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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草稿)》的几点不成熟建议

 木林随笔 2024-11-05 发布于陕西

经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草稿)》的学习,感慨颇深,受益匪浅,这应该算得上是我们交警版的《执法细则》,这也必将对我们基层交警执法办案能力的提升飞跃,发挥巨大作用。

好的方面不再赘述,就该《草稿》,愚以为,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参考:

一是,通过对《草稿》的学习,以为,其仅类似于《刑法》中的总则部分,这是否在说,这份草稿可能只是一个分为三部分的:总则、分则和暂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编中的第一部分。毕竟,交警中还大致可分为一线执勤人员、事故处理人员、违法处理窗口人员、车驾管业务窗口、秩序管理、法制宣传以及各级审批审核及督察人员。

对于绝大多数的一线人员来讲,先知道怎么做比先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更重要,故而应该将主要解决的目标放在对查获到某一项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要按照具体的操作规程就能基本无错的走完流程上。

建议:对具体的执法办案流程,应该再以附件(或者称为分则)的形式增加,如对饮酒后行政案件的办理、醉驾以及其他危险驾驶罪的办理、违法停车的查处、货车严重超载行为的查处等具体操作流程规程,其如《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中的附件,从而解决查纠、处理应用中可能存在的流程不全、不对、不细、不准的问题。

二是,这次制订的这个《草稿》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可以对定稿之前的与交警执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局的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再梳理、再整理,不只是将相关精神要求融入到《草稿》之中,还可以再同时编制一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有以下几点好处:①对所有文件规范进行一个梳理,及时明确哪些是失效的,防止再被错误使用,亦免除了基层法规文件应用中的查找困扰;②便于所有人员查询,尤其是法制等人员理解、解释;③《草稿》及《法规汇编》成册后,如果法律或上级的新要求只是小的改动变动的话,省市交管机关就可以第一时间自行根据新文件要求对操作规程进行补充改变,而且还可以在《法规汇编》中第一时间体现增补。④各地还可以再将本省市的地方法规要求等随时增补进去,就完全可以实现:小动基层自行增补,大动全国一盘棋。

建议:再同步编制一本与《草稿》同时应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以及《法律文书模板》,名称需要再研究确定。

三是,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的含义在指引中进行界定明确。

四是,建议将《执勤执法中的安全防护要求》单独作为一章,增补进来。亦需要将一部分执勤执法装备,如酒精呼气检测仪、破胎器等的使用流程,规范起来。

五是,对部分条款中的建议:

1.第五条中应该增加携带警察证,表明身份后,当事人要求出示的应当出示。

2.第六条中增加执法记录仪应该是统一配发具有防删改功能。执法记录仪内容在复议、诉讼、听证以及刑事案件办理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转化成文字材料,对关键内容以及节点予以特别提示说明,并符合《刑诉法》以及司法机关配套的解释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第六条与第二十五条内容有重合的。

3.第七条第1款中管辖应明确为县级。

4.第八条第3款中将公安机关改为公安分局。

5.第九条第2款中将“先予受理,开展初步调查,保全容易灭失的证据”改为“应当先期处置现场,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开展初步调查,及时保全容易灭失的证据”。

6.第十五条中应增加对相对人的询问调查核实内容,以保障其陈述申辩权。第三十一条第3款,鉴别牌证真伪,由原发放机关在收到相关申请后三日内作出结论。

7.第三十二条中还应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依据。

8.第三十七条中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前以列举方式进行举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9.第三十九条第3款中因拖移车辆所造成损害责任,将赔偿改为补偿。

10.第一百零九条第2款中简易程序处罚人员要求应该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相一致,规定的这种替代措施有点掩人耳目甚至于还有可能被滥用。可以试着在下步《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中再予以明确,可以增加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以保障程序公正。

11.第四节现场快速处理程序中,应该再结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节快速办理中的相关内容,对交通违法内容进行再细化列举。

12.第一百六十条听证范围中应该再增加一项: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将其列入听证范围内的交通行政处罚等。

1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中有驾驶证收回要求,是否可以将其纳入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留驾驶证或收缴物品,以及在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条款中增加。

14.在第八章行政强制执行中,应该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操作规程,根据交通管理实际,再进行细化明确。

15.在案卷管理方面,应该增加电子案卷管理的相关内容,如交通刑事案件需要移送的纸质案卷转化成电子案卷的制作要求、存储保管、查阅复制等问题。

16.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将血液样本等生物检材作为涉案财物进行界定管理,不合理。是否需要单独分节要求,或是纳入其他条款中,需要研究。涉案财物中还应该增加一个相对人抛弃的无法查找主人的车辆等有价值的财物。

郑重声明:研究探讨文稿,仅用于学习交流,没有权威性,请勿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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