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如何应对买家恶意申请“仅退款”行径?

 璞琳说法 2024-10-31 发布于江西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文章与资料(七)
黄璞琳有关社会事件的评论文章(一)
——————

如何应对买家恶意申请“仅退款”行径?

黄璞琳

电商平台之所以推出“仅退款”政策,是基于电子商务发展所遇到的新情况、新瓶颈,为了有效减少消费者沟通成本、维权成本,增强消费者电子商务交易的信任度,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并倒逼商家更加诚信经营,而推出的新举措。但推出后,便被一些人恶意利用,一些买家恶意申请“仅退款”,恶意地薅商家“羊毛”,骗取商家退款及仍有价值的货品。针对恶意申请“仅退款”行为,电商平台相应完善“仅退款”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对恶意申请行为的识别机制及信用惩戒机制,受害商家也有向法院起诉要求恶意买家退还货品并赔偿的。

从防范道德风险、降低沟通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角度出发,“仅退款”政策的适用情形,宜确定为:货物本身价值不高,甚至低于退货物流费用而商家未购买运费险的情形;以及,货物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或者因消费行情变化等原因而导致货物退回商家失去价值的情形。在消费者依据网购收货后七天日无理由退货的,尽量不要适用“仅退款”条款,以免诱发道德风险,诱发消费者恶意申请“仅退款”。对于仅是质量瑕疵而非质量缺陷也非冒牌的商品,除非货值与退货费用相比不经济,否则,不宜轻易适用“仅退款”机制。

电商平台、商家、买家三方,通过相互之间两两签订商家入驻协议、买家注册协议、买卖协议,对电商平台明示且商家认可(或商家未表示反对)的“仅退款”机制条款,三方均应信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前述“仅退款”机制条款所列情形,买家提供证据证明的,就可申请“仅退款”而无需退货,商家及平台均应信守其承诺的“仅退款”机制条款。

对于买家提出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品牌问题等情形的,电商平台应当要求买家提供证据并认真审查、甄别。电商平台还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识别、记录买家“仅退款”申请的真实性,记录买家恶意申请情形并在本平台内按约予以信用惩戒,以此引导、倒逼买家诚实守信,避免、防范买家恶意申请“仅退款”获取不当利益。

如果买家明知不符合“仅退款”条件,采取虚假陈述、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恶意申请“仅退款”,骗取商家退款及仍有价值的货品,构成违约甚至涉嫌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如果数额较大(如骗取的货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会涉嫌合同诈骗罪。

如果电商平台出台的“仅退款”条款,在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甄别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漏洞,容易诱发买家“恶意”行为的,商家可以明确表示反对、明确拒绝适用;若被电商平台强制接受的,商家可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请求法院确认相关“仅退款”机制条款属“不合理的限制”。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