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一项记录前面都要有日期记录:有的船员在一天之内的污油、污水操作只记录了一个日期而不是每一项操作都填写日期,特别是记录11.1、11.2、11.3时经常发生此种情况;
2. 好几项记录才签一次名:有的船员每周记录每个污油舱柜存量的11.1、11.2、11.3之后不立即签名,而是记录完所有的污油舱柜之后才签一个名;
3. 对于我们散货船油类记录簿顶部的,对适于油轮的中英文没有删去;
4. 各污油舱存量不是每周记录一次,而是根据个人理念记录,有时超出一周;
5. 操作编号记录有误,如从油渣柜驳污油至焚烧炉废油柜的编号写为12.4,应为12.2;
6. 污水驳运有误,超出污水泵额定排量,如机舱污水泵的额定排量的2M3/H,而10分钟内就驳了1M3;
7. 污水速率记录太满,如机舱污水泵的额定排量的2M3/H,30分钟驳了1M3污水,让人质疑疑,应该稍有适当富余时间;
8. 污水速率记录太少,如机舱污水泵的额定排量的2M3/H,1小时只驳了0.5M3污水,让检察官质疑污水泵有故障;
9. 从油渣柜驳了1.2M3污油后,未记录油渣柜存量;
10. 根据油类记录簿首页记录说明,加装散装滑油,最后要折算成吨,没有折算,记录的而是升或立方;
11. 有的船员加装桶装滑油也记录在油类记录簿内,这是不需要记录的;
12. 加装散装滑油编号记录的的不是26.4,而是26.3;
13. 在国内的低硫油排放控制区内,虽使用低硫油,但是没有在油类记录簿是记录;或者虽然记录,但没有记录换油开始及换油结束时的低硫油舱的存量;
14. 船员不会记录11.4.
15. 船员后来发现有漏记之前的操作记录,不会使用第I项,补记漏记项;
16. 污水操作记录没有记录污水舱总舱容;
17. 抵港前一天正好是每周记录各污油舱存量,却忘记记录;
18. 轮机长没有及时让船长签字;
19. 船长对老轨的油类记录簿记录内容没有经过任何审核就签字,这种对于轮机长记录错误百出的油类记录簿不闻不问,海事部门也是要追究船长责任的;
20. 油水分离器的时间设定不是世界时UTC;
21. 船员不会查阅JOWA及其他品牌油水分离器油份计上的LOG记录,只是想当然的认为启动油水分离器时在机舱警报系统有一个报警,这个报警时间就是油水分离器开始排放时间,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请轮机长和轮机员仔细核对油份计上自动记录的排放、停止时间,记录要与油类记录簿记录一致;
22. 使用油水分离器排放机舱污水时,油类记录簿记录的排放速率要与之前的排放速率大体相差太大,让检察官质疑油水分离器功能是否正常;
23. 使用焚烧炉废油柜加热蒸发废油中的污水时,每天的蒸发量要切合实际,有的船舶甚至记录了每天蒸发0.5-0.6立方污水;
24. 副机、空压机、分油机等换底壳油,若是没有合理的解释,就要记录11.4,否则会引起检察官质疑这些废油的去处;
25. 厨房食用油的收集未曾记录过11.4;
26. 船员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记录11.4.
27. 错误的记录改正后,没有签名;或者是签名后但没有签注改正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