,虽然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于 1999年 4月 20 4月 25 日两次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撤场通知,  当时并未明确该工程不让某建安工程公司继续施工,撤场通知也未明确是人员撤场,还是人员和设备一并撤场。在此情况下,某建安工程公司于停止施工后留下人员看场并将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继续留存于工地,  以备将来复工之用合情、合理。并且,导致停工的原因并不能完全归责于某建安工程公司,对因停工所产生的人员窝工损失、机械设备停滞损失、建筑材料周转损失等也不能只让某建安工程公司承受,根据造成停工和某建安工程公司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不能及时撤场的原因,某建安工程公司、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洛阳某学院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与自身原因相适应的责任。鉴于成教楼裂缝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洛阳某学院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导致地基不均匀沉降所致。裂缝出现后,洛阳某学院既不正视自身的原因,也没有对是否复工、是否还让某建安工程公司继续施工做出明确的指令,导致某建安工程公司是去是留难于及时决断,  因此对因停工给某建安工程公司造成的机械设备停滞、周转材料、人员窝工等损失,洛阳某学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为50%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沟通协调不力,对导致某建安工程公司长期停工而又没让其及时撤场有因果关系,对停窝工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为 20%,其余损失由某建安工程公司自负。但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限一审认定为 691天过长,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暂停施工的期限一般为 3个月。超过 3个月的,  双方应协商工程缓建停建。本案洛阳某学院成教楼出现裂缝导致工程施工不能继续进行的事由时,三方当事人均没有本着诚实信用、协力合作的合同法原则,  以客观的态度查找原因,  以积极的态度采取善后措施,而是不同程度地向别人推卸责任,  回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但由此导致停工持续一段时间后,某建安工程公司自身应当意识到在短期内已经不能复工,自己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其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摘录 :本案当事人某建安工程公司、洛阳某学院和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停工的事由发生后,不是积极协商解决,而是相互指责推诿,导致停工损失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作为实际施工方的某建安工程公司,在停工持续一段时间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对某建安工程公司停工的损失,二审法院参照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酌定 6个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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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N争议解决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复杂、技术专业性强,往往需要融合法律、造价、财税、审计等多学科知识,涉及到合同审查、过程管理、司法鉴定、公司治理、股权分配等服务需求,需要跨地域合作、多专业的融合。为了推动建工领域疑难复杂问题的争议解决,建工仲裁法研/建工法律人论坛提议并联合律师、造价师、鉴定机构、审计机构及财税机构等工作人员,共同成立了“建工+N争议解决(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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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



吴咸亮律师,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委员会主任。八年警察工作经验,自1999年起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具有二十年的律师工作经验。

【联系电话】13505581677;15216772626

【团队专业】建设工程仲裁/诉讼,房地产投资及并购、财税咨询及筹划,破产筹划与管理,工程领域刑事辩护

【社会职务】

1.中国计量大学兼职教授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3.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委员会委员、观察员以及第11工作组、第17工作组成员

4.中国法律造价合作联盟理事

5.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中心建工导师训练营讲师兼教材部主任

6.中建政研专家委员会委员

7.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中心仲裁研究员

8.安徽省招标投标专家库专家

9.深圳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研究会专家讲师

10.智元法律讲堂、环球网校、万法通、智拾网等多家机构建设工程专业讲师

11.上海、广州、宁波、铜陵、武汉、九江、遵义、鄂尔多斯、北海等全国60多家仲裁员

12.建工+N争议解决、建工仲裁法研召集人

【著作】

1. 编著《工程款结算实务难点与案例解析》

2.编著《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解读与实务》

3.编著《建设工程视角:合同的静态审查与动态管理》

4.合著《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刑事责任及风险防范》

5.合著《施工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

6.参与制定《建筑防水工程鉴定程序标准》

【讲课】

多次应全国多地建筑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发和施工企业的邀请,开展“工程价款结算,质量、造价、工期鉴定等”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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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需求】

 1.实习生: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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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执业律师:不限

 4.合作造价师:不限

 5.合作律师:不限

 6.合作伙伴:不限

【岗位职责】

1. 实习生:(1)协助律师完成法律研究、类案检索、起草各类法律文书、证据整理等;(2)完成或协助律师交办的理论及实务研究和文章写作;(3)协助合伙人进行案件管理,处理案卷归档等与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2.律师助理:除可以完成上述工作外,协助律师完成建设工程、基础设施、房地产、能源与环境等业务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

3.执业律师:除可以完成前述1.2两项工作之外,可以出庭参与诉讼。

【任职要求】

1.律师助理为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法律、工程、能源等复合学历背景或工作经验可优先;

3.有志于律师工作可优先。

【薪资待遇】:面议

【简历投递】:38357518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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