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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请求权)

 鲁西文苑 2024-10-29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则是民事主体不以建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不依赖意思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就可以产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应计入民事法律行为表决基数范围。)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决议行为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协议,对合同当事人以及特定义务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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