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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光潜先生如何解析康德美学

 WQ_AI_LYS_999 2024-11-04
本文节选自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下)》
美的分析

康德一开始就花了很大篇幅来分析审美判断和美的特质。他根据形式逻辑判断的质、量、关系和方式四方面来分析审美判断。审美力或鉴赏力在传统术语里叫做“趣味”(Geschmack,本章一律译为“审美趣味”),所以康德往往把“审美判断力”又叫做“趣味判断力”,为着简便,本文将一律用“审美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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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质的方面看审美判断

通常逻辑判断都离不开概念,例如“这朵花是美的”如果作为一个逻辑判断来看,主词“花”和宾词“美”都有一种抽象的涵义,即都是概念。康德把审美判断和逻辑判断严格分开,认为在肯定“这朵花是美的”这个审美判断中,“花”只涉及形式而不涉及内容意义,所以不涉及概念,“美”也不是作为一种概念而联系到“花”的概念上去,如逻辑判断那样,而只是作为一种主观的快感而与这快感的来源,即花的形式,联系在一起的,这朵花的形式引起我的快感,我就是从这个快感来判定花的美。所以审美判断不是一种理智的判断,而是一种情感的判断。这里主词“花”只作为单纯的形象而存在,宾词“美”也只作为主观的快感而存在,从审美判断中我们所得到的不是一种知识而是一种感觉,所以“美”不是对象(花)的一种属性,属性是以概念的形式而认识到的。

但是如果认为美感只是一种快感,那就要落回到经验派的感觉主义。这是康德所力求避免的。美感自身如有特质,就不能与一般快感完全相同。康德认为分别在于一般快感都要涉及利害计较,都只是欲念的满足,主体对满足欲念的东西只关心到它的存在而不关心到它的形式,换句话说,它的形式不能满足欲念(望梅并不真正能解渴),只有它的存在才能满足欲念(吃梅就要消灭梅的存在)。单纯的快感,作为欲念的满足,还是实践方面的事(以梅止渴要牵涉到吃的行动)。审美活动却不能涉及利害计较,不是欲念的满足,对象只以它的形式而不是以它的存在来产生美感。审美只对对象的形式起观照活动而不起实践活动。美感即起于对形式的观照而不起于欲念的满足。所以美感不等于一般快感,美在性质上也不等于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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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也不等于善,因为善是意志所向往的目的,要涉及利害计较的实践活动,和愉快的东西还是类似的。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
要把一个对象看作善的,我们就必须知道这对象是应该用来做什么的,对它就必须有一个概念。在对象中见到美,就无须对它有什么概念,花卉、自由的图来画,以及没有目的地交织在一起的线条(即所谓“叶状花纹”)都没有意义,不依存于明确的概念,但仍产生快感。

说明了审美不涉及概念和利害计较以及美与感官的愉快和善都有分别之后,康德就审美判断的质的方面,对美下了如下的定义:审美趣味是一种不凭任何利害计较而单凭快感或不快感来对一个对象或一种形象显现方式进行判断的能力。这样一种快感的对象就是美的。

所以就质来说,美的特点在于不涉及利害计较,因而不涉及欲念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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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的方面看审美判断


审美的对象都是个别事物或个别形象显现,所以审美判断在量上都是单称判断。一般单称判断都不能显示出普遍性。例如我说“这种酒是令人愉快的”,我只是凭个人主观味感来判断,因为它使我得到感官上的满足,旁人对它也许有不同的感觉。足见单纯的感官满足没有普遍性。审美判断却不然,它虽是单称判断,却仍带有普遍性。我觉得美的东西旁人也会觉得美。康德的理由是这样:

如果一个人觉得一个对象使他愉快,并不涉及利害计较,他就必然断定这个对象有理由叫一切人都感到愉快。因为这种愉快既不是根据主体的欲念(或是其它意识到的利害计较),而是感觉到在喜爱这个对象中自己完全是自由的,他就会看不出有什么只有他才有的私人特殊情况,作为他感到愉快的理由,因此,他就必然认为可以设想:产生这种愉快的理由对一切人都该有效,相信他有理由去假定一切人都能感到同样的愉快。因此,他会把美说成仿佛是对象的一种属性,把审美判断也看成仿佛是逻辑判断(即通过对象的概念来得到对于对象的认识),尽管它只是审美判断,只涉及对象的形象显现和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之所以这样看,是由于审美判断毕竟和逻辑判断有些类似,可以假定它对于一切人都有效,但是这种普遍性不能来自概念,因为不能由概念就转到快感或不快感,……因此审美判断既然在主体意识中不涉及任何利害计较,就必然要求对一切人都有效。这种普遍性并不靠对象,这就是说,审美判断所要求的普遍性是主观的。

这就是说,审美的快感须有原因,这原因既然不在私人的欲念或利害计较,就只能在一切人所共有的某一点上(这一点是什么,待下文说明),所以审美判断虽只关个人对个别对象的感觉,却仍可假定为带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是客观的(即不是对象的一种普遍属性),而是主观的(即一切人的共同感觉),就对象的性质来作普遍性的判断,这是逻辑判断的事,就对象在主体心中所引起的感觉来假定这感觉的普遍性,这才是审美判断的事。前者能供给关于对象的知识,后者却不能,所以康德不把审美活动当作认识活动,也不把美看作认识的对象,而只把它看作情感的对象。但是就具有普遍性一点来说,审美判断和逻辑判断仍有类似点。康德认为这个事实可以说明人们为什么把审美判断误认作逻辑判断,把美误认作对象的一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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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这里,康德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对象先使我们感到快感而后我们对它下审美判断呢?还是我们先对它下审美判断而后才感到快感呢?
他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审美判断力的批判是一把钥匙,所以值得聚精会神地去探讨”,他的解答是:快感不能在判断之先,否则它就只能是纯粹的感官满足,只能限于私人的主观感觉,而不能有普遍有效性,因而也就不能使美感和一般快感见出分别,这问题确实是理解康德美学的关键。要把这问题弄清楚,就要先了解康德所谓普遍的可传达性之中可传达的是什么。他认为一般只有知识的对象才是客观的,才有可能使一切人对它都有同样的理解。审美判断既然只是主观的,不涉及概念,所以普遍可传达的便不能是认识的对象,而只能是审美判断中的心境。这心境有什么特征呢?它就在于对象的形象显现的形式恰好符合两种认识功能(即想象力和知解力),可以引起它们和谐地自由活动,就是这种心境是审美判断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它才是普遍可传达的。其所以可普遍传达,是根据人类具有“共同感觉力”的假定,即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有这种“共同感觉力”,一切人对认识功能的和谐自由活动的感觉就会是共同的,所以我对某种形象显现起这种感觉时,这感觉虽然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仍可假定旁人对这同一个形象显现也会引起这种感觉,康德把这种同一感觉的可共享性叫做主观的普遍可传达性。就是对这种普遍可传达性的估计或判定才是审美判断中快感的来源。美感之所以有别于一般快感的正在于它富有,而一般快感没有,这种对心境的普遍可传达性的估计,作为快感的根源。

最后,从审美判断的量方面看,康德替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美是不涉及概念而普遍地使人愉快的。

这样,康德认为就可以解决审美判断虽是单称的、主观的,而仍有普遍有效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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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系方面看审美判断

“关系”指的是对象和它的“目的”之间的关系。上文已提到康德对于“目的”的看法以及对于“客观的目的性”(完善)和“主观的目的性”(美)所作的分别,这些都是他从关系方面看审美判断所得的结论。他所要说明的关于这方面的矛盾是:美的事物虽没有明确的目的而却有“符合目的性”没有明确的目的,因为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有符合目的性,因为对象的形式适合于主体的想象力与知解力的自由活动与和谐合作,这仿佛是由一种“意志”(康德没有明说“天意”)来预先设计安排的。

就是从关系方面看审美判断,康德提出了他的著名的“纯粹美”与“依存美”的分别,只有这种不涉及概念和利害计较,有符合目的性而无目的的纯然形式的美,才算是“纯粹的美”或“自由的美”;如果涉及概念、利害计较和目的之类内容意义,这种美就只能叫做“依存的美”,即依存于概念,利害计较和目的之类内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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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可以列入康德所谓“纯粹美”的事物在数量上是微乎其微的,绝大部分的自然美和艺术美都要归到依存美。这种看法最突出地表现出康德美学观点中形式主义的一方面。不过康德并不曾把纯粹美看作最高的理想的美。……就康德在全书所发挥的总的观点来看,他的总的口吻是:从分析的角度看,纯粹美是只关形式的,有独立性的;但从综合的角度看,美毕竟要涉及整个的对象和整个的人(主体)。所以紧接着纯粹美与依存美的严格区分之后,他就着重地讨论到理想美的问题(这一点留待下文介绍他的典型说时详论),明确地指出理想美要以理性为基础,所以只有依存美才能是理想美。

最后,从关系方面,即从目的方面,康德对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美是一个对象的符合目的性的形式,但感觉到这形式美时并不凭对于某一目的的表现(即主体意识下到一个明确的目的——引者注)。
这就是美没有明确目的而却有符合目的性的矛盾或二律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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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式方面看审美判断

判断的方式指的是判断带有可然性、实然性或必然性,形象显现都有产生快感的可然性,说一件东西产生了快感,那就是实然的。美的东西产生快感却是必然的。

在什么意义上说审美判断也具有必然性呢,康德回答说,“它只能算是范例的必然性”,也就是“一切人对一个用范例来显示出一种不能明确说出的普遍规律的判断,都要表示同意的那种必然性”(第一八节)。这种判断就是审美判断,它用范例(某一具体的形象显现)所显示的普遍规律就是上文所说的美的形式引起知解力和想象力的自由活动与和谐合作那种“主观的符合目的性”。这普遍规律之所以不能明确说出,因为它是不涉及概念,只凭主观情感(快感)来肯定的。一切人对这种用范例显示不能明确说出的普遍规律的判断何以必然都要同意呢?康德承认这种审美的必然性要建立在是人都有的“共同感觉力”的假设上,例如我觉得这朵花美,我就有理由要求一切人都感觉它美,因为在判断它美时,我们根据的就是尽人皆有的“共同感觉力”而不是个人所特有的癖性或幻想;这种“共同感觉力”此时碰巧在我身上发挥作用,在旁人身上也就必然发挥作用。如果承认康德这种假设,他从这假设出发所提出的论点是可以理解的。有没有理由来假设“共同感觉力”的存在呢?康德说,如果不作这种假设,认识便不可能传达,人与人就不可能互相了解。“我们都假定一种共同感觉力作为知识的普遍可传达性的一个必然条件,这是一切逻辑和一切认识论(只要它不是怀疑主义的)都要假定的前提。”

从审美判断的方式看,康德替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凡是不凭概念而被认为必然产生快感的对象就是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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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分析”的总结

综合康德从质、量、关系和方式四方面分析审美判断中所得到的四点关于美的结论,我们可以作如下的概括叙述:

审美判断不涉及欲念和利害计较,所以有别于一般快感和功利的以及道德的活动,这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实践活动;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所以有别于逻辑判断,这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认识活动;它不涉及明确的目的,所以与审美的判断有别。美不等于“完善”。

审美判断是对象的形式(不是存在)所引起的一种愉快的感觉。这种形式之所以能引起快感,是由于它适应人的认识功能即想象力和知解力,使这些功能可以自由活动并且和谐合作。这种心理状态虽不是可以明确地认识到的,却是可以从情感的效果上感觉到的。审美的快感就是对于这种心理状态的肯定,它可以说是对于对象形式与主体的认识功能的内外契合,见出宇宙秩序的巧妙安排(即“主观的符合目的性”)所感到的欣慰。这是审美判断中的基本内容。

审美的快感虽是个别对象形式在个别主体心里所引起的一种私人的情感,却带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它是可以普遍传达的,是人就必然感到的,因为是人就具有“共同感觉力”,这“共同感觉力”既可以在某一人身上起作用,就必然也能在一切人身上都起作用。
审美判断因此现出一系列的矛盾或二律背反现象,它不涉及欲念和利害计较,不是实践活动,却产生类似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快感;它不涉及概念,不是认识活动,却又需要想象力与知解力两种认识功能的自由活动,要涉及一种“不确定的概念”或“不能明确说出的普遍规律”;它没有明确的目的,却又有符合目的性,它虽是主观的,个别的,却又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最重要的还是它不单纯是实践活动而却近于实践活动,它不单纯是认识活动而却近于认识活动,所以它是认识与实践之间的桥梁。
符合审美判断的上述条件的就是纯粹美,凡是在单纯形式之外还涉及欲念、利害计较、概念和目的(即带有内容意义)的美都只是依存美,但理想美只能是依存的。
从上面的概述看,康德比从前人更充分地认识到审美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审美现象中的许多矛盾对立,而他的企图不是忽视或否定矛盾对立的某一方面,而是使对立双方达到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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