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总收入? 【解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予当地教育局,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资料来源: 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总收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4/9/6/art_99_132691.html 【相关阅读】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27/content.html 关键词: 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行沈阳北陵支行周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