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追加诉讼参加人,首先想到了我曾经备战法考的时候听戴鹏讲的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当时学的稀里糊涂的,不知孙云。直到工作后,现实中遇到了案件,才被点醒。本篇文章就是因近期办理的案件涉及到追加第三人的问题,当时进行的梳理,为了知识点的完整性,顺带就把追加原告、被告进行梳理。追加原告不是重点,大家可能会想原告也需要追加吗?答案是的,更多体现在遗产继承方面,具体在文中进行解释。本文梳理的目的就是对追加被告、追加第三人进行总结。如有不对的地方,望批评指正。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关系中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 22修正)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实践中,应当追加的共同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人民法院不再需要合一确定其与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自然也就不需要再要求其参加诉讼,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不予追加其参加诉讼。应当追加的共同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如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的“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情形,考虑到该应当被追加的原告放弃的仅是程序权利,其实体权利义务仍应当合一确定,此时,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鉴于其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同一中的第8点)。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必须审查其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应不予准许。但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应不在此限。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第三人主动提起+追加参与诉讼)(一)自己主动提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无独立请求权)参加诉讼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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