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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思专栏 | 被滥发侵权警告时也有招?——解读请求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

 新用户82908zIt 2024-11-05 发布于上海


作者 | 罗思(Rouse)研究中心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了8件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1]《蓝月》与《热血传奇》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名列其中。本案是我国首例电影与游戏视听画面确认不侵权之诉,为请求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在文娱游戏行业内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案的时间线与案情简介如下:

左图为《蓝月》电影海报,右图为《热血传奇》游戏海报[3]
电影《蓝月》于2020年3月在腾讯视频平台上映,著作权人为盛和公司。《热血传奇》是韩国传奇株式会社开发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于2001年在中国推出。
2020年3月,盛和公司收到腾讯视频转发的侵权警告函,传奇株式会社在警告函中称电影《蓝月》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4月23日,盛和公司向传奇株式会社出具《催告函》,认为《蓝月》不构成侵权,并催告传奇株式会社行使其诉权。2020年5月,传奇株式会社再次向腾讯视频发函,再次要求停止发行《蓝月》电影,但传奇株式会社仍未撤回警告,且并未在合理期间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2021年11月,盛和公司先行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蓝月》不侵害《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并判令传奇株式会社承担合理支出费用共50.6万元,传奇株式会社后向其他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2022年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传奇株式会社在2020年3月就《蓝月》电影向腾讯公司进行投诉,指向的对象明确,认定盛和公司已收到传奇株式会社的警告;同时,在2020 年 4 月盛和公司向传奇株式会社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后,传奇株式会社未撤回警告,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使其与盛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客观上使得盛和公司处于不安境地,并产生合理的诉讼顾虑,盛和公司所主张的合法利益有受到相应损害的可能,在履行了相关举证义务的情况下,盛和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蓝月》不侵害《热血传奇》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令传奇株式会社赔偿盛和公司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传奇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提出上诉。2023年7月,杭州中院二审驳回传奇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面对被滥发的侵权警告,盛和公司通过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有效维护了自身的权益,避免了损失的扩大。
无独有偶,在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科大讯飞)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玄霆娱乐)侵害著作权纠纷[4]中,科大讯飞在2019年11月26日收到玄霆娱乐发送律师函,在与玄霆娱乐的委托律师沟通未果后,于2020年1月10日向玄霆娱乐企业邮箱发送认为“其不侵犯玄霆娱乐的著作权”的回复。在一个月的合理期限经过后,科大讯飞于2020年2月11日向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合肥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高新区法院认为,科大讯飞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已催告玄霆娱乐行使诉权,而玄霆娱乐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撤回警告亦未提起诉讼,故而导致科大讯飞的利益极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科大讯飞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最终确认科大讯飞公司运营的“听书神器”APP不侵犯玄霆娱乐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玄霆娱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可见,企业可在被滥发侵权警告但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时,可以果断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避免因处于涉嫌侵权的不公平境地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请求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制度简介
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概念、目的及类型
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是法律赋予被警告人在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情形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其根本目的是规制权利人滥发侵权警告的行为,维护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5]
根据最高法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下称《规定》)[6],目前共有六种类型的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为其中之一

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提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7]第十八条,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权利人已向他人发出专利侵权警告通知;
  2. 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已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权利人行使诉权;
  3. 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
关于3中的“合理期限”,《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

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举证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8]第五条规定,提起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
  1. 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
  2. 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
  3. 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http://www./2023-11/03/c_1129956105.htm

【2】本案一审案号:(2021)浙 0192 民初 10369 号

二审案号:(2023)浙01民终453号

【3】图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LIPmEx5odesoo97JeSIrEQ

【4】(2021)皖01民终5341号

【5】援引自(2020)最高法知民终696号判决书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2642.html

【6】法〔2020〕346号

【7】法释〔2009〕21号,本司法解释在发布时仅适用于和专利权相关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2012年4月,最高法在指导案例“北京天堂公司与南京烽火公司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明确,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外的其他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应参照适用本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8】法释〔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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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思(Rouse)研究中心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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