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底,毕业于北京某知名医学院的博士生张柯(化名),在计划入职江西南昌一家知名医院的医教研岗位时,被告知体检未通过,原因是他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不符合该省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记者了解到,不仅是恶性肿瘤患者,一些患有糖尿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红斑狼疮、乙肝等慢病疾病的求职者,也有过被拒绝录用的经历,还有的劳动者因患病被恶意辞退。 (10月24日 《工人日报》 ) 网上资料显示,甲状腺乳头状癌是最常见的一种甲状腺癌,恶性程度较低,早中期患者手术后,可以长期存活。如果发现较早,不发生转移,经过规范的手术治疗,甚至可治愈。张柯就属于预后较好的那种,这样的患者,难道就不该有获得工作的机会? 逐渐康复的患者,比常人更期待获得工作,不止是因为工作能缓解患者的家庭经济压力,还因为工作是对其价值的认可,更能鼓励他们鼓起生活勇气,重新融入社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但不少用人单位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存在偏见,导致他们在求职过程中屡屡碰壁。事实上,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具有传染性,不该被歧视。更有甚者,像张珂这样,已经康复的癌症患者,也会成为被歧视的对象,被用人拒之门外。 按规定,如果求职者患有感染性疾病,就不能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有权依法拒录。这就是说,倘若求职者已经康复,且不影响胜任岗位,用人单位就不该武断地拒绝录用;否则,就涉嫌违法。然而,现实是,很多企业招录员工时,把拒录患者的外延无限扩大,甚至到了“闻病色变”“闻病拒录”的地步。 那些一刀切地拒录患病求职者的企业,肯定有自己的盘算——他们担心这些患病的新员工疾病复发,企业需要因此而承担员工请病假带来用工成本。当然,那些不给试用期员工买保险的违法企业,更不想录用患病未痊愈的员工,因为他们要逃避工伤保险的责任。可是,这些冷漠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于情不通。 除非是患有传染病,或者因病影响工作,用人单位的任何拒录都涉嫌就业歧视,乃至违法。很显然,患病不代表丧失工作能力,更何况,他们还将慢慢好转。所以,用人单位应结合患者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区别对待,而不是武断地“闻病拒录”:比如,如果患者已经康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就应保障其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如果其疾病确实影响工作效率,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 为何有患病痊愈的求职者频频遭拒?这是因为法律的刚性不强,职能部门执法不严,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有必要听从法律人士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法规,将更多的健康状况,如慢性病、已治愈的恶性肿瘤等,纳入平等就业保障范围,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且充满温情的就业环境。 ------------ The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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