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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亚太事务所审计失败的启示

 gzcpalgvwf5dya 2024-10-16
近期阅览财政部对亚太事务所的判罚文书,个中事项无不让人对项目组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职业道德产生质疑,但同时有些事项明显是企业虚假提供材料在先,但表述上却让人觉得是审计师在一厢情愿的把企业的真账调成假账,审计师扛下了所有,懂的都懂。
通过本文的研究,重点是从这些事项中汲取对我们有启发和借鉴意义的内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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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房屋建筑物计入投资性房地产需要“已出租”,这里即将完工,说明尚未出租,仍在在建工程核算,应当待完工时并且有租赁协议等证据表明已出租,才可直接由在建工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本案例,在完工前就按已完工的估值进行计量,对于后续工程支出还在在建工程计量,相当于同一份资产,既按全额估值计入了投资性房地产,又有部分支出在在建工程核算,这样的处理存在重复计价的问题。审计师为了满足客户的指标要求,违背了正常会计处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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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细节测试样本金额与记账凭证及附件不一致,说明有关样本是企业篡改过,审计师没有核对样本的真实性。
启示:细节测试样本要亲自从凭证中查看并拍照,可以让企业找出装订好的凭证,如果是企业直接提供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应当与原件核对,验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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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这里又是细节测试抽凭单据存在伪造,协议和银行回单日期由2021年改为2022年,由此2022年入账资产处置收益。其中,如果仔细识别可以发现造假痕迹,即,银行回单日期与银行回单流水号存在不一致,流水号是按日期编号,显示是2021年的编号,而回单日期是2022年,这种识别造假的方式值得借鉴。
这里提到审定金额比账面多5900余万,说的好像审计师自己默默调整,企业不知道情况。整个过程好像审计师拿了企业提供的假的协议书、银行回单,对企业的账面金额进行大额审计调整,却不去问企业账面金额怎么来的,说的好像企业很无辜,审计师很无知,一厢情愿的给企业做假账,而企业却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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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审计底稿中的银行回单附言与凭证后附回单不一致,提供给审计师的回单附言内容删除,这仍是抽凭测试问题,审计师没有亲自翻看凭证后附单据。
启示:抽凭无论是细节测试还是穿性测试,一定要亲自看到原件,不能轻信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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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说明企业提供了虚假的序时账,也难怪前面那么大审定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审计师用的是虚假序时账金额作为审定金额,企业配套提供的是虚假银行回单,形成了完美的忽悠闭环。亚太事务所难道没有审计软件直接获取账套原始数据吗?
启示:序时账一定要亲自导出,或者录屏企业导出序时账的全过程,因为序时账导出来是EXCEL的,非常容易增删篡改数据,很多审计师用的是审计软件,可以直接从用友或金蝶账簿导出原始数据,而券商核查没有软件,序时账很多情况是企业提供,这就要求一定要同时提供全过程录屏视频,包括邮箱发送给中介机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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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审计报告后附报表与财务系统导出报表存在差异也能理解,毕竟前者是审定数。这里说的应该还是企业提供的报表与系统导出的报表存在重大差异。
示:如前述,账簿和未审报表均应当亲自获取或录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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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廉租房不能出售,因此不能参照商品房价值进行估值。
启示:审计师在查看市场法估值时,要关注可比性,考虑资产的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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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大额内部交易不抵消,是没发现还是故意保留?如果是没发现,就是专业胜任能力问题,如果是故意保留,则是职业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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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是否优惠应该是税务局说了算,而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县一级政府应该没有权限给与税收优惠。启示:不是所有政府文件都是有效的,执业过程中不管是税收优惠、政府补助还是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等,都需要问一下是否系有权部门发文。
启示之外,我们不禁要问,政府越权出文是否也该被问责。这个锅也是审计师背?包括前面这些国投、城投公司的伪造账簿和单据,这些公司都是政府下属企业,代表的是政府,这些公司造假融资,政府信用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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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既然税局都出文给与县城投企业税收优惠了,审计师只能依赖税局问题,如前述,可以多问一下是否系有权部门。此外,纳税申报表数据与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不一致的原因很多,这里不得而知,但核对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也是审计必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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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
审计人员会因时间紧等各种原因存在放飞机、乱编审计底稿的情形,但本案例没有实际函证、现场查看却伪造亲函、现场查看记录,而且伪造的字迹不同、查看量也违反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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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如下:
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以上可知,相关借款用于在建工程,其利息费用才可资本化入该在建工程,审计师将企业原本正确的会计处理调整错误。
这里总感觉审计师不会这么无知,企业也不会这么无辜,要不是企业的要求,审计师不会这么做的。从行文表述可以看出,责任都由审计师来担了,当然不是说审计师无过,但把企业表述的这么正确且无辜也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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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
启示如下: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取得原始权证并与企业记载的取得日期核对一致;
2、滩涂等自然资源租赁,应关注租赁协议条款,如租赁位置和面积等是否完整,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租赁价格是否公允、回款单据是否异常。
3、对于大额收入的银行回单应查看原件,并与亲往获取的对账单核对一致;
4、对于大额长期挂账的应缴税费应引起重视,一是质疑相关所得是否真实,二是是否经税局同意缓交。
5、存在重大减值迹象应进一步执行减值测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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